中标
重庆南川清凉山特色农旅融合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10/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重庆南川清凉山特色农旅融合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监理》有关质疑的答疑
各投标人:
现对重庆南川清凉山特色农旅融合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监理有关质疑作如下答疑:
一、质疑内容:
质疑 1:现行建管规定了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由六类专业人员构成,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等六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均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形成监理(委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监理(委托合同)类中标通知书重要的组成内容。按照合同解释顺序,除合同协议书外,中标通知书优先,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应公示投标人拟派的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和证书即公示监理团队,不应仅局限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要求中需要公示的内容”, 因为该文件要求公示的内容仅仅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招标项目存在诸多风险。举例来讲,情形一“招标文件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要求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这实际就是中标人可以投标时一波人、签订合同时为一波人,办理监管手续又可是一波人,即以次充好;情形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监理人员满足招标人按照渝公管发〔2023〕19号文发布的瑕疵的监理标准招标文件要求但不满足建管备案要求,招标人不得不要求中标人增加监理人员以满足建管备案要求,造成费用增加,即低价少人的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监理人员可兼任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是有条件的,即便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增加监理人员但不增加费用,那也得妥协允许中标人将原投标文件中拟派的不具备兼任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资格的(较低费用的)监理人员更换成具备兼任三类人员资格的(较高费用的)监理人员” 。这些情形,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分别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请招标人慎重,以免遭受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的罚款,以及对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同时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等的不利后果。招标文件公示中标候选人所依据的是《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内容有“(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充分利用法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招标人公示了监理单位拟派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和证书,在招投标阶段能够更全面地选择优秀监理团队的监理单位,避免选择到草台班子的监理单位,预防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围标等不法行为,在后期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制约监理单位任意调换撤走现场人员等情形,故请招标人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中标公示内容,同时还建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中只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评审修改为对六类人员均应评审。对六类人员设置如持有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如一级/二级建造师)、监理团队成员参与过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或省级创优创杯大奖项目经历等加分规定。
答:本项目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 年 6 月修改 word 版》范本,设置“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 2:招标人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设置的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去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招标文件设定已不满足重庆市现行建管文件规定,中标人按照前述相关文件要求去配置监理人员必不能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原因是现行建管文件规定,未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新规的建管文件主要有四个: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也就是建管新规规定,通过“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小程序)APP”使用人脸识别报送建管的监理人员信息;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由原来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专业人员增加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六类专业人员,允许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监理人员兼任新增的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三类,但兼任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同时从业的岗位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具有兼任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若按照投标人须知配置的监理人员只有三类专业人员,不满足现行建管规定的六类专业人员,建管机构当然不予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归发改委管辖,实施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监理归住建部管辖,实施主体是建委,两部门是平级关系,招标人最终目的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选择的中标人完成项目建设监理委托任务并达到预期成果,而非简单地走个招标投标流程确定一家监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未及时更新文件,请招标人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文件精神,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该招标文件本项规定,并公告各潜在投标人和各投标人必须结合重庆市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合理配置监理人员,中标人配置的监理人员方可才能确保中标备案完成。
答:本项目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 年 6 月修改 word 版》范本,设置“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 3: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违法,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属于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法定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若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招标代理机构理当向中标人先出具合法、对应的收款发票。另外,按照诚信、公平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那么招标人同时也应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还有,按此交易习惯,那么同理,后续支付监理服务费,那也应当是招标人及时一次性支付后,监理单位再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答: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质疑 4: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规定“投标人须咨询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出具任命文件”,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投标时一波人,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为一波人,合同签订后办理建管手续又可是一波人?即无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标准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关于“签订合同时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并满足办理监管手续的相关要求”的规定?请招标人明确办理建管手续的监理人员是否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监理人员一致。
答:本项目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 年 6 月修改 word 版》范本,设置“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而本项目招标文件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中规定,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公示内容唯独没有法律依据规定的(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本项目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了“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而1.4.1项内容关于投标人人员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规定了其他主要人员,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重庆市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六类。因此,招标文件既然是合规,那就得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公示中标人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公示投标文件拟派的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答:本项目“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 年 6 月修改 word 版》范本的规定,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 6:有人提出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二、本答疑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答疑为准。本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招标人:重庆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1日
[50011920230927001010101].CQCF
各投标人:
现对重庆南川清凉山特色农旅融合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监理有关质疑作如下答疑:
一、质疑内容:
质疑 1:现行建管规定了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由六类专业人员构成,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等六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均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形成监理(委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监理(委托合同)类中标通知书重要的组成内容。按照合同解释顺序,除合同协议书外,中标通知书优先,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应公示投标人拟派的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和证书即公示监理团队,不应仅局限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要求中需要公示的内容”, 因为该文件要求公示的内容仅仅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招标项目存在诸多风险。举例来讲,情形一“招标文件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要求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这实际就是中标人可以投标时一波人、签订合同时为一波人,办理监管手续又可是一波人,即以次充好;情形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监理人员满足招标人按照渝公管发〔2023〕19号文发布的瑕疵的监理标准招标文件要求但不满足建管备案要求,招标人不得不要求中标人增加监理人员以满足建管备案要求,造成费用增加,即低价少人的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监理人员可兼任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是有条件的,即便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增加监理人员但不增加费用,那也得妥协允许中标人将原投标文件中拟派的不具备兼任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资格的(较低费用的)监理人员更换成具备兼任三类人员资格的(较高费用的)监理人员” 。这些情形,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分别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请招标人慎重,以免遭受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的罚款,以及对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同时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等的不利后果。招标文件公示中标候选人所依据的是《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内容有“(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充分利用法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招标人公示了监理单位拟派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和证书,在招投标阶段能够更全面地选择优秀监理团队的监理单位,避免选择到草台班子的监理单位,预防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围标等不法行为,在后期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制约监理单位任意调换撤走现场人员等情形,故请招标人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中标公示内容,同时还建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中只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评审修改为对六类人员均应评审。对六类人员设置如持有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如一级/二级建造师)、监理团队成员参与过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或省级创优创杯大奖项目经历等加分规定。
答:本项目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 年 6 月修改 word 版》范本,设置“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 2:招标人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设置的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去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招标文件设定已不满足重庆市现行建管文件规定,中标人按照前述相关文件要求去配置监理人员必不能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原因是现行建管文件规定,未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新规的建管文件主要有四个: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也就是建管新规规定,通过“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小程序)APP”使用人脸识别报送建管的监理人员信息;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由原来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专业人员增加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六类专业人员,允许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监理人员兼任新增的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三类,但兼任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同时从业的岗位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具有兼任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若按照投标人须知配置的监理人员只有三类专业人员,不满足现行建管规定的六类专业人员,建管机构当然不予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归发改委管辖,实施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监理归住建部管辖,实施主体是建委,两部门是平级关系,招标人最终目的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选择的中标人完成项目建设监理委托任务并达到预期成果,而非简单地走个招标投标流程确定一家监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未及时更新文件,请招标人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文件精神,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该招标文件本项规定,并公告各潜在投标人和各投标人必须结合重庆市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合理配置监理人员,中标人配置的监理人员方可才能确保中标备案完成。
答:本项目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 年 6 月修改 word 版》范本,设置“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 3: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违法,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属于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法定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若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招标代理机构理当向中标人先出具合法、对应的收款发票。另外,按照诚信、公平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那么招标人同时也应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还有,按此交易习惯,那么同理,后续支付监理服务费,那也应当是招标人及时一次性支付后,监理单位再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答: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质疑 4: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规定“投标人须咨询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出具任命文件”,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投标时一波人,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为一波人,合同签订后办理建管手续又可是一波人?即无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标准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关于“签订合同时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并满足办理监管手续的相关要求”的规定?请招标人明确办理建管手续的监理人员是否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监理人员一致。
答:本项目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 年 6 月修改 word 版》范本,设置“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而本项目招标文件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中规定,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公示内容唯独没有法律依据规定的(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本项目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了“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而1.4.1项内容关于投标人人员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规定了其他主要人员,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重庆市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六类。因此,招标文件既然是合规,那就得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公示中标人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公示投标文件拟派的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答:本项目“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 年 6 月修改 word 版》范本的规定,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 6:有人提出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二、本答疑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答疑为准。本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招标人:重庆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华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1日
[500119202309270010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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