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采函〔2024〕119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0/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08232024000074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剑阁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虹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8232024000074
二、项目名称:教室书包柜、寝室储物柜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万富金街1号楼18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剑门关高级中学
地   址: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323号
被投诉人2:四川虹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地税局办公楼1栋402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赛冠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虹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就教室书包柜、寝室储物柜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0823202400007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收到投诉,现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项目于2024年8月22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8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2024年9月9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8月27日获取采购文件, 2024年9月1日向四川虹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四川虹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进行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1:谈判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四、样品要求”利用一件成套不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样品作为实际性要求,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控标条款,具有限制排斥性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规范,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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