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泰宁县殡仪馆火化炉更新改造
金额
118.69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06/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429]smgx[gk]2018016
预算金额118.69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梁细雄13920103588
公告正文
泰宁县殡仪馆火化炉更新改造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泰宁县民政局

乙方三明东海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SMGX[GK]2018016泰宁县殡仪馆火化炉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 联系人 报价单位 联系方式
1 1-1 火化设备 火化设备 2 1186930 DH系列 合同签订后20天 免费保修叁年,出现故障1小时到达现场
合计: 118693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陆仟玖佰叁拾元整(¥118693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殡仪馆

4.3交付条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中标人向招标方提出验收申请,由招标方组织最终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中标方和招标方及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所有货物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货物验收分中标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货物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设备到货清点后支付30%设备款;安装调试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0%;全部安装完毕后并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 向采购人缴纳中标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完工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中标人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采购人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天

10、违约责任

1、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需方向供方偿付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需方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双方协商的特殊情况除外)。 3、供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产地及制造厂家、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向需方偿付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 4、供方不能交付货物的,供方向需方支付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 5、供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双方协商的特殊情况除外)。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供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2、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要安全施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持两份,采购代理机构持两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甲方授权泰宁县殡仪馆为本合同的执行主体

甲方: 福建省泰宁县民政局 乙方: 三明东海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泰宁县和平中街25号 住所: 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达路17号4号楼202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欧阳宏
委托代理人:
梁细雄
委托代理人:
舒海
联系方法: 13850875266 联系方法: 1392010358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账号: 账号: 695327756


签订地点:泰宁县民政局


签订日期:201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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