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湘江世纪城江堤段(芙蓉北路浏阳河桥-芙蓉北路捞刀河桥)绿化维护保洁服务外包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246.8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30113003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湘江世纪城江堤段(芙蓉北路浏阳河桥-芙蓉北路捞刀河桥)绿化维护保洁服务外包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113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CSCG20201488-01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服务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1469.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1469.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1469.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1469.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1469.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1469.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5,说明:绿化维护费用支付与采购方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按双月支付(每年共6次),具体维护费用以单月考核结果为准(每两个月汇总一次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决定资金支付),据实结算,该期未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19070614092000797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维护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1、园林维护: (1)乔木养护:确保保存率100%,树干挺直完整,骨架均匀,树叶茂盛,按要求施肥,防病虫害,及时修剪,无死株、缺株,树穴内无杂草等。 (2)公共绿地养护:各类乔木灌木、草皮成活率、保存率100%,生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树死苗,无毁损,按要求修剪、施肥,防病治虫。园林设施完好,干净整洁,无堆物等。 (3)园林小品、园路、雕塑景石及护栏、围栏、休闲座凳、张拉膜、直饮水机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4)给排水沟、池、井、水体、湖面设施的维护管理。 (5)电气设备、灯光设施、照明系统、背景音响、喷泉、喷灌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维修管理。 2、环境卫生: (1)清扫保洁:即对区域内的公园广场和道路绿化带进行全面清扫及保洁,要求在早上7:30前完成普扫。 (2)果皮箱保洁管理:对所有果皮箱进行清洗、清掏、擦拭,保证果皮箱干净、整洁、无澎溢,无缺损等。 (3)公厕保洁管理:对公厕进行全天保洁,要求公厕内外干净、整洁、无污迹、无臭、无蝇,设施完好,24小时开放等。 (4)公共垃圾站保洁管理:对公共垃圾站进行全天保洁管理,要求垃圾站内外整洁、干净、无污水,坑底无剩余垃圾,垃圾斗内垃圾及时平整压实,进出垃圾管理规范等。 3、秩序管理:防火防盗、保护公共设施车辆管理、大型活动的管理等。 4、档案资料管理:各类管理台账专人管理。 5、设施设备维护:包含绿地内的给水管、喷头的维修及维护,路沿石破损的修复,绿地内桌椅、健身设施的维修及维护。 6、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夏季抗旱专项预案。发生人力可控的自然灾害,所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发生人力不可控的自然灾害,不在服务范围内的,一事一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自主恢复实施。 (二)维护管理服务的要求 1、按专业化的要求配置管理服务人员并拟定方案。其中要求管理人员、水电工、园林工人、保洁工人、保安的人员数量和机械设备数量必须满足采购人提出的最低配备要求。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需体检合格,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管理人员的服装由行业部门统一标准,中标人按规定的样式及编码进行制作。 2、按维护管理要求配置管理服务人员,设置奖惩方案,要求按每员工维护面积计算,分区域、分范围、定人、定岗、定职责。每月对维护较好人员进行奖励。 3、依据上述委托服务内容,结合实际,拟制定详实分类管理方案。 4、本项目的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达到考核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奖惩规定,奖励资金来源为考核罚款资金,不足部分由采购人承担。 5、维护服务项目部需与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数字化平台对接。 6、农药、肥料农资产品控制购买环保类产品,由中标人购买。其中肥料每年购买金额不得低于中标金额的6%,由采购人对中标人购买肥料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7、防旱抗旱、冰灾、虫灾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 (三)维护服务项目人员最低配备要求
注:所有人员进场时间必须在中标公示期满后10天之内入场,并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否则其投标无效,以下一名补替。(★) (四)中标单位拟投入的作业车及设备明细表(须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否则中标无效)
开福区维护作业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园林部分试行) 为加强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外包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维护作业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规定落实到位,促进我区绿化维护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业主负责原则。业主方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对维护服务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管理考核,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管,不断完善对维护服务项目公司的管理,确保维护效果。 2.行业监督原则。城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维护服务项目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 3.综合监管原则。发改局、财政局、城管局、人社局、审计局、法制办等职能部门对服务外包运行过程及业主监管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 4.市民参与原则。按属地原则,由所属街道、社区、居民,对公共绿地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管,实行满意度评价。 二、考核依据 《长沙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工作月考核细则》以及行业部门管理规范要求、承包合同及附件等。 三、考核机构 成立维护服务外包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维护服务项目公司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组 长:主任 副组长:纪检组长、分管财务副主任、分管生产维护副主任、分管采购科副主任 成 员:生产科长、督查科长、财务科长、物资采购科科长 (安全督查科科长负责维护管理服务外包的组织考核和日常考评工作) 四、考核对象 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程序,获得绿化维护承包权的服务公司。 五、考核内容 对合同规定的履规履约情况、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按标准执行维护作业情况、社保落实情况和实际维护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 六、考核方式 (一)考核模式 按照“三级考核”模式对维护服务公司进行考核。 1.公司内部考核 维护服务项目公司要建立完善内部督查考核体系,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依据考核标准及承包合同对公司内部管理、维护质量以及数字城管案件处置情况等进行全方位日常督查考核;同时维护服务项目公司应按照承包合同要求,拿出一定比例的承包费作为奖金,每月对公司内优秀维护区域和优秀员工给予奖励。 2.业主单位考核 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要成立维护服务外包工作督查考核组,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对维护服务项目公司内部督查制度的落实以及其他内部管理情况、日常维护质量和应急处突情况等进行常态督查、严格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应采用“日派单”方式,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维护服务项目公司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同时,有义务对辖区内或边界涉及由其他部门的道路和区域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3.行业主管部门考核 园林上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考核办法对服务外包区域进行业务考核,包含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全市业务考核、市城管局及区城管局每月的园林类考核评比、城管数字化日常检查考核、市民考核(市民热线)。所考核内容按《开福区维护服务外包考核标准》划分类别,计入考核结果运用。 (二)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 1.单月考核成绩 单月考核成绩由业主单位考核成绩、行业部门考核成绩、数字化考核成绩和市民考核成绩组成。 (1)业主单位考核成绩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每月根据对维护服务项目公司的内部管理、履规履约情况及日常维护效果的督查考核结果,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评价计分; (2)行业部门考核成绩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维护服务项目公司的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和维护质量进行常态考核评分; (3)数字化考核成绩由数字城管中心依据考核标准对数字城管案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计分;市民考核成绩由市民热线投诉所计分。 (4)单月考核成绩按业主单位考核成绩50%、数字化考核成绩30%、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成绩20%计算得分。 (5)维护服务项目公司重大工作失误,各类检查或领导督查问题处置不力,被予通报,采取扣分制。区级一次5分、市级一次10分、省级一次15分。 2.年度考核成绩 年度考核成绩由各单月考核成绩合计组成。 3单月考核等次划分 (1)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 (2)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95分以下为“良好”; (3)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85分以下为“合格”; (4)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 4.年度考核等级划分(以单月考核成绩合计12个月分数) (1)考核成绩在1140分以上(含1140分)为“优秀”。 (2)考核成绩在1020分以上(含1020分)、95分以下为“良好”; (3)考核成绩在900分以上(含900分)、85分以下为“合格”; (4)考核成绩在90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考核结果运用 1.单月考核 单月考核成绩为95分以上(含95分)的免予扣款,单月考核成绩低于95分(不含95分)的扣除1000元/分(例:考核成绩为85分,扣除15000元),单月考核成绩做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2.年度考核 对年度考核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由中心领导班子会成员酌情给与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年度总扣款的额度)。达不到优秀等次的不予奖励,该奖项空缺。 单月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由监管领导小组对维护服务项目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承包期内,一年内有两个月被评定为不合格(不参与年度考核奖励)或将终止维护服务合同。 八、本办法自2019年起试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6.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4.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4.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4.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5.伴随服务 6.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5.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5.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特别约定,乙方充分理解甲方单位性质的特殊性,双方均同意:如甲方遇上级政策调整、指令、通知、业务改革等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等,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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