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屏山县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志编纂项目投诉处理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6/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15292020000754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屏山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屏山县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志编纂项目投诉处理公示

投诉处理决定书
屏财采〔2021〕29号


一、项目编号:5115292020000754
二、项目名称: 屏山县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志编纂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
被投诉人1:屏山县扶贫开发局
地 址:屏山县安顺街
被投诉人2: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屏山县仁和街2号电信综合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屏山县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志编纂项目(编号:5115292020000754)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规定,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11月2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屏财采处【2020】9号),四川川印印刷公司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宜宾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宜宾市财政局于2021年1月6日作出《宜宾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宜市财复决字【2020】5号),撤销屏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屏财采处【2020】9号)并要求本机关重新作出处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资格条件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项目实施服务方案”评分标准未量化;
投诉事项3、评分明细表中特定“全国地方志系统奖项”得分的评分标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屏山县扶贫开发局答复称:收到质疑函后,针对质疑事项组织了专项会议,决定对资格条件、综合评分细则进行修改。因为修改了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于2020年9月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采购网发布采购终止公告。
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复称: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组织了专项会议,决定对资格条件、综合评分细则进行修改。因为修改了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受采购人委托于2020年9月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中止公告,于9月10日向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作出书面回复。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屏山县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志》编纂项目采购公告,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屏山县扶贫开发局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资格条件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事项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项目实施服务方案”评分标准未量化;质疑事项3:评分明细表中特定“全国地方志系统奖项”得分的评分标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提出质疑请求“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0年9月10日,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回复“决定对资格条件、综合评分细则进行修改。因为修改了资格条件,决定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0年9月9日,四川屏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终止公告。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1,采购文件第一章五(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史料、史志、图文编辑等”,《屏山县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志》属于地方志,《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资料收集、统稿编纂和出版服务,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史料、史志、图文编辑与项目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评分细则“项目实施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实施方案15分,根据准确性、完整性、针对性、人员等综合情况综合评比,第一名15分,第二名10分,第三名5分,第四名1分;服务方案15分,第一名15分,第二名10分,第三名5分,第四名1分;售后方案5分,综合评比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第四名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评分细则“投标人业绩实力证明”评分标准2:近4年来获得全国地方志系统奖项,每有1个一等奖5分,1个2等奖3分,1个三等奖2分,最多18分。本项目采购的是地方志编纂服务,和地方志系统奖项没有必然的联系,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3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1、2、3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权利告知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财政局或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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