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江锦国际大厦403室房屋2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江锦国际大厦403室房屋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374-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3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20 |
出租底价 |
8498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叶小姐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4、0571-85085582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泛海国际A27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江锦国际大厦403室 |
||
坐落位置 |
滨江区长河街道通江路251号江锦国际大厦403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80993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14.09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498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814.09 |
||||
租赁期 |
2年 |
||||
起租日 |
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 |
||||
免租期 |
首年2个月,计入总租期。装修免租期仅减免租金,其他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免租期从交付之日起算2个月,免租期租金在最后一个租金支付节点支付时抵扣。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8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视、网络费用、公摊费等一切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不得经营当地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的业态,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已知悉: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6)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不得将合同所涉全部房屋的租赁权全部一起转租给其他一家单位,但是允许承租方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将合同所涉房屋分割转租经营,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7)同意并知悉: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的交付: (1)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房屋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将租赁房屋的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房屋交付确认书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租赁房屋交付之次日起算起租日。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范思源 |
联系电话 |
1886878161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