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百秀商务中心营销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竞争性磋商公告(电子招标投标)(S3401110849007538001001)
施工场地取样试验信用修复商务文件物品试验样品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总平面布局功能性试验消防工程古迹设计深度预拌砂浆专业工程成品保护招标文件技术服务培训费管材专业设计标识标牌设计动力路侧石成本控制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地下工程施工车位编号测绘门禁系统商务及技术文件专利技术消防报审工程监理管线综合图纸明确消火栓系统施工图设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养路费施工用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乳胶漆竣工试验火灾监控试验前准备室外道排设计水路或航空运输临时设施设备监造室外照明系统整体移交警示牌勘察设计费饰画备品备件道路通行权品牌墙设计审查软装摆放艺术装饰现场材料试验室外回填土方场外公共道路插座超重件运输区位图工程建设试验和试运行锅炉投料试车塔吊防护运载工具汽车模拟工程量清单修复工程易燃易爆的材料空调补疑文件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送排风项目管理机构大门清单编制工程质量保证金轨道交通场外设施超重件的运输建筑与结构方案竣工后试验经济分析审图报批办理防撞橡胶护角屋面办公室交通设施幕墙工程仪器装置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压力容器联动试车工程复核测量控制有害气体商品砼永久工程地质勘察20230907版道路和桥梁的损坏机动车船艇驾驶消防等专业专项设计幕墙及外立面装饰装修现场工艺试验室外管网洽谈区竣工清场揭开重新检验临时占地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水路运输部件项目出入口爆破工伤保险事故处理沙发桌椅施工现场实地踏勘营销中心设计方案施工道路营销中心内部装修抽样复测售后施工图纸设计布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志标线查验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环境保护橡胶减速带持续保险施工进度给排水设施家具遗迹踏勘现场钻孔探测单车试验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接待区其他招标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中标价交通指示标牌临时水电甲方专业分包工程建安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潜水道路的破除修复道路铺装咨询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电线接驳防水卷材饰品制造工程保险保证保险产品设计费交通运输综合管线布设养护构筑物围墙进场道路人身意外伤害险防水涂料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装饰装修设计暂停工作后的复工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工程的维护反光镜水准点瓦斯检验试验检验效果图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费水路和航空运输第三方检测缺陷修复专业服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车位画线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开工准备建筑方案安全文明文物灯具测量基准点施工测量整修和完善暖通卫生洁具主体结构室外综合配套火灾报警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门窗缺陷修补室内装修工艺与设备方案施工道口开设开关展示区钱币清除不合格工程成品实木复合套装门交通标志标线机电设备照管工程起重灭火器场地竖向设计安装专用工器具基准线运达现场试验报告防排烟系统临时道路的通行权采购管理方案行车标志牌组织竣工验收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知识产权专项验收电气照明工程设备费水文观测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工艺包室外管线及管网综合设计区段工程验收地基处理给水室外景观供电工程类施工设备和材料操作和维修手册损坏修复电缆测量成果第三者责任险复核性材料试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景观绿化系统导向标志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试验和检验施工机具设备竞争性磋商电子大屏施工排水技术服务费高空作业的设备建筑构配件室外照明设计焊接工程结构清理施工总承包停车位补充答疑文件踏勘项目现场治安保卫标线标牌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高档办公用品场外交通施工用电维修维保检验和竣工化石承包人设备跟踪审计随机资料工程检测揭开检查地砖农民工资保证金建筑工程一切险地毯车行指示线雨棚临时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施工图审查场地平整工程和设备建筑智能化设计建筑节能儿童娱乐区设备永久占地计日工施工期运行工程总承包各种性能测试建筑材料消防报警系统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钢材土建工程施工承包景观绿化设计保修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9/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80万元
招标联系人梁苏皖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工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百秀商务中心营销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
2023BTSGN02293
招 标 文 件
公开·公平·公正
招 标 人:合肥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9 月
1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9 附录 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20 附录 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21 附录 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22 附录 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23 附录 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 .................................. 24 附录 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 26 附录 7招标需求及任务书 .................................................................................................................. 27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 30 1.总则 .................................................................................................................................................. 31 2.招标文件 .......................................................................................................................................... 35 3.投标文件 .......................................................................................................................................... 36 4.投标 .................................................................................................................................................. 39 5.开标 .................................................................................................................................................. 40 6.评标 .................................................................................................................................................. 41 7.合同授予 .......................................................................................................................................... 42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43 9.纪律和监督 ...................................................................................................................................... 4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4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 .................................................................................. 45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 45 二、评标办法正文 ................................................................................................................................ 5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8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 58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 100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 108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118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2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4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 125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 144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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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百秀商务中心营销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 竞争性磋商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百秀商务中心营销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百秀商务中心项目(2301-340104-04-05-682021)
1.4 招标人:合肥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百秀商务中心营销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TSGN02293
2.3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TSGN02293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2.6 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青阳路交口西 南角,总用地面积约 550 ㎡ ,建筑面积约 220 ㎡ ,结构形式为钢结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个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效果图设计、施工图审 查、清单编制、工程施工等,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整体移交以及维修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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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工作。中标人全面负责该项目安全文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环境保 护、成本控制、成品保护、竣工验收等。承担该工程必要的专项验收、全部的工程检测、以及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和归档等。配合招标人委托的 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第三方检测及甲方专业分包工程等单位开展工作,服从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等,详见招标文件。
2.7 合同估算价:180 万元
2.8 计划工期:40 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补充答疑文件全 部内容。
2.10 项目类别:工程总承包(EPC)
2.11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
(1)施工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日期为 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须具备单个 合同金额不低于 11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 绩。
(2)设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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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资格: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目 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 该项目撤离。
(2)设计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委任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二级 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施工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 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 从该项目撤离。
(4)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设计负责人必须单独 配备。
3.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
(2)设计负责人业绩:/
(3)施工负责人业绩:/
(4)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项目经理业绩与施工 负责人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
3.6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 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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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 体成员数量不超过 2 家。
3.8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9 月 27 日 00:00 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 09:3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 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 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 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平台使用服务费支付方式:采用网上支付。
(4)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 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5597400。
4.3 平台使用服务费:人民币 400 元整,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 09 时 30 分,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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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投标文件。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10 月 10 日 09 时 30 分
6.2 开标地点:1 楼 3 号评标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检察院北四楼 邮 编:230031
联系人:梁苏皖
电 话:0551-65865769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 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 100 米)一楼
邮 编:230031
联系人:刘工
电 话:0551-65597400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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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蜀山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 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 100 米)二楼
电话:0551-65737234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 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 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投标人项目咨询,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节假日休息)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
9.3 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招标,投标文件实施 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招标现场。
9.4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平台使用服务费发票开具等事宜,请 联系财务,联系电话 0551-6535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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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 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4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0 月 20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 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设计工期 10 日历天,施工工期 3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见招标公告 备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 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出。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关联情形/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不良状况 或不良信用记录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 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 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1.9.1 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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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0.1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 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
形式: /
1.11.1 分包☑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同意后允许 分包的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资质规定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初步设计、红线图、平面布置图、补疑等。 如有,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 及下载。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时间:2023 年 10 月 8 日 17 时 00 分前。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 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2.3.1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 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3.2.1 增值税税金相关 要求(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 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3.2.4 最 高 投 标 限 价(招标控制价)(1)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180 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_5 万元)□有,与招标文件同步在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2)分项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勘察设计最高投标限价 10 万元、□设备最高投标限价 ___元、☑建筑安装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17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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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有,与招标文件同步在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一、投标报价方式 1.本次招标报价以总价形式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含但 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设计、施工等全部内容。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相应控制价,投标报价作为评 标和签约合同价的依据。 3.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分(人 民币) 4.在遇到招标内容有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情况下,评标 委员会将按网上开评标系统中投标人解密界面的投标人顺序分 别与有效投标人就工程内容、工程量、施工方案、价格构成或报 价要求等内容进行磋商。因投标人未登录系统或未到现场或联 系不上等自身原因未能参加磋商的,视同其退出磋商,放弃投标 资格。磋商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与磋商的有效投 标人在规定时间(一般为 15 分钟)内提交最终投标报价。如果 评标委员会未能与投标人就最终投标报价达成共识的,可以要 求投标人进行更多轮最终投标报价,在已经谈妥的招标内容无 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人下一轮的最终投标报 价不得高于上一轮的最终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始终无法与投 标人就最终投标报价达成共识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本项目作 流标处理。 5.进行多轮报价的,以最后一轮提交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定标 及中标依据。 6.如果有效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 同者,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二、工程结算方式 (一)设计费 设计费=设计中标价 (二)建安费 (1)中标后,根据审查后的施工图(图纸需业主或相关主 管部门同意认可)中标人委托造价事务所(委托的事务所须报招 标人同意)编制的清单控制价,并以中标人优惠比例折算后,作 为进度款支付及结算的依据。 (2)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依据《2018 版安徽省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 用编制规则》《2018 版安徽省配套计价定额》《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及现有计价依据;材料价格按 2023 年 9 月份合肥市造价站发布 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信息价没有的,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跟 踪审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根据市场询价协商确定),取费程序 及标准执行合肥市造价站的规定。 施工费=清单控制价×优惠率+设计变更费用 优惠率=建安费中标价(万元)÷项目概算(万元) 本项目建安费的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建安费中标 价。 (三)设计变更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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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要求或政策等客观原因发生设计变 更时,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设计院须无条件配合出具变更图 纸,设计费不予调整,减少或增加的施工费(工程量),按编制 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调整并工程结算,中标人不得进行 索赔或者其他异议。 2、变更估价原则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 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 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 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 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 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 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 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编制清单控制价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 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 据。 3、本项目为 EPC 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中标 人应按照本次招标范围约定的内容,完成设计施工,并不得因设 计施工等原因办理工程变更(超出本次招标范围内容的除外)。因中标人设计、施工失误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因 招标人原因引起经济签证的应考虑投标降幅比例后进入结算。
3.3.1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3.4.1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1 承包人建议书及 实施计划编制的 特殊要求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计划编制的特殊要求:____/_____。
3.7.4 非加密投标文件 递交是否接受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不接受 □接受,递交方式如下: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如递交,应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 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 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原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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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4.1.2 非加密投标文件 及工程保函密封 和标记要求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4.2.2 递交非加密投标 文件及工程保函 地点同开标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否 □是,退还安排: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5.2 开标程序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不超过 3 个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
7.5 中标通知书发出 的形式□纸质☑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主动 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7.6 中标结果公示媒 介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7.7.1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10.1.1图纸获取说明本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 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10.1.2 获取与查看通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 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10.1.3 电子招标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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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2 主要材料要求□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其中甲供材料为: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应在招 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 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 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 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 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 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 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 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10.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3.1投标所需资料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 使用说明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 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 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 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应予以认可。 (4)项目经理承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同时附项目经理承诺和 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手持项目经理承诺及建造师注册证书照 片。 (5)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为准。
10.3.2 报价文件编制要 求□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 (1)工程量清单采用 18ZHZB 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 件,生成的报价文件后缀名须为 18ZHTB 格式。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电 话:4009980000。 (4)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鉴于现阶段为造价员取消过渡 阶段,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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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 进行评审。 (5)本工程模拟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采用 2018 版安徽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据测算,该计价依据在人工含量和工 程组价上较 2005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小,在使用新版计 价依据后,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不同计价依据的差别风险,自行 考虑建设成本,理性报价。 (6)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不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 (1)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电 话:4009980000。 (3)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 出。
10.3.3 相关政策要求(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 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 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 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 文件)执行。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 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 设局,http://cxjsj.hefei.gov.cn)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 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按 《关于调整合肥市 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规定的措 施项目、费率和单价列出招标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 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 除。 (3)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 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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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 行相关信息登记。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 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 号文件)。 (6)农民工资保证金保函严格执行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 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合 治欠办<2022>5 号),支持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 存储。 (7)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 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文件)。 (8)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关于加快 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文件)执行。 (9)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0)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1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7 号)。 备注:如有相关政策文件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10.4评标过程中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 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 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 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 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 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10.5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否要求中标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不要求  要求,具体如下: (1)缴纳标准: □定额收取人民币 / 元。  依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合公协〔2023〕03 号),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分标段按以下收费标准的 100%收取,不足 4000 元的,按 4000 元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 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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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工程类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1.0%
100 万元-500 万元(含 500 万元)0.7%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0.55%
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0.35%
500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0.2%
1 亿元-10 亿元(含 10 亿元)0.05%
10 亿元以上0.01%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
项目中标金额为 4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100 万元×1.0%=1 万元
(400-100)万元×0.7%=2.1 万元
合计收费=1+2.1=3.1(万元)
(2)缴纳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3)缴纳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4)收取单位: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联系电话:0551-65357468。
10.6 工程量清单和最 高投标限价(招 标控制价)编制 费是否要求中标人缴纳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费:
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缴纳标准: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分标段参照皖价服 <2007>86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的 70%收取,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最低标准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 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缴纳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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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缴纳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4)收取单位: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联系电话:0551-65357468。
10.7 其他(1)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 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2)如本项目图纸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 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3)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 施工负责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 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 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 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 件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4)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招 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 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 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 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 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 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 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 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异议提交方式(任选一种):①现场递交;②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递交。
10.8 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 标人”。
10.9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 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 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 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0 招标人补充的其 他内容(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业绩(如 要求)、拟任本项目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业绩(如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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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行网上公示。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 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 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 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特别提示: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 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 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 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4)重要提示:设计成果必须通过专业审图合格,确保安全适 用经济,并满足消防验收、电梯验收、环保及市政管理部门关 于雨污分流验收通过的需求。 (5)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应由中标人承担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检测费、噪声排污 费、消防检测费、防雷检测费、门窗检测费、各种设备和材料的 专项检测等)(第三方检测费用除外)。 (6)项目如涉及绿化须遵循《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2015 修 订版)、《合肥市行道树施工导则》(2015 修订版)、《合肥 市绿化养护导则》(2015 修订版)。 (7)中标人须为招标人、监理方提供足够的办公场所。
10.11 工程进度款付款 周期(一)工程设计付款方式: (1)承包人提交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所有施工设计图纸、审图合格证、材料表及设计概算清单等资料,且提供税 务发票,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设计部分投标报价 60%的设计费: (2)承包人完成本项目施工配合工作,且项目竣工验收 后,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单项合同结算价的 100%。 (二)工程施工付款方式:按月支付上月经监理单位审 核后并经发包人最终审核的完成产值的 80%;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移交手续完毕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后付至初步 审核价款的 80%,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报发包人进行 最终审核完成后支付至最终审定价款的 97%;余款 3%作 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回访合格后返还(若 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 程质保金,并经发包人认可,则在出具终审结算报告后 付至结算价款的 100%)。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有效期(担 保期限)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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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方提供)。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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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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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
1.投标人设计类业绩或工程总承包类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 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对于消 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 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投标人施工类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 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 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
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 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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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 不良行为记录;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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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
人最低要求)
人 员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 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 人,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 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设计负责人(1)设计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设计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施工负责人(1)施工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施工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 人,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 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注: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 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对于消 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 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施工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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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 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
3.项目经理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能反映出本项目拟委任项目经理在此
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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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
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数 量 资历要求
项目技术负责人1 □具备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该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 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技术职称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附表 2 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数 量 说明
施工员 1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 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 市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 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 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 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 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 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质量员/质检员 1
安全员 1
资料员 1
/ /
劳资专管员 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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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7 招标需求及任务书
一、工程概况
百秀商务中心营销中心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青阳路交口西南角,
总用地面积约 550 ㎡,建筑面积约 220 ㎡,结构形式为钢结构,本次招标包括但不
限于整个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效果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清单编制、工程施工等,
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整体移交以及维修维保工作。中标人全面负责该项目安全文明、
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成品保护、竣工验收等。承担该工程
必要的专项验收、全部的工程检测、以及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和归档等。配合招标人
委托的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第三方检测及甲方专业分包工程等单位开展工作,服
从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等。
二、招标范围
(一)、设计范围:
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承担整个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图、消防报审等,含测绘、地质勘察、专业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各建筑物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含消防等专 业专项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场地竖向设计、室外管线及管网综合设计、建筑智 能化设计(公共区域、室外)、室外照明设计、泛光(亮化)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室外道排设计、停车库(场)设计、标识标牌设计、强弱电工程(含智能化、三网 合一)设计、施工作业区内的塔吊防护等设计、审图报批办理等施工前期工作。本 工程在施工现场塔吊作业范围,外立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的安全防护与外立面 相结合,做到美观大方。
上述所有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二)、施工范围:项目用地范围内各建筑物等所有初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纸 设计范围内土建、安装、幕墙及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及室外综合配套工程;临时水电、临时道路、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开工准备;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含答疑等所有附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开工准备:
临时水电、进场道路、施工道口开设(及报审)及大门(含门禁系统)、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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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临设(办公区和生活区)搭建等所有为开工准备的工作内容。
2、土建工程:
所有建筑单体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各建筑物、室外综合配套等所有图纸设计范 围内的全部土建内容。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场地平整、地基处理、基础、主体结构、安装、给排水、消防、电气照明、暖通、幕墙、装饰装修、防水、建筑节能、门窗、火灾报警、屋面、雨棚等以及其他招标及图纸明确的内容等。
3、幕墙及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
(1)、幕墙工程。
(2)、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
(3)、泛光(亮化)工程。
4 室外综合配套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室外回填土方、室外管网、道路、铺装、施工作业区内的塔吊防 护及室外照明等均计入本次招标施工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道路及配套给排水 设施、道路铺装、室外照明系统(选型经招标人认可)、消防设施、路侧石、停车 位、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管线综合等。
5、安装工程:
(1)、给水工程:管网、室外消火栓系统、景观绿化系统工作内容等全部计 入(含接驳及绿化、道路的破除修复)。
(2)、排水工程:室内、室外整个系统全部计入,并接入排水管网。
(3)、供电工程。
(4)、消防工程:室内、室外整个系统全部计入。
(5)、暖通:室内、室外整个系统全部计入。包括但不仅限于送排风、防排 烟系统全部计入,应满足消防部门验收要求。
(6)、标志标线、标识标牌:项目出入口及内部必要的标识标牌全部计入。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指示标牌、警示牌、反光镜、防撞橡胶护角(护 条)、橡胶减速带、导向标志牌、行车标志牌、车行指示线、车位编号、车位画线 等。
(7)、智能化:全部计入。
6、室内装修部分:营销中心内部装修,达到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室内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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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效果,家具、灯具、区位图、品牌墙、地毯、饰画、艺术装饰、 布艺、饰品、电 子大屏、平面图中的所有沙发桌椅及儿童娱乐区设备等采购、运输、施工、售后及 软装摆放等。
三、交付标准:
详见初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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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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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
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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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 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 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 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 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 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 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 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 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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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 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 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 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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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 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 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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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
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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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按本章第 2.2.1 项规定提出。招标人将在收 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如要求)。
(3)其他资料。
技术文件:
(1)承包人建议书;
(2)承包人实施计划;
(3)其他内容。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
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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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
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
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
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
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
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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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外)-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20230907 版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 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 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 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七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 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 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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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
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
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
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
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 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 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
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 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 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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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 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 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 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 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 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 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 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 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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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 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 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
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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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 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 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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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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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 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 规定的期限内。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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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见本章评标办法正文
评标的先后顺 序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3.5.3 是否执行异常低 价评审□执行☑不执行
异常低价规定指 标□房屋建筑:90% □市政基础设施:85% □轨道交通:88%
2.2.1分值构成 (100 分)商务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业绩、奖项荣誉:__2__分; 主要人员:__2__分; 履约信誉:__/__分; 其他商务因素:__/__分。 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承包人建议书:__/__分; 承包人实施计划:__12__分; 其他技术因素:__4__分。 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__80__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 ①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②☑房建类项目评标价降幅≥8%,□市政类项目评标价降幅≥13%□轨道交通类项目评标价降幅≥10%; ③投标人商务及技术得分≥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总得分*70% 的。 (3)评标价平均值计算 以通过上述“(2)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评审 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作为有效评标价;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 值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对所有有效评标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 n 个较高有效评标 价和 n 个较低有效评标价,取其他有效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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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平均值。设有效评标价对应的投标人数量为 X,n 按照以下规 定取值: ①当 X≤5,n=0; ②当 5<X≤10,n=1; ③当 10<X≤20,n=2; ④当 20<X≤30,n=3;以此类推。 (4)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评标基准价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1)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 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未出现异常情 形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投标的情 形
未出现投标报 价 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 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人业绩要 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 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项目经理、设 计负责人、施 工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设 计负责人、施 工负责人业绩 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人 员配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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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项目经理承诺 项目经理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承 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分包计划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其他实质性要 求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2.2.3 (1)业绩、奖 项荣誉投标人业绩 2 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 额不低于 11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 绩。 注:1.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2 分,满分 2 分。2.商务文件初 步评审标准经评委会认可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 绩。 3.投标人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 录 3 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2.2.3 (2)主要人员项目经理 业绩 2 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任项 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 合同金额不低于 11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 包)业绩。 注:1.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2 分,满分 2 分。2.项目经理业 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中规 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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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3)履约信誉/ / /
2.2.3 (4)其他商务 因素/ / /
2.2.3 (5)承包人建 议书设计方案优化 8 分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营销中心基础资料,对营销中心 工程结构、室内装修、建筑方案、室外景观、围墙、绿 化,综合管线布设等提供营销中心设计方案,评标委员会 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比,评审因素包括: 1.区域平面布局合理; 2.动线规划合理; 3.配套功能区域设计合理; 4.功能包括接待区、展示区、洽谈区及办公室等区域设计 合理; 5.造型效果立意新颖、独特,能够有较强的前瞻性; 6.色彩搭配协调,材料运用合理,质感、色彩结合得当,工艺流畅。要求投标人提供不少于 6 张的设计表现效果 图。 (1)、方案新颖合理,描述清晰,针对性强,可操作性 强的得 5<F≤8; (2)、方案较新颖合理,描述较清晰,针对性较强,可 操作性较强的得 2<F≤5; (3)、方案不合理,描述不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 强的得 0<F≤2。 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2.2.3 (6)承包人实 施计划施工组织方案 4 分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确保工 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 度计划与措施及施工网络图等主要内容进行评审: (1)、方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强、措施合理、可操作性 强的得 2<F≤4 分; (2)、方案较符合实际、针对性较强、合理且可操作性 较强的得 1<F≤2 分; (3)、方案描述一般、不符合实际或没有描述的得 0<F≤1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2.2.3 (7)其他技术 因素工程重难点分 析及对应措施 4 分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的重难点分析及对应保证措 施进行评审; (1)、概述全面、符合项目特点、计划和措施安排恰当 的得 2<F≤4 分; (2)、概述较全面、比较符合项目特点、计划和措施安 排较恰当的得 1<F≤2 分; (3)、概述不全面、不符合项目特点、计划和措施安排 不恰当的得 0<F≤1 分; 注:“F”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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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要求(1)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等主观评分项,以 0.1 分为分割点,即评分 依次为 0、0.1、0.2、0.3、0.4……等。评审内容缺项的该项得 0 分。(2)对评委汇总总分在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 评委要提出充足的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记录。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 料(1)业绩、奖项荣誉(如有):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对应窗口 上传。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 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 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 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 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 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 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 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2)技术能力(如有)要求:须在技术文件“其他内容”栏中注明。(3)投标人业绩(如有)和项目经理业绩(如有)提供的业绩证明 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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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 晰可辨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 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 投标或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 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 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其他情形 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 件。

(4)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2.2.3 (8)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评标价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 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如果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 率*100*E1; ②如果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 率*100*E2。 本招标项目 E1= 2 ;E2= 1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 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 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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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办法正文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即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或经评 审被认定为异常低价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 的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 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商务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1)业绩、奖项荣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商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5)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承包人实施计划: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其他技术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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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8)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1)业绩、奖项荣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商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
(5)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承包人实施计划: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其他技术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8)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程序
3.1 商务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 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 投标人的商务及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5 人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目~第(7)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 数为 7 人及以上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目~第(7)目的得分以去掉一个最 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业绩、奖项、荣誉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主要人员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履约信誉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其他商务因素得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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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本章第 2.2.3(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E; (6)按本章第 2.2.3(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技术能力得分 F; (7)按本章第 2.2.3(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其他技术因素得分 G。 3.2.2 打分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得分=A+B+C+D+E+F+G。
3.3 报价文件开标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 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 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的问 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3.4.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 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4.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行 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2)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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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 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3(8)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详细 评审。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5.3 异常低价评审(本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依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 号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 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依进行异常低价评审,具体评审要求如 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异常 低价规定指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 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详见评标办法 前附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 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 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 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c.人员闲置;
d.亏本让利;
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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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g.类似项目业绩;
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 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 标文件中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 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 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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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 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 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对拟推荐 中标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信用查询要求如下),并将信用查询结果作为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依据,如查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信用查询要求: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 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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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 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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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
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
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
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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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
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
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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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 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 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 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 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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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
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
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
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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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 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 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 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 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 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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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 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 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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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 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 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 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 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 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 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 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 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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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 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
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
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
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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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
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
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
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 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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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 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
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 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 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
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 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
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 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
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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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 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
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
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 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
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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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 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 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 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 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 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 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 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 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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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 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 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 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 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 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 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 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 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 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 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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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 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 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 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 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求 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 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 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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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 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 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
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
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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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 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 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 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 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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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 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 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 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 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 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 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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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
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 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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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 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
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 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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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 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 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 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 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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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
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
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
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
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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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 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 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 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 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 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 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 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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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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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 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 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 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 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 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 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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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
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
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
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
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
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 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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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
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 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 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 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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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
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 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6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
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
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
整的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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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
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
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
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 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 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 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 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 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
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
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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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 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 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 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 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
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 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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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
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
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
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
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
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 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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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 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 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 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 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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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
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
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
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
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 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 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
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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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 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
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 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 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 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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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
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
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
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
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
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 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
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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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 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 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 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 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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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
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 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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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
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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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
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
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
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
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
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
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
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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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
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
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
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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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
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 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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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 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 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
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 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 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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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
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 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
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 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 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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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双方约定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5 合同协议书
签订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约定:
1.6.2 发包人提供文件的约定:
1.8 转让
双方约定的转让事项为:
1.11 知识产权
1.11.1 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约定: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的其他约定: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支付合同价款、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取得施工许可证 1 个月内提供施工合同额 10%的工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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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保 险等方式,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约定: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行使权力的约定: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作出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的约定: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承包人完成承包工作的其他约定:
4.1.8 承包人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承包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约定: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 续超过 3 天的违约责任: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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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的约定:
4.12 进度计划
4.12.1 监理人对合同进度计划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4.12.2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的期限: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2 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变化的 约定:
5.3 设计审查
5.3.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天。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6.1.2 承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 送监理人批准的约定: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价格: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6.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2 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的约定: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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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约定: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的其他约定: 交通运输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的约定: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的期限: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的期限: 10.3 治安保卫
10.3.1 治安保卫的约定:
10.3.3 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约定: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开始工作的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违约约定: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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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的奖金的约定:
15. 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给予承包人的奖励为: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为: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约定: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约定: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的约定: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如下进行计量和估价: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约定为:
17.2.2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17.2.3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工程进度付款时间:
17.3.2 支付分解的约定: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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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7.5 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
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内容: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
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期限: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2 竣工试验顺序的约定:
18.1.3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必要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的约定: 18.3 竣工验收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18.7 竣工清场
18.7.1 施工场地清理要求: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队伍的撤离的约定:
18.9 竣工后试验(A)
竣工后试验的约定:
18.9 竣工后试验(B)
竣工后试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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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投保险种:
保险范围: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
20.1.2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
20.4 其他保险
投保其他保险的约定: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提交期限和条件: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的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约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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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按下列第种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4 争议评审调查会的约定:
24.3.5 争议评审组作出书面评审意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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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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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合肥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百秀商务中心
营销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2023 年 10 月 20 日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 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40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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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
“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投标。我方愿意
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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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
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 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
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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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 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 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 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 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 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 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 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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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 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 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 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 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 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 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 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 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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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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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 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 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 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 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 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 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 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 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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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 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 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 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 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 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 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 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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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查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三、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四、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 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六、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七、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八、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九、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精心组织施工。
十、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 样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 和记录。
十二、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十三、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十四、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 (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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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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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般要求
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3.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4. 招标人推荐品牌
品牌推荐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 1 品牌 2 品牌 3 品牌 4 品牌 5 备注
1 钢 材 马钢 鞍钢 宣钢 莱钢 沙钢
2 防水卷材 东方雨虹 科顺 宏源 卓宝
3 防水涂料 东方雨虹 科顺 宏源 卓宝
4 乳胶漆 华润 嘉宝莉 三棵树 立邦 多乐士
5 墙、地砖 蒙娜丽莎 诺贝尔 马可波罗 斯米克
6 成品实木复合 套装门 美心 TATA 志邦 欧派
7 开关、插座 松下 西蒙 西门子 施耐德
8 电线、电缆(照 明、动力、消防) 胜华(上 海胜华电 缆集团) 上上(江苏 上 上 电 缆 集团) 远东(远东 电 缆 有 限 公司) 绿宝
9 灯具 雷士 三雄极光 欧普 TCL
10 消防报警系统 上海松江(云安)(上海松 江飞繁电 子有限公 司 ) 海湾 海盾 中消 利达
11 火灾监控 上海松江(云安)(上海松 江飞繁电 子有限公 司 海湾(海湾 安 全 技 术 有限公司) 利达(北京 利 达 消 防 华 信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12 灭火器 天广 中消 一鸣 国泰 海湾
13 管材(PE、PPR、PVC、HDPE 等) 浙江中财(浙江中 财管业有 限公司) 伟星 金牛 金 德 (金德 管业集 团) 国通(安徽 国 通 高 新 管业公司)
14 卫生洁具(含龙 头等配件) TOTO 九牧 恒洁 箭牌
15 空调 格力 美的 海信

(四)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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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 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 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模拟工程量清单
建筑安装工程模拟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应在模拟工程量清单上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模拟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数
①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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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模拟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应 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有关项目、调整 相关工程数量,请在相关清单中自行增加并列明该项目的名称及金额、调整相关工程数量(一切在 报价时未报价的项目均被视为已包括在报价金额内)
(一) 计价依据。
(二) 工程造价确定。
(三) 模拟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四)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五) 价格清单编制要求。
(六) 建筑安装工程模拟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
十二、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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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附件一:性能保证表
附件二:工作界区图
附件三: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附件四: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附件五:承包人文件要求
附件六: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
附件七: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附件八: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
附件九: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
附件十:竣工试验规定
附件十一: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十二:竣工后试验规定
附件十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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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①
①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
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定位放线的基准点、
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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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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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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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七)项目经理承诺
(八)施工负责人承诺
六、其他资料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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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 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 ;工期: 日历天。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 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 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 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 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7)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同 时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办理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8)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按清单 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本条适用执行合造价〔2021〕5 号文项目)。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 (其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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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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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号 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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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 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 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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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 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 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 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具有 资格,承担 专业工程; 成员二名称: ,具有 资格,承担 专业工程; ……。
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 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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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工程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备注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 写“无”或“/”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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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 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本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 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 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 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 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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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单位 _____年 _____年 _____年
一、 注册资本 万元
二、 净资产 万元
三、 总资产 万元
四、 固定资产 万元
五、 流动资产 万元
六、 流动负债 万元
七、 负债合计 万元
八、 营业收入 万元
九、 净利润 万元
十、 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十一、 主要财务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 %
2. 总资产报酬率 %
3. 主营业务利润率 %
4. 资产负债率 %
5. 流动比率 %
6. 速动比率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
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成立时间少 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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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 造师)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资格审查用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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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类似业绩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始工作日期
竣工(完成)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资格审查用业绩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项目经理业绩□设计负责人业绩□施工负责人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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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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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单位 职务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时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签约合同价金 额(万元)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______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撤离,目 前任职项目:______,担任职位:_____。

1. 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附录6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对于前附表附录5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文件已经提交 ,可不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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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经理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确 为本人,合同(或竣工相关资料证明)履约过程中涉及的本人签字均为该工程实施时段 所签,真实无误,不存在虚假和挂靠现象,也不存在为投标而造假的行为。
二、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 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三、本次投标,本人持承诺书及注册证书拍照,并保证系我本人。
四、以上承诺如果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件配合 贵方调查取证。
项目经理: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经理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项目经理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注:项目经理承诺通过“其他材料”窗口上传或自行扫描后上传到交易主体信息库“投标所需证明 材料”栏中,在商务文件“投标所需证明材料”栏中挑选上传。
本页须另附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手持承诺书及建造(筑)师注册证书照片,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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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手持承诺书及建造(筑)师注册证书拍照示例及 要求
要求:
1.拍照人必须是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本人。
2.拍照人同时手持项目经理承诺书及建造(筑)师注册证书(如项目经理资格未要求具有注册证书则不需要提供注册证书),免冠拍摄。
3.所持项目经理承诺内容必须与本次招标文件格式一致。
4.所持建造(筑)师注册证书为有效的纸质注册证书原件或 电子注册证书(纸质打印件)。
5.照片中,人像、证书(包括姓名、编号)、承诺书须清晰 易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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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负责人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施工负责人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负责 人确为本人,合同(或竣工相关资料证明)履约过程中涉及的本人签字均为该工程实施 时段所签,真实无误,不存在虚假和挂靠现象,也不存在为投标而造假的行为。
二、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 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三、本次投标,本人持承诺书及注册证书拍照,并保证系我本人。
四、以上承诺如果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件配合 贵方调查取证。
施工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负责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注:施工负责人承诺通过“其他材料”窗口上传或自行扫描后上传到交易主体信息库“投标所需证 明材料”栏中,在商务文件“投标所需证明材料”栏中挑选上传。
本页须另附本项目拟任施工负责人手持承诺书及建造师注册证书照片,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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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负责人手持承诺书及建造师注册证书拍照示例及要 求
要求:
1.拍照人必须是本项目拟任施工负责人本人。
2.拍照人同时手持施工负责人承诺书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如 施工负责人资格未要求具有注册证书则不需要提供注册证书),免冠拍摄。
3.所持施工负责人承诺内容必须与本次招标文件格式一致。
4.所持建造师注册证书为有效的纸质注册证书原件或电子 注册证书(纸质打印件)。
5.照片中,人像、证书(包括姓名、编号)、承诺书须清晰 易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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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评标办法要求,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评标办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如证明或声明或资料与实际不符,
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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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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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承包人建议书
二、承包人实施计划
三、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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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建议书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填写相关内容)
(1)设计说明
(2)总平面布局
(3)建筑与结构方案
(4)工艺与设备方案
(5)设计深度
(6)经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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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实施计划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填写相关内容)
(1)设计管理方案
(2)施工管理方案(施工计划)
(3)采购管理方案
(4)项目管理机构
(5)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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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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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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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含报价)
二、价格清单
三、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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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含报价)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 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 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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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清单
(一)价格清单说明
1.1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 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 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2 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 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设计费的说明: 。(A) 1.3 勘察设计费的说明: 。(B) 1.4 工程设备费的说明: 。
1.5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的说明: 。
1.6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说明: 。
1.7 技术服务费的说明: 。
1.8 暂列金额的说明: 。
1.9 暂估价的说明:由招标人列明并应包含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
1.10 其它费用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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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清单
2.1 勘察设计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金 额(元) 备注
合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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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程设备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合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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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备品备件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合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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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合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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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技术服务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金 额 备注
合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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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暂估价清单
2.6.1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2.6.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2.6.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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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其它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金 额 备注
合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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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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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品牌推荐表(如要求)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 1 品牌 2 品牌 3 品牌 4 备注 投标人选定品牌
1
2
3
4
5
6

注:
1. 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并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 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 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2. 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等,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一 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疑问的,应在本项目澄清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 系统提交。
三、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自行提供认为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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