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年全球云网质量监测及SD-WAN、多云海外覆盖服务项目采购方案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3/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tbx0100-2022-0636
预算金额140.7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相成021-62265210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比选文件 返 回 | |||||
比选文件名称: | 2022年全球云网质量监测及SD-WAN、多云海外覆盖服务项目采购方案 | 创建时间日期: | 2022-03-09 16:43:00 | ||
比选文件发售起始时间: | 2022-03-10 08:30:00 | 比选文件发售截止时间: | 2022-03-11 17:00:00 | ||
比选文件内容说明: | |||||
终止: | 否 | ||||
比选文件标包: | 2022年全球云网质量监测及SD-WAN、多云海外覆盖服务项目 |
标包内容:
标包名称:2022年全球云网质量监测及SD-WAN、多云海外覆盖服务项目标包内容说明: 项目编号:CTBX0100-2022-0636
2022年全球云网质量监测及SD-WAN、多云海外覆盖服务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网络部
比选代理机构: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2年3月9日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1
1.项目概况与比选内容... 1
★2.参选人资格要求... 1
3.资格审查方法... 3
4.比选文件的获取... 3
5.参选文件的递交... 3
6.参选人注册... 5
7.发布公告的媒介... 5
8.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5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7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
1. 总则. 18
1.1项目概况. 18
1.2资金落实情况. 18
1.3采购范围. 18
1.4分包(包件)划分. 18
1.5比选方式. 18
1.6比选组织形式. 18
1.7资格审查. 18
1.8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9
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9
1.10参选费用. 19
1.11保密 19
2. 比选文件. 20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0
2.2踏勘现场. 20
2.3参选预备会. 20
2.4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
2.5 比选文件的异议. 21
3. 参选文件. 21
3.1参选文件的组成. 21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21
3.3参选报价. 22
3.4参选有效期. 22
3.5参选保证金. 22
3.6备选参选方案. 23
3.7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 23
4. 参选. 24
4.1参选文件的递交. 24
4.2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24
5. 唱价. 24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24
5.2唱价程序. 25
5.3异议 25
6. 评选. 25
6.1评选委员会. 25
6.2评选原则. 25
6.3评选方法. 25
6.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26
6.5评选报告. 26
7. 中选. 26
7.1确定中选人. 26
7.2中选人公示. 26
7.3中选通知. 26
8. 合同签订. 27
8.1履约保证金. 27
8.2合同签订. 27
9. 比选代理服务费. 27
10. 纪律和监督. 27
10.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27
10.2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27
10.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7
10.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8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
第三章 评选办法. 29
评选办法前附表... 29
评选方法 34
1. 评审标准. 34
2.1初步评审标准. 34
2.2详细评审标准. 34
2. 评选程序. 34
3.1初步评审. 34
3.2详细评审. 35
3.3参选文件的澄清. 35
3.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36
3.5评选结果.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 37
第一条 服务内容... 38
第二条 服务要求... 38
第三条 服务验收... 38
第四条 人员技术指导和培训... 38
第五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9
第六条 惩罚金... 39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40
第八条 保密... 43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44
第十条 禁止转让第三人... 44
第十一条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44
第十二条 侵权处理... 44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45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46
第十五条项目联系人... 48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8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48
第五章 服务要求. 58
1 概述 58
2 服务要求... 59
3 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63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64
1.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66
2. 参选函. 67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69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70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1
6.承诺书 72
7.廉洁参选承诺书. 73
8.参选人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书. 74
9.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75
10.参选人基本信息表. 76
11.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77
12.业绩情况表. 78
13.商务条款偏离表. 79
14.技术服务偏离表. 80
15.编制要求:比选文件中明确要求参选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81
16.参选一览表(报价). 82
17.参选单项报价表(报价). 83
第七章 其他. 84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84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9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100
第一章 比选公告
本次比选项目为2022年全球云网质量监测及SD-WAN、多云海外覆盖服务项目,比选编号:CTBX0100-2022-0636,比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网络部,比选代理机构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意向且具有提供服务能力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选。
1.项目概况与比选内容
1.1项目概况:2022年全球云网质量监测及SD-WAN、多云海外覆盖服务项目
1.2比选内容:
根据全球云网监测、SD-WAN及多云平台需求发起2022年全球云网质量监测及SD-WAN、多云海外覆盖服务项目,以满足这三个平台正常运行或展示需求。
本项目将按照不定期更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外部门户(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account/login.do)“公告信息”模块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本项目不划分包件。
★1.4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及单项限价。
1.最高参选限价为140.7万元(含税价),其中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云商服务最高单项限价为43.6万元(含税价)、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网民探针拨测服务最高单项限价为91.8万元(含税价)、SD-WAN及多云涉及的云商服务最高单项限价为5.3万元(含税价)。参选人参选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或最高单项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参选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参选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参选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参选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包件参选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1.3资质要求:/。
2.1.4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1.5参选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选后向比选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6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2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19年3月16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7年3月16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7年3月16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包件或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包件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注:参选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书,请参照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3月10日8时30分至2022年3月1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比选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选的潜在参选人,请在比选文件获取时间内先完成4.2.1再完成4.2.2,获取比选文件。
4.2.1电子获取比选文件:
电子比选文件获取方式:
登录“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https://trade.chinatelecom.com.cn/TPFrameDX)”进行本项目比选文件的登记申领。
未在平台注册的参选人须先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6参选人注册”。
4.2.2比选文件付款流程:
步骤 1: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信产管理咨询。
步骤 2:回复“购标书”,获取信息。
步骤 3:根据公众号指引流程完成付款。
4.3比选文件费用: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采用电子参选和纸质参选并行,参选截止时间: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3月16日10时00分。
5.1.1纸质参选:纸质参选文件递交至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业务三部会议室。
5.1.1.1参选人可以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纸质参选文件,若采用此方式,请预留充足的邮寄、快递时间。代理人员接收参选文件时,将以拍照或视频形式检查密封情况,做好记录,并反馈参选人。代理人员均会妥善保管邮寄、快递凭证。
5.1.1.2参选人也可以自行将参选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楼下后通知代理人员前往自取,确保无接触递交参选文件。
5.1.2电子参选: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https://trade.chinatelecom.com.cn/TPFrameDX)”提交,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平台完成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的上传。参选人未在平台进行比选文件申领登记或电子参选文件未按照要求加密的,将无法通过平台提交电子参选文件。
5.1.3加密电子参选文件成功上传且正常解密的,该参选人的参选文件以加密电子参选文件为准,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纸质参选文件同时失效(比选文件另行约定的除外)。
5.2电子参选文件递交及解密异常时的处理方式:
当电子参选文件上传异常时,参选人应及时联系平台技术支撑人员解决。若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仍未解决,参选人须在参选截止时间前将操作失败的系统桌面的全幅截图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该参选人的参选文件以纸质参选文件为准。如参选人按要求提供全幅截图但未递交纸质参选文件的,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同时失效并予以退回,其参选无效。
电子参选文件由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在递交截止时间后统一解密,参选人无需进行解密操作。电子参选文件解密异常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导入参选人递交的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经平台校验通过的视为解密成功,该参选人的参选文件以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为准,纸质参选文件失效(比选文件另行约定的除外);校验失败或未递交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的,该参选人的参选文件以纸质参选文件为准,电子参选文件失效,未递交纸质参选文件的,其参选无效。
因参选人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参选文件递交失败的,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纸质参选文件均同时失效并予以退回,其参选无效。参选人电子参选文件上传异常且未按要求提供全幅截图的,视为因参选人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参选文件递交失败。
5.3本项目将于5.1规定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唱价,代理机构邀请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本项目将采用线上会议远程唱价,唱价当日,代理人员将运用天翼云会议程序(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天翼云会议,自行下载APP,并注册账号)开启专用会议,代理人员将于唱价当日联系参选人进入线上唱价会议。参选人应当在参选文件递交前确认远程会议接入账号,该账号作为后期唱价时会议系统接入的参选人的唯一账号。唱价会议采用视频语音口头承诺方式,完成确认。确认无误后结束唱价会议,纸质唱价记录不再进行签字确认。
5.4比选文件要求递交纸质参选文件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比选人/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5.4.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4.2 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5.4.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6.参选人注册
6.1【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注册及CA证书办理
6.1.1 平台注册
有意参与本项目参选的潜在参选人需完成【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https://trade.chinatelecom.com.cn/TPFrameDX)】注册后,方可申领本项目比选文件。
未在【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注册过的潜在参选人,请直接登录平台首页完成注册。
6.1.2 CA证书办理
使用平台进行电子参选的潜在参选人须提前办理CA证书进行参选文件编制和参选,并确保CA证书在使用时有效。【CA证书办理流程详见【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CA办理”专区《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CA证书办理指南》】。
6.1.3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平台技术支撑:【服务热线4008227188,服务邮箱zb_support@chinatelecom.cn】。
CA证书办理技术支撑:【服务热线010-82205275/020-83821931,服务邮箱bfdzyzzy.gyl@chinaccs.cn】。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中选人公示将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
除上述外,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比选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比选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8.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8.1联系方式
比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网络部
比选人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61号
比选代理机构: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业务三部
联系人(业务): 刘相成、江诚浩、崔毓璐
联系电话:021-62265210、17349790791、15900823406
电子邮箱:liuxiangcheng.sh@chinaccs.cn
联系地址(业务):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
邮编:200050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延中支行(144761)
银行账号:602811158
出售比选文件联系人(财务):韩晓旭
联系地址(购买文件):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
联系电话:021-62263591
异议接收邮箱:liuxiangcheng.sh@chinaccs.cn
8.2异议接收方式
发送至异议接收邮箱或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提出异议(路径:我的项目-进入本项目-其他阶段-项目异议)。
比选代理机构: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9日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本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是对参选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比选人 | 比选人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网络部 比选人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61号 比选人联系方式:021-63240069 | ||||||||||||||
1.1.3 | 比选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2022年全球云网质量监测及SD-WAN、多云海外覆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TBX0100-2022-0636 | ||||||||||||||
1.2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
1.3 | 比选范围 | 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 ||||||||||||||
1.4 | 包件划分 | ■不划分包件 □划分包件,本项目划分包件数量:个,允许参选人同时中选的最多包件数为 个(限中)。 本项目允许参选人最多选择全部包件进行参选。 | ||||||||||||||
1.5.1 | 比选方式 | ■公开比选 □邀请比选 | ||||||||||||||
1.6 | 比选组织形式 | □自行比选 ■委托比选代理机构代理比选 比选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 比选代理机构联系人:刘相成、江诚浩、崔毓璐 比选代理机构电话:021-62265210、17349790791、15900823406 | ||||||||||||||
1.7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预审,本项目已完成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资格条件见第一章“比选公告” | ||||||||||||||
1.8.1 |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 ||||||||||||||
2.1.1 | 比选文件的组成 | 本条款替换为: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 ||||||||||||||
2.1.3 | 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及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 | (1)比选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非实质性的一般性商务及技术条款允许最多偏差10项,超过10项,将由评选委员会否决其参选。 | ||||||||||||||
2.1.4 | 是否以单项报价核定低于成本 | ■不要求核定 □要求核定,具体要求如下: | ||||||||||||||
2.2.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现场时间、地点: | ||||||||||||||
2.3 | 参选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时间、地点: | ||||||||||||||
2.4.1 | 参选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 截止时间:2022年3月1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提出澄清的方式: 1.书面方式: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比选人将相应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平台提交: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提出 以上1、2项需同时提出。 | ||||||||||||||
2.4.2 | 比选人发出比选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 截止时间:2022年3月15日 比选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比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方式: 1.书面方式。 2.平台发布: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提出。 以上1、2项应同时收到并回复。 | ||||||||||||||
2.4.4 | 参选人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和方式 | 参选人应在收到相应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且不晚于参选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 | ||||||||||||||
2.5 | 比选文件的异议 | 潜在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项目异议”模块提出或以书面形式通过异议接收邮箱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 ||||||||||||||
3.1 | 参选文件组成 | 参选文件应按照以下顺序编制(本条款十分重要,请遵照办理) 3.1.1参选文件,包括: (1) 评选索引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2)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 (3) 参选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2); (4)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3);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4); (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5); (7) 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6); (8) 廉洁参选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7); (9) 参选人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8); (10) 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9) (11) 参选人基本信息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0); (12) 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1); (13) 业绩情况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2); (14)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3); (15) 技术服务偏离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4); (16) 编制要求:比选文件中明确要求参选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5); (17) 参选一览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6); (18) 参选单项报价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7); (19) ★比选公告中资格要求证明文件: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2. 参选人资格要求。 (20) 参选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3.1.2 电子参选文件 需提交上述所有文件的电子文档,要求如下: (1)电子文档应与纸质参选文件一致,若有不一致处以纸质文件为准,并将导致评选委员会作出不利于参选人的评审。 (2)所有电子文档均应为兼容OFFICE2003文档格式,文件应不做压缩处理、不留密码,与配置相关的所有文件须用EXCEL格式制作,保留原始计算公式,其他文件用WORD或EXCEL格式制作,并可编辑。 | ||||||||||||||
3.2.2 | 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 | ■本条款不增加规定 □本条款增加规定 | ||||||||||||||
3.2.4 | ★参选文件的盖章或者签字 | 本条款增加规定: 纸质参选文件: (1)比选文件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代替公章的,应提供《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被授权印章,否则将导致参选被否决),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签(法定代表人手签处可用法人章或法人签字章代替)。 (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参选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加盖骑缝章,或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电子参选文件: (1)比选文件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文件必须加盖电子签章。(目前平台提供电子签章视作原电子参选文件中单位公章,法人章,人名章) (2)若电子参选文件未加盖电子签章,参选文件签字或盖章页以纸质件为准,其它部分仍以数据电文为准。 | ||||||||||||||
3.2.5 | 电子参选文件的编制 | (1)电子参选文件需使用专用制作工具编制,参选人需登录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后在“操作手册”模块下载并安装“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V2.1投标制作工具”。 (2)参选文件需按照组成部分分别完成编制,单个组成部分正文部分大小不超过50Mb,总容量不超过500Mb。 (3)需要第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如制造商资格声明等,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正文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 (4)电子参选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均须清晰可读,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得遮盖、隐藏,否则视为未提供。 (5)电子参选文件须使用参选人CA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并通过专用制作工具生成加密和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一对。未按规定签章和加密的电子参选文件无法上传。 (6)如业绩等证明文件超出电子参选文件单个组成部分大小限制,须按下方操作: ①参选人须在“中国电信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对应文件位置上传业绩情况表及说明等文件,说明中必须包含“该证明文件超过50M,我方承诺在系统平台上递交的大附件为真实有效的文件”。 ②该证明文件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参选文件递交-04大附件上传”进行提交。 (7)CA电子签章升级提醒:对于已办理CA电子签章的用户需完成一章到底升级获取新电子印章后方可使用,印章升级需到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电招平台)首页“下载专区”下载并安装电子印章助手(下载网址:https://trade.chinatelecom.com.cn/TPFrameDX/customframe4bid/SystemExplain?selectType=6);一章到底升级后密钥中存储的章样将替换为中国电信统一格式的章样:“xx(申请人名称)业务专用章(序号),例:XX公司业务专用章(1)”,如一个用户有多个密钥,将根据密钥序列号自动为章样编号,原章样自动作废。电信统一格式的章样可以应用于电子参选环节签章。CA电子签章未升级的用户请尽快完成升级,否则会影响电子参选文件的编制。” | ||||||||||||||
3.3.3 | ★最高参选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 | □不设置最高参选限价 ■设置最高参选限价,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1.4。 | ||||||||||||||
3.3.5 | 参选报价优惠条件 | □报优惠价 ■不接受报优惠价 □报优惠价的其他方式: | ||||||||||||||
3.3.6 | 参选报价具体要求 | 本条款增加以下规定: (1)★参选报价为总价 (2)不含税单价报价最多可保留2位小数,含税单价和总价均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2位小数。 (3)价格计算原则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Ø 价格计算按照服务分项进行计算。 Ø 价款总价=单项报价之和 Ø 增值税款总价=单项报价之和*增值税率。 Ø 价税合计=价款总价+增值税款总价。 (4)参选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列出所需的费用清单,详列分项单价、分项总价以及参选总价。 (5)★各参选人务必注意应税类型为: 1)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 若未按照应税类型服务类规定的增值税率报价或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将导致被否决参选。 | ||||||||||||||
3.4.1 | ★参选有效期 | 参选有效期:90天 | ||||||||||||||
3.5.1 | ★参选保证金金额 | □要求递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金额: 元 ■无需递交参选保证金 | ||||||||||||||
3.5.2 | 参选保证金形式 | 不适用 | ||||||||||||||
3.5.4 | 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规定 | 不适用 | ||||||||||||||
3.6.1 | 备选参选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1 | 参选文件份数 | 1.参选文件形式和份数如下: (1)经平台上传成功的加密电子参选文件一份; (2)与上传平台的加密电子参选文件同时生成的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一份; (3)纸质参选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版一份(U盘)。 2.不同形式参选文件的优先级: (1)加密电子参选文件成功上传且正常解密的,该参选人的参选文件以加密电子参选文件为准,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纸质参选文件同时失效(比选文件另行约定的除外)。 (2)加密电子参选文件成功上传但解密异常的(非参选人原因),优先导入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经平台校验通过的,该参选人的参选文件以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为准,纸质参选文件失效(比选文件另行约定的除外);校验失败或未递交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的,该参选人的参选文件以纸质参选文件为准,电子参选文件失效,未递交纸质参选文件的,该参选人参选无效。 (3)加密电子参选文件未成功上传的(非参选人原因),该参选人的参选文件以纸质参选文件为准,电子参选文件失效;未递交纸质参选文件的,视为未参与比选。 (4)因参选人原因导致加密电子参选文件未成功上传的,视为该参选人未参与比选;因参选人原因导致加密电子参选文件解密异常的,视为该参选人撤销参选。 | ||||||||||||||
3.7.6 | 参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 | 本条款增加如下规定: 一、纸质文件: 1、参选人应在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2、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具体样式如下: 3、为方便唱价,参选人应将“参选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选一览表”原件除置于正本以外还需单独印制,并盖章签字后和参选保证金单独密封,作为内层包封,并在包封上标明“参选一览表”字样,与参选文件的所有正本和所有副本一起密封在外层包封内,所有包封的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 4、其他要求 (1)所有纸质文件采用A4纸胶装或平装,可双面打印,不可活页装订或散装。所有参选文件应增加外层包封。 (2)参选文件电子文档(单独封装):所有参选文件的电子文档应存储于同一可移动的USB存储介质中,封装于独立的信封内(内层包封),信封上标明“电子文档”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的骑缝章。电子文档中必须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xx公司投标文件”,“xx公司”为参选公司全称(同营业执照中的公司名称)。 二、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单独封装):封装于独立的信封内,信封上标明“不加密电子参选文件”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投标专用章的骑缝章。 | ||||||||||||||
3.8 | 电子比选的参选文件上传形式 | 参选人必须在截止时间前登录到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并上传加密电子参选文件。参选人可登录平台查看电子参选文件上传提交结果,同时可在唱价前进行CA证书匹配验证。 | ||||||||||||||
4.1.1 | 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 ||||||||||||||
4.1.2 | 参选文件递交地点 | ■纸质: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电子:本项目采用电子采购方式 | ||||||||||||||
4.1.3 | 参选文件签收凭证 | 纸质参选文件: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电子参选文件:参选人通过平台上传加密电子参选文件后,平台反馈参选文件上传结果。 | ||||||||||||||
4.1.4 | 参选文件退还 | ■不退还 □退还 | ||||||||||||||
4.1.5 | 参选文件不予接收的情形 | 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 ||||||||||||||
4.1.6 | 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原则 | ■【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为两家时,继续组织比选;仅一家或无参选人递交参选文件,则重新比选。】 □重新比选 | ||||||||||||||
4.1.7 | 电子参选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 | 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 ||||||||||||||
4.2.1 | 已递交的参选文件的修改或者撤回 | 纸质参选文件:参选人撤回已提交的参选文件,应当在参选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代理机构。 电子参选文件:参选人可以登录平台点击撤回电子文件,平台将已上传电子参选文件删除,参选人可重新上传电子参选文件。 | ||||||||||||||
5.1 | 唱价时间和地点 | 同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 ||||||||||||||
5.2.5 | 唱价过程中监督人的产生方式 | 唱价时,由参选人自荐或推荐监督人。如无自荐或推荐作为监督人的,按唱价记录排列顺序确定各参选人序号,利用EXCEL表格中RANDBETWEEN函数随机抽取一个数字,以此数字对应参选人的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为监督人。 | ||||||||||||||
5.3 | 唱价现场的异议 | 参选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时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唱价大厅“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 ||||||||||||||
5.4 | 电子参选文件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 本项目将采用线上会议远程唱价,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参选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方法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 | ||||||||||||||
6.1.1 | 评选委员会组成人数 | 5人 | ||||||||||||||
6.4 | 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 6.4.1评选委员会依据综合打分结果进行排序,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商务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技术得分相同的,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确定排名顺序。 6.4.2评选委员会根据综合打分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1)最多推荐3名中选候选人。 (2)评选过程中,若有效参选人不足3人,经评选委员会判定该项目剩余参选文件具有竞争性,按剩余有效参选人个数推荐中选候选人。否则,评选委员会否决全部参选。比选人对本项目重新组织比选。 | ||||||||||||||
7.1.1 | 中选人数量 | □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 个 ■比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1个 | ||||||||||||||
7.1.2 | 中选原则 | 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名第1名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 ||||||||||||||
7.1.3 | 确定中选人的特殊情形 | 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或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第(2)项原则进行调整: (1)重新比选; (2)比选人评选委员会提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或参选人为中选人。 | ||||||||||||||
7.2.2 | 中选结果的异议 | 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人公示期内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项目异议”模块提出,或以书面形式通过异议接收邮箱提出。比选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比选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 ||||||||||||||
8.1.1 | 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方式 |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方式:(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银行保函) | ||||||||||||||
9 | 比选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 | 1.服务费计取方式: (1)本项目以 “中选金额(含税价)”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比选代理服务费收费费率标准见下表:
说明:比选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的规定。 比选代理服费的收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根据计算结果的85%由中选人向比选代理机构支付。 (3)比选代理服务费币种与中选通知书中选价的币种相同。2.中选人在收到比选代理机构的付款通知后10天内,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缴清比选代理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若比选代理机构在开具发票后30天内仍未收到比选代理服务费,保留收取中选人万分之三每天滞纳金的权利。 | ||||||||||||||
比选文件否决参选条款汇总 | ||||||||||||||||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 1.7.2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 ||||||||||||||
2.1.3 实质性条款不满足 | (1)比选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参选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均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一般性商务及服务条款指标超过10项不满足的,则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 |||||||||||||||
3.2.2 参选文件编制(具体要求见前附表3.2.2) | 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相关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未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响应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 | |||||||||||||||
3.3.3 最高参选限价 | 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 | |||||||||||||||
3.4.1 参选有效期 | 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 |||||||||||||||
3.5.5 参选保证金 | 不适用 | |||||||||||||||
第三章评选办法 | 3.1.1 初步评审 | 评选委员会根据第三章第2.1款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 ||||||||||||||
3.1.2 初步评审 | 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1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照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参选文件未经参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允许如参选人为联合体,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参选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参选的除外; (7)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比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比选担保有瑕疵; (12)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参选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5)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3.1.3低于成本价 | 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 |||||||||||||||
3.1.4 算术修正 | 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 |||||||||||||||
其他 | 参选人试图对比选人和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比较或中选候选人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 |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电信集团采购比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比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
1.1.2比选人:比选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比选编号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
1.3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分包(包件)划分
本项目分包(包件)划分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比选方式
1.5.1比选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2公开比选,是指比选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5.3邀请比选,是指比选人以参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6比选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比选人自行组织/委托比选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组织形式、比选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资格审查
1.7.1本比选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2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比选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在唱价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参选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的,比选人必须在比选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资格要求;
(2) 其他业绩要求;
(3) 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8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中选的;
(6) 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7) 在最近五年内,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8)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1.8.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分包(包件)比选或者未划分分包(包件)的同一项目比选。
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9.1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当来自中国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比选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1.9.2本比选文件所属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9.3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1.10参选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比选有关的费用。
1.11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比选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比选公告/参选邀请书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比选人另有规定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2比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与比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为准;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与参选人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4比选人可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2踏勘现场
2.2.1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参选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潜在参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潜在参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参选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参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参选预备会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参选预备会,澄清潜在参选人提出的问题。
2.4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2.4.2比选人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出,不足2日的,比选人应当相应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4.4参选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所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比选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比选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 比选文件的异议
潜在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3. 参选文件
3.1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参选文件。参选文件组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3.2.1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3参选人递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参选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参选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参选报价
3.3.1参选人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参选人应当报出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拟提供参选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3.3.2参选货币:人民币。
3.3.3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最高参选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4比选人不接受参选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只有在比选文件要求或者允许报优惠价时,参选人才可以报出。参选人优惠报价的数额,唱价时也必须当众宣读。关于优惠条件的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6参选报价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4参选有效期
3.4.1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决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收回其参选保证金。
3.5参选保证金
3.5.1比选人要求参选人递交参选保证金的,参选人必须在递交参选文件的同时,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本比选项目的参选保证金金额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2比选人可以规定参选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参选保证金的形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选人和未中选的参选人退还参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参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5未递交参选保证金或者递交的参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被否决。
3.6备选参选方案
3.6.1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不得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2若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邀请参选人递交备选方案,则参选人除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递交参选文件外,可以附加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3备选参选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参选方案”字样。
3.6.4允许参选人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只有符合比选文件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参选人所递交的备选参选方案,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其备选参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参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参选方案。
3.7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
3.7.1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递交参选文件时,比选人应当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3.7.6比选人对于参选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 参选
4.1参选文件的递交
4.1.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2参选文件递交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 未按照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4.1.6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不足三家的,比选人可对两家参选人继续组织评选,或与一家参选人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比选。具体处理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
4.2.2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比选人。比选人已收取参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否则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参选保证金。
5. 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将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唱价,参加唱价的参选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唱价时间和参选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唱价程序
5.2.1唱价会议由比选人或者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参选人或者其代表出席。参选人代表或者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参选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比选人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参选文件在唱价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参选文件不予开封。
5.2.3唱价时,比选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项目比选的参选人个数及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参选的“参选一览表”中的内容,“参选一览表”一般包括:参选人名称、参选总报价、交货期、参选保证金以及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唱价人、记录人、参选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5.3.1参选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比选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参选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参选情形的,可以在唱价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选完成前向比选人递交书面材料,比选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选委员会。
6. 评选
6.1评选委员会
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6.2评选原则
6.2.1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选依据。
6.2.3唱价后,部分参选人撤销参选文件或者被否决参选后,有效参选不足3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需在评选报告中说明继续评审的理由;也可以否决全部参选。
6.3评选方法
6.3.1本项目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为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规定。
6.3.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6.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载明的规则推荐中选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5评选报告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比选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7. 中选
7.1确定中选人
7.1.1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1.2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选人,具体中选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1.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集中比选项目还可以对中选人的中选份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中选人公示
7.2.1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的,比选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比选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3中选通知
7.3.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参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比选人。
7.3.2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比选代理机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选人。
7.3.3中选通知书是比选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3.4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 合同签订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向比选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8.1.2中选人不能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合同签订
8.2.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比选有效期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 比选代理服务费
中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交纳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选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10.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10.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前附表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共100分,详见评审标准。评选时,评选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打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的本次参选执行限制采购处理措施的,评选委员会应按照该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扣减相应分值。】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该参选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参选人的最终得分。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初步评审 | 形式评审 | 参选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 ||
参选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2.4款规定 | ||
参选文件格式 | 参照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和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规定 | ||
参选函 | 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和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规定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资格评审 | 注册资本 |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 |
开票能力要求 |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 ||
联合体 |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 ||
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将通过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查。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 ||
响应性评审 | 参选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
商务报价 |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3.6款规定 | ||
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 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第3.1.3款规定,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参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 ||
★其他实质性条款偏离情况 | 比选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参选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均将被否决。 | ||
非实质性条款偏离情况 | 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非实质性条款超过10项不满足的则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详细评审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20分/权重20% 技术部分:40分/权重40% 服务部分:10分/权重10% 价格部分:30分/权重30% 综合得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服务部分+价格部分 |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配分 | |
商务部分 | 参选文件编写质量的情况 | 制作较好,内容图片清晰得[4,5]分; 制作一般,内容图片基本清晰得[2,4)分; 制作较差,内容图片模糊得[0,2)分。 | 5 | |
同类项目经验 | 1、同类服务项目满足情况 参选人提供同类型服务项目案例(2019年1月1日-参选截止时间,(全国类支撑服务项目、海外支撑服务项目、拨测服务项目)以上三个类别均需提供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税)的证明材料,满足一项得2分,共6分。 2、同类服务项目销售业绩总额。 参选人提供同类型服务项目案例(2019年1月1日-参选截止时间,(全国类支撑服务项目、海外支撑服务项目、拨测服务项目)以上三个类别销售业绩总额(不含税)。 2000万元及以上得4分; 1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得3分; 1000万元(含)-1500万元(不含)得1分; 1000万元以下或未提供不得分。 需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合同封面、服务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签章页,同时提供对应服务期间的结算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盖章结算单或发票扫描件)。 | 10 | ||
企业资质 | 参选人需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认证证书。(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全部满足得5分,一项不满足不得分。 | 5 |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根据服务实施方案的清晰、详尽、合理、针对性程度评分) | 服务总体方案 可行性高、情况较好者得[4,5]分; 可行性一般、情况一般者得[2,4)分; 可行性差,不够合理或未提供者得[0,2)分。 | 15 | |
项目需求理解,根据参选人提供项目全球拨测服务能力、云商支撑服务能力的描述及准确性进行评分。 可行性高、情况较好者得[4,5]分; 可行性一般、情况一般者得[2,4)分; 可行性差,不够合理或未提供者得[0,2)分。 | ||||
服务进度安排情况 完善程度高、情况较好者得[4,5]分; 完善程度一般、情况一般者得[2,4)分; 完善程度可行性差,不够合理或未提供者得[0,2)分。 | ||||
安全管理措施 | 参选人提供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 描述清晰、准确,理解全面者得[4,5]分; 描述较清晰,理解较全面者得[2,4)分; 描述一般或未提供者得[0,2)分。 | 5 | ||
紧急需求响应机制以及提供服务保障措施 | 参选人应建立紧急需求响应机制以及提供服务保障措施,根据提供的方案进行评判 完善程度高、情况较好者得[4,5]分; 完善程度一般、情况一般者得[2,4)分; 完善程度可行性差,不够合理或未提供者得[0,2)分。 | 5 | ||
服务团队总人数 | 1、服务团队承诺提供8人及以上,得4分;7人-5人(含),得2分;5人以下不得分。须提供人员清单,相应人员的人员简历,未提供不得分。 2、服务团队项目经理1人:资质要求:5年或以上行业软件开发相关工作经验,PMP证书。需提供成员简历,简历中须有项目说明。上述要求全部满足得3分,一项不满足就不得分。 服务团队项目团队,具备技术人员,技术架构师1人:资质要求:5年或以上行业软件开发相关工作经验,技术架构师证书。需提供成员简历和资质证书,简历中须有项目说明。上述要求全部满足得3分,一项不满足就不得分。 参选人需提供以上员工唱价日期前3个月(不含唱价当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选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记录,未提供者1、2项均不得分)。 | 10 | ||
技术支撑保障承诺 | 参选人承诺提供7×8小时服务,并在非工作时间内有项目组成员电话值班的,得5分; 参选人承诺提供5×8小时服务,并在非工作时间内有项目组成员电话值班的,得3分; 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承诺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 5 | ||
服务部分 | 售后服务能力 | 参选人(包括注册在上海的企业)在上海应设置驻地机构;(提供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有驻地机构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的或承诺中选1个月内设立驻地机构,得5分; 提供的文件有瑕疵或未提供不得分 | 5 | |
日常运维响应承诺 | 为日常运维提供快速有效的响应。 承诺接收到服务要求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满足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 | ||
价格部分 | 报价评分 | 根据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人的报价(不含税报价)依次排序,如参选人的有效参选报价小于等于5家,以有效报价中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30分。每高于基准价5%,扣2分,每低于基准价5%,扣1分,不足5%的,按此比例扣分,最多扣10分。 如参选人的有效参选报价大于5家,则去除所有报价中最高和最低报价(不含税报价)后,取余下有效报价中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30分。每高于基准价5%,扣2分,每低于基准价5%,扣1分,不足5%的,按此比例扣分,最多扣10分。 | 30 | |
扣分项 |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的本次参选执行限制采购处理措施的,评选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扣减相应分值;参选人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扣减对应分值。 同一分包(包件)或未划分分包(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包件)或比选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3.4.1 | 综合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原则 | 评选委员会依据综合打分结果进行排序,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商务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技术得分相同的,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确定排名顺序 | ||
3.4.2 | 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 详见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6.4款规定 |
评选方法
本比选项目评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选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参选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但参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1.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2. 评选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选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2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不按照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 参选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4) 允许联合体参选的,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 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 同一参选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参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除外;
(7) 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 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 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 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 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比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参选担保有瑕疵;
(12) 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 参选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5) 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 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参选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参选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参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参选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参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4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参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含税报价与不含税报价*(1+税率)的计算结果不一致的,以不含税报价修正含税报价。
3.2详细评审
3.2.1评选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3参选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参选人对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参选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选委员会不接受参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细微偏差是指参选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参选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参选文件的有效性。
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参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评选委员会对参选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参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选委员会的要求。
3.3.5评选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参选人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3.4.1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4.2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5评选结果
3.5.1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比选人递交书面评选报告。评选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选报告。
3.5.2评选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评选概况(包括评选日程、评选方法和标准、评选委员会名单、唱价记录、参选一览表等评选基本情况);
(2) 资格审查结果及技术、服务、商务和价格比较;
(3) 评选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参选的情况说明;
(4) 参选人的排名顺序及推荐的中选候选人;
(5)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6) 其他重要情况说明(澄清、说明、否决参选的情况、补正事项纪要);
(7) 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选报告上签字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 合同条款
技术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____签订。
委托方(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受托方(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 技术服务的目标:[]
1.2. 技术服务的内容:[]
1.3. 技术服务的方式:[现场服务]。
第二条 服务要求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 技术服务地点:[]
2.2 技术服务期限:[],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期三个月。
2.3 技术服务进度:[]
2.4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2.5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乙方提供服务后[]年内
2.6 乙方应当按照每[]月/每[]阶段[]次,向甲方及时报告工作进度。
第三条 服务验收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3.1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3.2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3.3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3.4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 人员技术指导和培训
双方确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4.1 技术指导和培训内容:[]
4.2 地点和方式:[]。
4.3 费用及支付方式由以下第[]种方式约定:
(1) 已包含在本合同第7.2.1款合同费用总额中;
(2) 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五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如适用)
5.1 提供相关资料:[]。
5.2 提供工作条件:[]。
5.3 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5.4 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的,视为其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甲方在接到乙方的补正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正确的资料及数据。
第六条 惩罚金
6.1 评分单位
甲方委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对乙方实际履约表现进行考核。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区电信局对其进行考核。
6.2 评分依据
以甲方下发的附件三约定《技术服务考核内容简介》规定质量要求为准。
6.3 评分分数和时间
区电信局评分总计100分,每次结算时一并进行考核。
6.4 惩罚措施
(1) 惩罚金标准
每次考核得分(x) | x≥90 | 90>x≥80 | 80>x≥70 | x<70 |
惩罚金 | 0 | 10%线性对应当季应付合同费用总额 | 11%-20%线性对应当季应付合同费用总额 | 30%当季应付合同费用总额 |
(2) 若乙方得分在80(含)至89(含)内,甲方有权向乙方征收本合同费用总额10%的惩罚金,并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应当依据违约责任第13.2款约定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 若乙方得分在70(含)至79(含)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考核结果,向乙方征收本合同费用总额11%至20%的惩罚金,并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应当依据违约责任第13.2款约定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 若乙方得分不足70,乙方不仅需要依据违约责任第13.2款约定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支付惩罚金,甲方并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履行完毕后,双方启动合同终止评估流程,并最终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7.1 本合同费用的计费标准见附件[一]。
7.2 合同费用总额:
7.2.1 本合同费用总额(折前含税价):本合同费用预估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增值税税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税率为[ ]%,折扣为[ ]%,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新的税率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前述总额仅为预估值,最终以双方根据实际技术服务/各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结算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7.2.2 本合同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
7.2.3 乙方因本合同项下服务需要购置新设备、原材料等运营成本按以下第[]种方式约定:
(1) 全部由乙方承担;
(2) 主材料为[ ],由[ ]方承担;
辅材料为[ ],由[ ]方承担;
(3) 本各方独立负担
7.2.4 甲方应付乙方服务费用报酬公式:
应付款=第7.2.1项本合同费用总额-第6.4项惩罚金
7.3 付款方式
6个月为一期,分两期支付。单次付款合计或累计支付不超70%,单次付款周期无法涵盖的工作部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延续至后一期支付。
前6个月以后支付,甲方根据第五章第2条服务内容和标准中约定服务数量的完成进度百分比,向乙方支付金额=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云商服务完成进度百分比*该项服务合同金额+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网民探针拨测服务完成进度百分比*该项服务合同金额+SD-WAN及多云涉及的云商服务完成进度百分比*该项服务合同金额
甲方对乙方的维护服务质量按季度6个月考核,在进行下一周期前6个月季度支付时对后6个月上一周期季度的维护服务质量考核情况进行清算。
12个月以后,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总结报告,支付合同的尾款。
7.4 发票
7.4.1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7.4.2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7.4.1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7.4.1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4.3 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发票税率根据最新国家税率相应调整,以不含税价款和适配的新税率作为新的合同总价。
7.5 支付
本合同项下应付款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工行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4号]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账号:[100125400900545159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1143758E]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211号]
电话:[021-63240069]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7.6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或服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金额不足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相应违约和赔偿责任。甲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视为甲方放弃主张乙方违约和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保密
8.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安装资料、用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仅可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8.2 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8.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8.3.1 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8.3.2 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8.3.3 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8.3.4 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8.4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的除外。
8.5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6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0年内持续有效。
8.7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乙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条 禁止转让第三人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11.1 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技术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1.2 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侵权处理
12.1 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若依法由甲方先行赔付的,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2.2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安装维护服务/设备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2.2.1 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服务成果的权利;
12.2.2 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安装服务成果;
12.2.3 其他使甲方对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他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12.2.4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12.3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若涉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必须首先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根据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违约情况,适用以下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13.1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2 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及第三条服务验收的任一一项约定内容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支付惩罚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部赔偿。
13.3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已完成部分技术服务符合质量标准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7.2.1款费用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3.4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甲方用户和/或其他第三方人员造成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技术服务原因导致甲方、甲方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本合同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若依法由甲方先行赔付的,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3.5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和/或第三方设备损坏或故障,或存在损坏或故障的隐患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导致的业务损失或客户赔偿等。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本合同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13.6 如乙方擅自分包、转包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如由此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13.7 如乙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甲方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甲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本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14.1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14.2.1 甲方因上级政策或业务调整,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合同项下技术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必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就乙方已完成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14.2.2 乙方已发生或者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人事、财务或经营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甲方认为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履约之能力、无法继续善尽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4.2.3 如果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或者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的,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4.2.4 如乙方行为有损中国电信或甲方企业形象及利益,或有其他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或未经甲方许可将本合同项下工作交由第三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4.2.5 对乙方原因造成用户投诉、新闻曝光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4.2.6 其他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14.3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做好相关移交手续,以便甲方的后续工作开展。
14.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拟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并配合甲方工作,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4.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拟单方暂停、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就乙方已发生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与乙方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项目联系人
15.1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箱地址:[ ],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箱地址:[ ]。
15.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6.2.1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上海]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2.2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或仲裁的其他部分。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1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7.4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7.5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7.6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甲方与乙方派遣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
17.7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7.8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7.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 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 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 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 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
17.8.2 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 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 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 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7.8.3 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地址及信息如下: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乙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9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合同费用明细
附件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信息
附件三:技术服务考核内容简介
附件四:用工承诺书
17.10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7.10.1. 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17.10.2. 合同附件;
17.10.3. 其它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17.10.4. 技术背景资料:[ ]。
17.10.5. 可行性论证报告:[ ]。
17.10.6. 技术评价报告:[ ]。
17.10.7. 技术标准和规范:[ ]。
17.10.8. 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17.10.9. 其他:[ ]。
17.11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买卖/甲乙双方同意:卖方/乙方在参选文件中签订并递交的《参选函》中第8条关于“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承诺,和/或制造商授权函(如有)适用于本合同,中国电信有权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对【卖方/乙方/服务方】和/或其代表的制造商(如有)、软件著作权人(如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有)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和处理。]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合同费用明细(非增值税服务项目直接填写总价)
服务内容 | 价款(不含税) | 税种 | 税率 | 税款 | 总额(含税)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附件二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信息
合同登记编号:
| | | | | | | | | | | | | | | |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技术服务考核内容简介
项目类型 | 考核结果 | |
考核项目 | 故障响应和解决及时率 | |
重复故障率 | | |
重大故障数 | | |
软件版本管理工作 | | |
备品备件及硬件维修服务质量 | | |
各类报告、资料提供质量及及时性 | | |
服务满意度 | | |
按要求落实维护服务工作(内容、数量、质量) | | |
惩罚项目 | 由于系统配置原则造成的弱口令或其他安全漏洞 | |
未对甲方尽告知义务 | | |
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 | | |
影响网络及考核的重大故障 | | |
总分 | |
附件四
用工承诺书
中国电信[ ]公司:
一、我公司保证依据《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中国电信[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提供_____服务,对于我公司委派的_____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我公司保证该等人员具有[ ]等证件,我公司依法与工作人员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我公司依合同为中国电信提供技术服务所委派的全部工作人员不因合同的履行或者其他任何原因而与中国电信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声称我公司工作人员与中国电信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应当负责解决,并应当赔偿中国电信就此承担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赔偿金额等。
二、我公司保证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安排进行健康检查。
三、我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或导致他人财物损坏等事故,由我公司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我公司应依法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等,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及纠纷,由我公司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导致中国电信损失的,我公司承诺进行赔偿。
五、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律和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处理,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本承诺书经我公司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五章 服务要求
1 概述
1.1参选人所提供的所有各项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如下:
1.1.1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设备的专用标准(国标、行标、国际标准等),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中具体说明,并附上相应的详细技术资料;
1.1.2若参选人的设备包含自己的专用标准,应在参选文件中具体说明,并附上相应文件。
1.2参选人提供的各项设备的功能、性能应完全符合比选人指明的标准,并满足或高于比选人指出的要求。对于本文件未规定的有关设备性能,参选人应提出建议,并陈述其理由。
1.3参选人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比选人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比选人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比选人有权追究参选人的责任。
1.4参选人一旦中选,须保障比选人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参选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5参选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内容,若与本部分中的内容不一致处,应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1.6比选人拥有对本文件的解释权。参选人应承诺保证实现比选人要求的所有功能。参选人一旦中选,在合同执行时须履行其在参选文件中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有偏差,应无偿补足。
★1.7对比选文件的服务偏离应答要求
参选文件与比选文件若有差异之处,应给予说明并填写技术服务偏离表(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1.8参选人在参选文件中的每一项“满足”承诺(特别是对服务期及服务要求的承诺),如中选之后不能兑现,参选人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比选人将把参选人在其参选文件中所作的每项承诺的兑现程度,作为下次选择参选人的重要依据。同时,比选人将保留罚款、合同即时取消的权利。
2 服务要求
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服务描述
1. 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云商服务:
租用开通包括各公有云指定节点与指定配置的云主机、云商DCI开通、IPv4/IPv6公网开通(已商用IPv6的云商节点均需开通IPv6)、网卡开通、操作系统安装、安装探针/WEBSERVER等相关上层监测软件等服务,做好配套安全防护设置,并按电信方要求将完成部署的主机移交指定接受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表格中的云服务提供商)
如遇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提供特定云商节点,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替换云商,但需保障总节点服务数量不减少,服务时长不减少。
云商 | 包含的地区,不少于的数量 | ||
包含的地区 | 不少于的节点数量 | 服务时长不少于2个月 | |
阿里云 | 中国、阿联酋、澳大利亚、德国、马来西亚、日本、美国、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英国 | 24 | |
腾讯云 | 中国、澳大利亚、巴西、德国、俄罗斯、韩国、荷兰、加拿大、美国、墨西哥、日本、泰国、新加坡、印度、英国 | 29 | |
华为云 | 中国、巴西、美国、墨西哥、南非、泰国、新加坡 | 13 | |
金山云 | 中国、俄罗斯、新加坡 | 5 | |
优刻得 | 中国、阿联酋、巴西、德国、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美国、尼日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英国、越南 | 22 | |
京东云 | 中国 | 4 | |
AWS | 中国、阿联酋、爱尔兰、澳大利亚、巴林、巴西、德国、法国、芬兰、韩国、荷兰、加拿大、马来西亚、美国、南非、挪威、日本、瑞典、瑞士、新加坡、意大利、印度、英国、捷克、波兰、丹麦、西班牙、奥地利、以色列 | 73 | |
Azure | 中国、阿联酋、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德国、法国、韩国、荷兰、加拿大、马来西亚、美国、墨西哥、南非、挪威、日本、瑞典、瑞士、泰国、新加坡、意大利、印度、印度尼西亚、英国、丹麦、西班牙、哥伦比亚 | 63 | |
谷歌云 | 中国、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比利时、德国、法国、芬兰、韩国、荷兰、加拿大、马来西亚、美国、日本、瑞典、瑞士、新加坡、意大利、印度、英国、西班牙、阿根廷 | 45 | |
Oracle | 澳大利亚、巴西、德国、韩国、荷兰、加拿大、美国、日本、瑞士、印度、英国、沙特阿拉伯 | 21 | |
IBM/NEWCo. | 中国、澳大利亚、巴西、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美国、日本、英国 | 18 |
2. 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网民探针拨测服务:
提供包括指定国内、国外网民点位的ping、trace、网页、文件下载、视频流媒体拨测服务,能提供电信方所需的数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时延、丢包、首屏时间、平均下载速度、首播时间等)。
探针类型 | 包含的地区,不少于的数量 | 单探针拨测次数 (次) | |
包含的地区 | 不少于的节点数量 | ||
网民探针 | 中国 | 952 | 14400 |
阿根廷、阿联酋、埃及、爱尔兰、爱沙尼亚、奥地利、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巴西、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比利时、冰岛、波兰、玻利维亚、德国、俄罗斯、法国、菲律宾、哥伦比亚、芬兰、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曼、阿塞拜疆、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巴勒斯坦、巴林、北马其顿、波多黎各、波黑、伯利兹、博茨瓦纳、不丹、丹麦、东帝汶、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法属波利尼西亚、斐济、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格林纳达、格鲁吉亚、圭亚那、洪都拉斯、吉尔吉斯斯坦、津巴布韦、喀麦隆、卡塔尔、科威特、克罗地亚、莱索托、老挝、黎巴嫩、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耳他、毛里求斯、毛里塔尼亚、蒙古、缅甸、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加拉瓜、尼泊尔、挪威、萨尔瓦多、萨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浦路斯、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所罗门群岛、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库曼斯坦、瓦努阿图、危地马拉、文莱、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叙利亚、牙买加、亚美尼亚、伊拉克、伊朗、约旦、赞比亚、乍得、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韩国、荷兰、加拿大、加纳、柬埔寨、捷克、肯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罗马尼亚、马来西亚、美国、孟加拉、秘鲁、摩尔多瓦、墨西哥、南非、尼日利亚、葡萄牙、日本、瑞典、瑞士、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乌克兰、乌拉圭、西班牙、希腊、新加坡、新西兰、以色列、匈牙利、意大利、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英国、智利 | 586 | 14400 |
3. SD-WAN及多云涉及的云商服务:
根据平台部署要求,租用开通指定公有云节点指定配置的云主机、安装系统、安装SD-WAN软件,做好配套安全防护设置,按电信方要求将完成部署的主机移交指定接受方,配合SD-WAN、多云平台进行必要的对接、纳管。
如遇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提供特定云商节点,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替换云商,但需保障总节点服务数量不减少,服务时长不减少。
云商 | 包含的地区,不少于的数量 | ||
包含的地区 | 不少于的节点数量 | 服务时长不少于2个月 | |
阿里云 | 法兰克福、伦敦、香港、新加坡、雅加达、悉尼、东京、弗吉尼亚、迪拜 | 9 | |
腾讯云 | 法兰克福、多伦多、香港、新加坡、东京、首尔、圣保罗 | 7 | |
AWS | 法兰克福、伦敦、巴黎、香港、新加坡、东京、悉尼、首尔、洛杉矶、圣保罗、开普敦 | 11 | |
Azure | 法兰克福、伦敦、巴黎、香港、新加坡、东京、悉尼、首尔、洛杉矶、圣保罗、开普敦 | 11 |
二、中标方根据电信方的需求启停相关服务资源(包括服务资源名称、数量、位置等信息)。中标方定期对电信方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及时通知电信方,且需得到电信方认可。双方在确认当期支付费用时,根据双方确认的服务使用量对费用进行清算。
三、应采取可靠的网信安防护手段,保证所使用的节点或者探针网络信息安全,不发生任何网信安事件,影响服务的开展以及采集数据的完整可靠
四、服务中产生的所有探针测试数据,需提供原始数据给电信方,这些均属电信所有,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五、如果最终提供的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云商服务数量、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网民探针拨测服务数量、SD-WAN及多云涉及的云商服务数量少于上述约定,按以下规则扣减支付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90%,小于约定数量的100%,扣减10%的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80%,小于约定数量的90%,扣减20%的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70%,小于约定数量的80%,扣减30%的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60%,小于约定数量的70%,扣减40%的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50%,小于约定数量的60%,扣减50%的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40%,小于约定数量的50%,扣减60%的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30%,小于约定数量的40%,扣减70%的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20%,小于约定数量的30%,扣减80%的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10%,小于约定数量的20%,扣减90%的费用。
提供服务数量大于等于约定数量的0%,小于约定数量的10%,扣减100%的费用。
四、服务质量参照《考核表》予以执行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配分 |
服务体系和技术水平 | 服务保障体系(不主动交报告扣0.5分,报告质量不合要求扣0.5分) | 10 |
现场技术支持 | 10 | |
故障响应、处理及时情况 | 服务响应、故障处理支持情况(未按合同要求响应一次扣0.5分) | 10 |
软件技术服务的需求理解有效率(需求理解未到位但未造成返工扣0.5分,若造成返工扣1分) | 10 | |
故障CASE的处理、软件技术服务的bug修复及时情况(bug修复不及时一次扣0.5分,造成业务损失一万元扣1分) | 10 | |
主动预防和服务 | 对服务系统进行分析、预警对安全漏洞主动防护(未主动预防一次扣1分) | 5 |
软件版本管理工作(未经电信同意随意进行版本补丁升级及相关操作每次扣3分;版本补丁升级过程中发生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操作流程中未说明的)扣3分;厂商提交的版本软件资料须严格符合电信提出的规范,如有违反要求酌情扣1分;无法按电信要求提供软件升级或打补丁扣3分;软件版本或补丁升级未达预期效果每次扣3分;未告知软件版本变化、提出预警和解决方案的每次扣3分) | 5 | |
通过技术培训和维护经验交流,协助买方做好产品使用和维护工作情况(未主动培训扣0.5分) | 10 | |
服务方与中心经理的沟通 | 服务方负责人(副总以上)与中心经理的现场沟通情况 | 10 |
重大通信保障 | 支撑重大通信保障,节假日建立值班,提供值班名单 | 10 |
违反电信规章制度造成损失 | 由于软件版本问题(含版本未及时预警、未及时更新等)引发集团通报、集团关注等故障每次扣10分。 | 10 |
列举案例,每次扣10分。 | ||
总体评价意见 | 对该服务方的服务后评估整体评价意见 | |
其他说明 | 其他说明,以及是否有对服务方的投诉或表扬(文字描述)如对突发事件的支撑力度 | |
注:当总分大于等于95分时,不扣本期款:
当总分在92~95分(含92分)之间时,电信方有权利扣除本期款5%
当总分在90~92分(含90分)之间时,电信方有权利扣除本期款10%
当总分在85~90分(含85分)之间时,电信方有权利扣除本期款50%
当总分低于85时,电信方有权利不付本期款:
3 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参选人提供的产品需确保比选人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若参选产品存在安全风险造成比选人实际损失的,所产生一切费用由参选人承担。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评选索引表
评选索引表
【此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中的评审标准的顺序一一罗列】
资格要求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对应页码 | 备注或者说明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 | | |
评分要求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对应页码 | 备注或者说明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 | | |
| | | |
1.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投标专用印章授权函
(比选人):
我单位特授权在 (采购项目名称)的资格审查、比选活动中使用“ (被授权印章名称)”, (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 (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参选人被授权印章:
(在此盖章) |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 参选函
参 选 函
致:【XX公司[比选人名称]】:
(参选人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比选项目名称) 包件(比选编号: )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参选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 我方的参选文件包含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参选文件。
3. 随同本参选函递交参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零 (¥0)。
4. 我方承诺如果在规定的唱价时间后,在参选有效期内撤回参选,参选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5. 我方在参选过程中根据评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参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参选。
7.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比选相关的所有信息。
8. 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参选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管理规则版本号应与比选文件第七章中的保持一致。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可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
9. 如我方中选: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
(3) 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参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 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中选后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XX年XX月XX日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联合体协议书
【XX公司、XX公司[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XX和XX[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XX项目[项目名称]】【XX包件[包件名称]】参选。现就联合体参选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XX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XX和XX[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比选项目参选文件编制、签署(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明确应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别签署的除外)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成员递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参选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及资质等级如下: 。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 参选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选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 联合体中选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 本协议书一式【XX】份,联合体成员和比选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参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XX公司[参选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供国徽面及人像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系 【XX公司[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XX [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XX项目[比选项目名称]】【XX包件[包件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参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参选之日起至参选有效期结束。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供国徽面及人像面)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
6.承诺书
不得存在情形承诺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 [参选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 [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 [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包件或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包件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7.廉洁参选承诺书
廉洁参选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网络部】:
我公司自愿参加【XX项目[项目名称]】【XX包件[包件名称]】比选项目,为保证参选项目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 不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2. 不与其他参选人相互串通参选或订立攻守同盟;
3. 不与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串通参选;
4. 不向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参选人的数量与名称、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评选情况及中选推荐意见等。
6. 不私下接触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比选项目活动;
7. 不在办公场所、比选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比选的过程和结果;
8.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选;
10.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参选人的公平竞争。
11. 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比选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参选、宣布中选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比选人后续比选项目的参选资格等。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8.参选人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书
承诺书
(比选人名称):
针对本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我公司已充分理解比选文件,现承诺如下:
我公司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选后向比选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9.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比选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为贵公司代理的 (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的参选人。我方承诺,如我公司中选,我公司将按参选人须知第9条的要求,向贵公司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我公司将承担因我方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不及时或不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而造成的贵方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特此承诺!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0.参选人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通信代码 | 电 话 | | 传 真 | | |||
网 址 | | 邮政编码 | | ||||
成立时间 | | ||||||
企业性质 | | 上级主管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职 称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职 称 | | |
三证合一新营业执照号或法人营业执照号 | | ||||||
固定资产(万元) | | ||||||
开户银行 | 名称 | | |||||
帐号 | | ||||||
地址 | | ||||||
注:参选人应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官网查询截图,示例如下:
11.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XX公司[比选人名称]】:
我方参加【XX项目[比选项目名称]】【XX包件[包件名称]】的参选,根据法律法规维护参选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 【XX公司[参选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XX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XX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 |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参选人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参选人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应从出资比例由高到低进行填写]】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XX公司[管理单位全称]】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XX公司[被管理单位全称,应列明所有被管理单位]】 | |
备注: |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3. 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4. 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12.业绩情况表
近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业绩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签订方 | 合同签订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销售金额(万元) | 证明文件所在页码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 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 比选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应提供销售业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顺序应与“参选产品销售业绩表”一一对应。
3. 如【本比选项目/本包件】对参选人或者参选货物业绩有要求,参选人应当如实填写本表并根据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相关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合同关键页(须包括合同服务内容、实施时间、合同金额、合同签页,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需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结算的发票或订单或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3.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比选编号: 包件:
序号 | 比选文件条目号 | 比选文件的商务条款 | 参选文件偏离情况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技术服务偏离表
技术服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比选编号: 包件:
序号 | 服务名称 | 比选规格 | 参选规格 | 偏离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编制要求:比选文件中明确要求参选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6.参选一览表(报价)
参选一览表
项目名称: 比选编号: 包件: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服务内容 | 不含税总价 | 是否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税率 | 含税参选总价 | 参选保证金 | 备注 |
| 项目名称/包件 | | 是 | | | / | |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注:1.此表应按“参选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保证金一同密封单独提交。
2.★各参选人务必注意应税类型详见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3.3.6参选报价具体要求,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将导致被否决参选。
3.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1+税率),保留两位小数;例:不含税报价为100.00元,税率为6%,则含税报价=100.00*(1+6%)=106.00元。
17.参选单项报价表(报价)
参选单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比选编号: 包件: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服务内容 | 税率 | 不含税总价(保留2位小数)元 | 含税总价(保留2位小数)元 | 最高参选限价(含税)元 | 服务期 | 备注 |
1 | 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云商服务 | 6% | | | 436000 |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
2 | 全球云网监测平台涉及的网民探针拨测服务 | | | 918000 | | ||
3 | SD-WAN及多云涉及的云商服务 | | | 53000 | | ||
合计 | | | | | | |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单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3. ★各参选人务必注意应税类型详见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3.3.6参选报价具体要求,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将导致被否决参选。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2022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将各产品品类划分到充足供应源市场和有限供应源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有限供应源市场,否则确定为充足供应源市场。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1)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2)联合采购场景下的应用。在中国电信与其他方联合采购的项目,针对专属于中国电信的标包、标段,除另有说明的情况之外,应按规则应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在中国电信与其他联合采购方共同涉及的标包、标段(含未划分标包、标段的采购项目),是否及如何应用中国电信和/或其他联合采购方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由各联合采购方协商一致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3)联合建设场景下的应用。如果供应商“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且处于被该第三方禁止采购/限制采购(或纳入黑名单等任何相当于禁止采购/限制采购的处理)的状态,则在中国电信与该第三方联合建设项目的范围内,中国电信有权在其认为可行的条件下,响应该第三方要求减少或避免采购、应用该供应商的产品,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应用。以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进行的中国电信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原则上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是否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等相关文件中明确。
在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禁止采购的处理措施理解为取消相关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资格;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在以评分方法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扣减评分,在以价格为标准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核减价格(拍卖方式下不适用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以新版本规则为准,除非相关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该合同适用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固定版本。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国电信与其他采购方联合实施的采购活动(联合采购)或中国电信废旧闲置物资处置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中国电信供应商纳入本管理规则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序号 | 行为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也包括中国电信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和中国电信以招标、比选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实施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串通或同类行为 (2)在以拍卖方式实施的中国电信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存在《拍卖法》第三十七条所指向的恶意串通行为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相应项目评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针对行为描述(2),人民法院或市场行政监督管理部作出具相关认定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也包括中国电信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和中国电信通过招标、比选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实施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弄虚作假或同类行为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相应项目评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网信安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公安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 (1)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2)国家部委通报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8 | 因供应商责任给中国电信造成网信安全风险 | 1.行为描述: (1)所开发的信息系统存在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使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情况,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2)违反《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未经授权探测、发布中国电信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漏洞的 (3)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存在后门、木马和恶意程序的。对发现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4)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中国电信拥有所有权的软件(或固件)源代码的 (5)未经授权对中国电信运营的网络开展渗透测试的 (6)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登录中国电信所运营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修改、删除等操作的 (7)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保存中国电信运营的网络、信息系统极其设备账号、口令、数据、系统解构、拓扑图等信息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国家部委通报,经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3)、(4)、(5)、(6)、(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9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0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1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2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3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4 | 恶意扰乱采购供应链工作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或其他采购工作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工作进程、采购工作秩序、工作结果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采购管理、物流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商管理和其他供应链管理工作 | 采购实施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5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6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7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8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9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0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1 | 虚假履约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弄虚作假,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明材料企图让中国电信相信其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履行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合同履行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2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3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4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5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6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7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8 | 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处理的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中国电信需要按要求落实处罚决定结果或者应用处罚决定中的相关信息 2.认定标准:有关部门招投标行政处罚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根据处罚决定或研究结果处罚范围应当涉及中国境内全地域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根据处罚决定或研究结果处罚范围仅涉及指定省地域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9 | 涉及中国电信的供应商其他违法犯罪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涉因涉及中国电信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并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中国电信权益或给中国电信造成风险,或虽然未侵犯中国电信权益、未给中国电信造成风险但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含冒用、盗用)了中国电信名义或与中国电信的合作关系(含捏造、伪造的关系) 2.认定标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仲裁结果。符合其他不良行为类目的行为不认定为本类目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信息来源说明: | |||||||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 |||||||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 |||||||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 |||||||
3.其他说明 | |||||||
①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
②上述各类目行为描述、认定标准中提及的“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也包括中国电信与其他采购方联合实施的采购。 | |||||||
③关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生效仲裁结果,中国电信有权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或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走访查证、函询查证的结果为准;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一审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序号 | 行为 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处理规则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在充足供应源市场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 在有限供应源市场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也包括中国电信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和中国电信以招标、比选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实施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串通或同类行为 (2)在以拍卖方式实施的中国电信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存在《拍卖法》第三十七条所指向的恶意串通行为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相应项目评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针对行为描述(2),人民法院或市场行政监督管理部作出具相关认定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也包括中国电信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和中国电信通过招标、比选等各类竞争性采购形式实施的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的弄虚作假或同类行为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相应项目评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6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6%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5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网信安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公安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 (1)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2)国家部委通报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8 | 因供应商责任给中国电信造成网信安全风险 | 1.行为描述: (1)所开发的信息系统存在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使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情况,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2)违反《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未经授权探测、发布中国电信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漏洞的 (3)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存在后门、木马和恶意程序的。对发现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4)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中国电信拥有所有权的软件(或固件)源代码的 (5)未经授权对中国电信运营的网络开展渗透测试的 (6)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登录中国电信所运营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修改、删除等操作的 (7)未经中国电信授权擅自保存中国电信运营的网络、信息系统极其设备账号、口令、数据、系统解构、拓扑图等信息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国家部委通报,经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3)、(4)、(5)、(6)、(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9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10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1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2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3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
14 | 恶意扰乱采购供应链工作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或其他采购工作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工作进程、采购工作秩序、工作结果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采购管理、物流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商管理和其他供应链管理工作 | 采购实施部门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15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16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17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 ||||
18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19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20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21 | 虚假履约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弄虚作假,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明材料企图让中国电信相信其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履行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合同履行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22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23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24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25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26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27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如果供应商“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且处于被该第三方禁止采购/限制采购(或纳入黑名单等任何相当于禁止采购/限制采购的处理)的状态,则在中国电信与该第三方联合建设项目的范围内,中国电信有权在其认为可行的条件下,响应该第三方要求减少或避免采购、应用该供应商的产品,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如果供应商“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且处于被该第三方禁止采购/限制采购(或纳入黑名单等任何相当于禁止采购/限制采购的处理)的状态,则在中国电信与该第三方联合建设项目的范围内,中国电信有权在其认为可行的条件下,响应该第三方要求减少或避免采购、应用该供应商的产品,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28 | 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处理的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中国电信需要按要求落实处罚决定结果或者应用处罚决定中的相关信息 2.认定标准:有关部门招投标行政处罚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根据处罚决定或研究结果处罚范围应当涉及中国境内全地域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禁限期、处理措施原则上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或要求为准(必要时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 禁限期、处理措施原则上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或要求为准(必要时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根据处罚决定或研究结果处罚范围仅涉及指定省地域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禁限期、处理措施原则上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或要求为准(必要时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 禁限期、处理措施原则上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或要求为准(必要时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 |||
29 | 涉及中国电信的供应商其他违法犯罪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涉因涉及中国电信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并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中国电信权益或给中国电信造成风险,或虽然未侵犯中国电信权益、未给中国电信造成风险但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含冒用、盗用)了中国电信名义或与中国电信的合作关系(含捏造、伪造的关系) 2.认定标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仲裁结果。符合其他不良行为类目的行为不认定为本类目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足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有限供应源市场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处理规则说明: | ||||||||||||||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 ||||||||||||||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足供应源市场和有限供应源市场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足供应源市场和有限供应源市场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 ||||||||||||||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 ||||||||||||||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 ||||||||||||||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 ||||||||||||||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 ||||||||||||||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有限供应源市场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在废旧闲置物资处置项目中应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禁止采购的处理措施理解为取消相关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资格;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在以评分方法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扣减评分,在以价格为标准择优时理解为相应核减价格(拍卖方式下不适用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 | ||||||||||||||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3.其他说明: | ||||||||||||||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部门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 ||||||||||||||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 ||||||||||||||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 ||||||||||||||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 ||||||||||||||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 ||||||||||||||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 ||||||||||||||
⑦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 ||||||||||||||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 ||||||||||||||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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