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清河村工业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建筑物、林木及其他附属设施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N0109TD240090 | 产权子类型 | 工业用地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18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4 17:00:00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延长(5)个周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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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1244038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13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德丰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
转让底价(元) | 12440380.00 | |||||||||||||||||||||||||||||||||||||||||||||||||||||||||||||
转出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150500756674312J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K6商务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兰志宇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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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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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决策文件 | 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通辽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特别 |
1、转让标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清河村,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内0502执恢28号之二,该标的所有权归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因原债务人欠税,本次转让标的未过户到转让方名下。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本次转让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约14113.70平方米,地上已办理产权证书的四处房屋建筑面积总计3828.39平方米,其中车库建筑面积106.68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1927.59平方米;锅炉房建筑面积93.43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1700.69平方。其他附属设施及林木详见附件《评估明细表》。房屋为混合和砖混结构,最终权属面积以标的所在地房产、土地、规划部门核定为准,本次转让标的成交价不因实测面积调整而发生变化。 2、本次转让标的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成交后转让方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为受让方开具发票。 3、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勘验标的联系人:吴晓彬 18647519691 勘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清河村 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5、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7、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注册的名称须与预留银行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
交易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详见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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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详见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承租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缴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本次转让标的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债权抵顶方式进行,同等价格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款优先受让。具体价款支付方式如下: (1)一次性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缴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债权抵顶:交易价款可以以债权进行抵顶(保证金除外),不接受债权人联合体参与抵顶。仅允许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的债权人参与债权抵顶,债权人参与项目的须最少支付10万元货币交易价款,剩余价款可由债权人以债权抵顶方式进行支付,不足部分须现金补足,债权人须提前与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成交后由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债权人和债权金额确认资料。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付手续。 5、本次转让标的转让方负责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资料,以及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原债务人欠税(具体欠税金额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受让方需自行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本次转让标的未过户到转让方名下,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标的权属变更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原债务人所欠缴相关税费、标的过户到转让方名下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交付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产生的全部税费及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详见“特别告知”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07-18 00:00:00 至 2024-08-14 17:00:00 | |||
报名手续 |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意向受让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受让申请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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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2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8-14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及资料交接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最终受让方为债权人的,所交纳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等额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现金补足,多余部分原渠道无息退还; 3、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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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0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4-07-18 00:00:00-2024-08-15 10:05: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成交方服务费 | 按《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支付 | ||||
附件下载 |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pdf 评估明细表.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王丽娟、白斌 |
咨询电话 | 18586095917、13948559977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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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