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中心医院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理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03.01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2102200042
预算金额203.01万元
招标联系人殷建新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21022000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中心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理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022000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理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文件 1 2030130
 合计金额小写: 203013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零叁万零壹佰叁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01 —— 2023-11-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61号长沙市中心医院(本部); 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长春巷001号长沙市中心医院(北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每天派专人专车至甲方医疗废物暂存点收集医疗废物,转运至长沙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3.3.2根据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沙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长发改价服审【2017】416号),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开放使用床位数计费,收费标准为2.7元/床/日。
3.3.3乙方每月按照甲方开放使用床位2060张,每月按实际天数结算一次结算医疗垃圾处置服务费用;乙方于结算前10日向甲方提供处置费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
4.收款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5528020)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每月结算一次(2060*2.7*当月天数)
4.2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552802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集甲方的医疗废物。
5.2.2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5.2.3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甲方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收医疗废物。转运周期为24小时内转运。
5.2.4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
5.2.5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每48小时内派专人专车至甲方医疗废物暂存点收集医疗废物,转运至长沙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5.3.2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做到当面交接,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五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指定专人负责衔接、配合乙方的收运及处置工作,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且放置于周转箱内;核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电子系统资料录入及信息确认,报主管部门存档保存五年。
6.1.2甲方指定专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分类工作,其中化学性废物须标识具体成份,甲方产生的化学性、病理性、药物性三类医疗废物须用乙方提供的红色胶带在周转箱封口处封箱标识。
6.1.3指定专人负责乙方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箱的接收及管理工作,所有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必须集中放置在甲方建立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待运,并保证医疗废物周转箱完整不破损。由于乙方提供的周转箱承担一定的成本费用,甲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节俭使用。如果因甲方人为造成周转箱破损、毁坏、丢失,甲方应按照壹佰元/套进行赔偿。
6.1.4医疗废物暂存仓库必须方便医疗废物装卸及运送车辆的出入,保证医院内医疗废物运输通道畅通,如因甲方医疗废物运输通道拥堵导致的医疗废物无法及时转运,责任由甲方承担。暂存仓库应符合“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条件,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配备水龙头、通风设施,有1米高的墙裙防渗处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6.1.5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应当对医疗甲方的安全卫生制度和疫情防控要求。
6.1.6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如乙方在收运过程中发现甲方医疗废物中的锐器未安全包装,可拒收。如乙方工作人员无过失或过错的情况下因未安全包装的锐器刺伤,则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6.1.7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形式按时结算医疗废物处置费。
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乙方持续拥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全部资质和条件,因资质和条件问题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
6.2.2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箱,使用专用车辆和周转箱收集甲方的医疗废物。
(1)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
(2)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
6.2.3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
6.2.4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甲方的医疗废物暂存仓库接收医疗废物。转运周期为24小时内转运一次。
6.2.5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子),定期体检。
6.2.6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运输中,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执行处理。
6.2.7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区内文明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安全卫生制度和疫情防控要求。
6.2.8乙方在转运过程中,因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收运医疗废物,造成二次污染的,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9乙方指定专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殷建新:13907498980。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的安全卫生制度和疫情防控要求。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按规定分类医疗废物,不得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非《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其它物质混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造成医疗废物无法及时规范处置的事实,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7.5乙方在约定的周期内未及时将医疗废物转运并处置,但因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停炉超过72小时所导致的处置能力缺失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6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古岭

法定代理人: 冯永 法定代理人: 宋文玲

委托代理人: 张老师 委托代理人: 殷建新

电话: 0731-85668157 电话: 0731-82221108

传真: 0731-85668157 传真:


附件列表:
2022.12长沙市中心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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