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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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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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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05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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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青医保办发〔2023〕68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常态化、精细化的系统管理思维,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管理,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效果,推动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报量数据审核,提高报量准确性。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认真指导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发挥临床、药学(设备)、信息等相关科室合力,结合历史实际使用量、临
  床反馈、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准确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量,提高报量与临床实际使用的匹配度。要切实负起检查审核责任,对“用而不报”、报量与历史采购量差异较大(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20%)的医疗机构,在报量阶段就要求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核改或作出说明。中选产品在执行过程中,对公立医疗机构报量异常的产品进行重点监测。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严格与报量挂钩,在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做到多报量多留用,提升激励政策的精准性。
  二、确保中选产品入院,落实优先使用。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将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实施范围,严格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及时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确保中选产品顺利进院,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及使用情况开展一轮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并按协议量进行采购。要将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与DRG/DIP付费衔接,对“招而不采”、“采而不用”及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品种数占总集采品种数30%的,按一定比例扣减DRG质量保证金。建立集中采购与基金监管的定期沟通机制,将集采中选产品执行情况较差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品种提供给基金监管部门,在飞检对象抽取中发挥重要线索因素。
  三、开展中选产品常态化监测,建立通报制度。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平台的监测功能,常态化、精细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建立“一院一档”,按项目、批次、品种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并将“用而不报”、大量采购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公开通报机制,对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同通用名品种比例超过30%、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上一年度采购数量30%、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和未按要求进行规范采购的医疗机构,每季度通报一次,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开展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
  四、严格落实平台规范采购,提升网采率。
  严格落实平台采购要求,对已纳入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从平台采购;对于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及时且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与生产经营企业议价采购,并按规定及时(7个工作日内)、规范、如实向同级医保部门进行备案。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地区未按要求规范采购的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管理、结余留用考核中落实规范采购相关考核指标内容,督促医疗机构规范采购,提升网采率。
  五、扎实推进县域医共体采购,提升配送率。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督导县域医共体强化县、乡、村药品耗材“五统一”(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采购使用管理。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结合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需求,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与生产企业统一签订采购协议,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及时、供应充足,满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六、压实中选企业责任,确保质量和供应安全。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耗材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对无法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按协议供应的医药企业,报省医疗保障局依情节给予相应等级信用评价,并适时启动备选产品供应。省医疗保障局按月对配送率未达到80%的企业,进行通报和函询约谈,对连续3个月配送率均未达到80%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在我省的配送资格。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发现中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向药监部门进行反馈,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及时启动备选产品供应。
  七、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升落地实施质量。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是监管集采工作的落地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以全流程、全周期、精细化的系统管理思维,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每半年(6月份和12月份)向省医疗保障局书面报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监测工作情况汇报,形成省、市(州)常态化监测、分级应对、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报量准、供量足、用量实,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持续深化,让群众享受更多质优价廉的医药服务。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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