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
乙方:厦门易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XH[GK]2019005-1的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2010307 | 安全审计设备 | 安全审计设备 | 1 | 项 | 国内 | 1000000 | 1000000 | 深信服、安恒、网神、锐捷 | 深信服DAS-1000-A620、深信服AC-1000-C400、安恒DAS-LOG-500、网神G1500-E026、锐捷RG-S8605E、锐捷RG-ONC-AIO-E | 无 | ||||
合计: | 1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9号;
4.3交付条件:依据招标文件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深信服数据库审计DAS-1000-A620(1套)、深信服上网行为管理AC-1000-C400(1套)、安恒日志审计DAS-LOG-500(1套)、网神G1500-E026(1套)、锐捷核心交换机RG-S8605E(2套)、锐捷核心交换机控制器RG-ONC-AIO-E(1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6.1.2货物验收:设备运抵甲方处后由三方共同开箱并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和品牌进行验收。 6.1.3系统验收:乙方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运转后,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6.1.4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6.1.5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书、收款收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向乙方支付60%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手续,即: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
2 | 40 | 乙方按合同要求全部货物交货并完成安装部署实施后,在通过甲方组织的终验并签署终验报告后,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作为质保函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质保函、付款申请书、全款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支付合同总价款40%的支付手续,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
3 | 0 | 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后满3年且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面履行合同所有实施内容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该项目质保函,即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1甲方付款后乙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甲方此批货款总价5‰的违约金。 10.1.2乙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供产品,每迟交10天(不足10天的按10天计算),乙方应按合同总价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10.1.3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甲方接获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给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辩,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垫付或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合同结束后,本条款仍然有约束力。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厦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次投标设备均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硬件整机三年质保,所投设备若发生故障,我方将在30分钟内响应、8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我方予以更换新产品、提供代用产品或使产品可正常运转的措施。除设备的日常维护外,乙方提供每月一次的巡检服务,并提供相应的巡检报告,年底整理成册交由甲方存档存放。 14.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本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理,并根据监理要求按阶段提交项目资料及项目实施进度。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 | 乙方: | 厦门易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9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1116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琰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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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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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606046220 |
联系方法: | 1331385395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市工商银行嘉华里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00020809200083256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