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招标公告
金额
69.4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1/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4-210112-00001
预算金额69.42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东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常奕宁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01/29
公告正文
包号:001 服务内容:食用农产品抽检 | ||||
招标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 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的50%,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食品安全“三年攻坚”、“五大行动”等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3%。按照实际考核要求进行调整。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2024年(757)项监督抽检工作。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 第四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对同一经营者抽样不得超出3批次。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七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八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九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检工作。 第十八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附件《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后附抽检计划表(详见第三章服务需求) | | |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 |
2024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 ||||||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抽检批次 | 抽检项目 |
1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30 | 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氯霉素、沙丁胺醇、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氯丙嗪 |
牛肉 | 20 | 克伦特罗、地塞米松、恩诺沙星、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挥发性盐基氮、磺胺类(总量) | ||||
羊肉 | 20 | 克伦特罗、恩诺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总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
畜副产品 | 猪肝 | 10 | 克伦特罗、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沙丁胺醇、镉(以Cd计)、氯霉素、莱克多巴胺、甲氧苄啶 | |||
猪肾 | 5 | 恩诺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
其他畜副产品 | 10 | 氯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 | ||||
禽肉 | 鸡肉(重点品种:乌鸡) | 20 | 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氯霉素、氟苯尼考、沙拉沙星、甲硝唑 | |||
鸭肉 | 10 | 恩诺沙星、甲氧苄啶、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
其他禽肉 | 10 | 恩诺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呋喃唑酮代谢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
禽副产品 | 鸡肝 | 10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氨嗪 | |||
其他禽副产品 | 10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氨嗪 |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30 | 镉(以Cd计)、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啶虫脒、铅(以Pb计)、二甲戊灵、甲拌磷、多菌灵、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敌敌畏 | ||
葱 | 15 | 铅(以Pb计)、镉(以 Cd 计)、毒死蜱、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三唑磷、水胺硫磷、戊唑醇、氧乐果 |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30 | 毒死蜱、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克百威、二甲戊灵、甲基异柳磷、铅(以Pb计)、辛硫磷、啶虫脒、阿维菌素、氟虫腈、苯醚甲环唑 | |||
菠菜 | 15 | 毒死蜱、氟虫腈、阿维菌素、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腐霉利、镉(以Cd计)、铅(以Pb计)、甲拌磷 | ||||
普通白菜 | 15 | 毒死蜱、啶虫脒、氟虫腈、阿维菌素、氧乐果、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铅(以Pb计)、吡虫啉、甲拌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 ||||
油麦菜 | 15 | 氟虫腈、氧乐果、水胺硫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甲拌磷、灭多威 | ||||
大白菜 | 10 | 镉(以Cd计)、毒死蜱、阿维菌素、水胺硫磷、甲胺磷、氧乐果 |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15 | 镉(以Cd计)、氧乐果、丙溴磷、水胺硫磷、铅(以Pb计)、啶虫脒、噻虫胺、杀扑磷 | |||
茄子 | 10 | 镉(以Cd计)、氧乐果、水胺硫磷、噻虫嗪、克百威、噻虫胺 | ||||
番茄 | 5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烯酰吗啉、氧乐果 | ||||
甜椒 | 5 | 氧乐果、水胺硫磷、毒死蜱、啶虫脒 | ||||
豆类蔬菜 | 豇豆 | 20 | 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氯唑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胺磷 | |||
菜豆 | 10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多菌灵 | ||||
食荚豌豆 | 10 | 毒死蜱、多菌灵、灭蝇、噻虫胺、氧乐果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30 | 铅(以Pb计)、吡虫啉、噻虫嗪、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噻虫胺 | |||
山药 | 10 | 铅(以Pb计)、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涕灭威 | ||||
胡萝卜 | 5 | 铅(以Pb计)、镉(以 Cd 计)、毒死蜱、氟虫腈、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
马铃薯 | 5 | 铅(以Pb 计)、镉(以 Cd 计)、总砷(以As计)、总汞(以Hg计)、铬(以Cr计)、水胺硫磷、甲拌磷、氧乐果、辛硫磷、溴氰菊酯、氟虫腈、阿维菌素、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对硫磷 | ||||
豆芽 | 豆芽 | 10 | 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以 SO计) | |||
鲜食用菌 | 鲜食用菌 | 5 | 镉(以 Cd 计)、总砷(以As计)、百菌清、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
芸薹属类蔬菜 | 结球甘蓝 | 10 | 苯醚甲环唑、毒死蜱、甲胺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乐果、灭线磷、噻虫嗪、三唑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
菜薹 | 5 | 镉(以 Cd 计)、吡虫啉、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甲拌磷、联苯菊酯 | ||||
瓜类蔬菜 | 黄瓜 | 10 | 阿维菌素、毒死蜱、腐霉利、甲拌磷、克百威、噻虫嗪、氧乐果、乙螨唑 | |||
水产品 | 贝类 | 贝类(重点品种:花蛤、花螺等) | 15 | 镉(以 Cd 计)、多氯联苯、孔雀石绿、氯霉素、氟苯尼考、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氧氟沙星、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重点品种:泥鳅、黄鳝、鳊鱼、黄颡鱼、鲈鱼、鲶鱼、鲟鱼、鲫鱼、黑鱼、鳜鱼等) | 30 | 恩诺沙星、孔雀石绿、地西泮、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甲氧苄啶、氟苯尼考、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 | |||
淡水虾 | 10 | 恩诺沙星、镉(以Cd计)、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孔雀石绿 | ||||
淡水蟹 | 10 | 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重点品种:多宝鱼、黄鱼、海鲈鱼等) | 10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镉(以Cd计)、甲硝唑、甲氧苄啶、挥发性盐基氮、磺胺类(总量) | |||
海水虾(重点品种:虾蛄、基围虾等) | 17 | 镉(以Cd计)、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物、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
海水蟹(重点品种:梭子蟹等) | 10 | 镉(以Cd计)、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妥因代谢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种:牛蛙) | 10 | 恩诺沙星、镉(以Cd计)、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孔雀石绿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20 | 吡虫啉、腈苯唑、苯醚甲环唑、多菌灵、噻虫嗪、噻虫胺、吡唑醚菌酯 | ||
芒果 | 10 | 苯醚甲环唑、多菌灵、氧乐果、吡唑醚菌酯、噻虫胺、乙酰甲胺磷、吡虫啉 | ||||
火龙果 | 5 | 氟虫腈、克百威、氧乐果、甲胺磷 | ||||
荔枝 | 5 | 氧乐果、毒死蜱、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
杨梅 | 5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 | ||||
柑橘类水果 | 柚 | 5 | 水胺硫磷、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唑磷、多菌灵 | |||
柠檬 | 5 | 多菌灵、克百威、联苯菊酯、水胺硫磷 | ||||
柑、橘 | 5 | 苯醚甲环唑、丙溴磷、克百威、联苯菊酯、三唑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2,4-滴和2,4-滴钠盐 | ||||
橙 | 5 | 丙溴磷、克百威、联苯菊酯、氧乐果、2,4-滴和2,4-滴钠盐、苯醚甲环唑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葡萄 | 5 | 苯醚甲环唑、克百威、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 | |||
草莓 | 5 | 多菌灵、克百威、烯酰吗啉、氧乐果、吡虫啉 | ||||
猕猴桃 | 5 | 氯吡脲、多菌灵、敌敌畏、氧乐果 | ||||
桑葚 | 5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 | ||||
仁果类水果 | 苹果 | 5 | 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氧乐果 | |||
梨 | 5 | 敌敌畏、毒死蜱、多菌灵、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 | ||||
核果类水果 | 枣 | 5 | 多菌灵、氟虫腈、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氧乐果、糖精钠(以糖精计) | |||
桃 | 5 | 苯醚甲环唑、敌敌畏、克百威、氧乐果、吡虫啉 | ||||
油桃 | 5 | 多菌灵、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敌敌畏、苯醚甲环唑 | ||||
瓜果类水果 | 西瓜 | 5 | 噻虫嗪、氧乐果、乙酰甲胺磷、苯醚甲环唑 | |||
甜瓜类 | 5 | 克百威、烯酰吗啉、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
豆类 | 豆类 | 豆类 | 5 | 铬(以 Cr 计)、赭曲霉毒素 A、吡虫啉、环丙唑醇 |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 | 15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 | ||
生干籽类 | 15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镉(以 Cd 计)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30 | 甲硝唑、氯霉素、氟虫腈、地美硝唑、呋喃唑酮代谢物 | ||
其他禽蛋 | 10 | 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多西环素 | ||||
合计 | 757 |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780,000.00
最高限价(元):1,950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002 服务内容:餐饮环节抽检 | ||||
招标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 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的50%,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食品安全“三年攻坚”、“五大行动”等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3%。按照实际考核要求进行调整。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2024年(400)项监督抽检工作。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 第四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对同一经营者抽样不得超出3批次。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七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八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九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检工作。 第十八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附件《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后附抽检计划表(详见第三章服务需求) | | |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 |
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餐饮环节) | ||||||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抽检批次 | 抽检项目 |
1 | 餐饮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馒头花卷(自制) | 30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包子(自制) | 30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
油条油饼(自制) | 30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 | 160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
糕点(自制) | 糕点(自制) | 糕点(自制) | 40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用量比例之和 | ||
复合调味料(自制) | 半固态调味料(自制) | 火锅麻辣烫底料(自制) | 30 |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 ||
花生及其制品(自制) | 花生及其制品(自制) | 花生制品(自制) | 30 | 黄曲霉毒素B1 | ||
焙烤食品(餐饮) | 焙烤食品(餐饮) | 饼干(餐饮单位自制) | 30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三氯蔗糖、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其他餐饮食品 | 节令食品(自制) | 粽子(自制) | 5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其他餐饮食品 | 节令食品(自制) | 月饼(自制) | 5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三氯蔗糖、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其他部分餐饮食品 | 其他部分餐饮食品 | 各省自拟 | 10 | 各省自拟 | ||
合计 | 400 |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694,200.00
最高限价(元):1,950
采购需求:查看
包号:003 服务内容:生产环节及流通环节抽检 | ||||
招标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 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的50%,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食品安全“三年攻坚”、“五大行动”等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3%。按照实际考核要求进行调整。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2024年(356)项(生产环节66,流通环节290批次)监督抽检工作。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 第四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对同一经营者抽样不得超出3批次。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七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八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九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检工作。 第十八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附件《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后附抽检计划表(详见第三章服务需求) | | |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 |
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流通环节) | ||||||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抽检批次 | 抽检项目 |
1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大米 | 大米 | 30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
小麦粉 | 小麦粉 | 小麦粉 | 镉(以Cd计)、苯并[a]芘、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黄曲霉毒素B1、过氧化苯甲酰、偶氮甲酰胺 | |||
挂面 | 挂面 | 挂面 | 铅(以Pb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生湿面制品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发酵面制品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 (半精炼、全精炼) | 花生油 | 30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玉米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铅(以Pb计) | |||||
芝麻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乙基麦芽酚、铅(以Pb计) | |||||
大豆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铅(以Pb计) | |||||
食用植物调和油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铅(以Pb计) | |||||
3 | 调味品 | 酱油 | 酱油 | 酱油 | 45 | 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食醋 | 食醋 | 食醋 | 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 | |||
酱类 | 酿造酱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氨基酸态氮、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 | |||
调味料酒 | 调味料酒 | 料酒 |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调味油 |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铅(以Pb计) |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铅(以Pb计)、罗丹明B、苏丹红I-IV、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沙门氏菌 |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鸡粉、鸡精调味料 | 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其他固体调味料 | 铅(以Pb计)、苏丹红I-IV、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阿斯巴甜 |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辣椒酱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 罗丹明B、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蚝油、虾油、鱼露 | 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其他液体调味料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味精 | 味精 | 味精 | 谷氨酸钠、铅(以Pb计) | |||
3 | 调味品 | 食盐 | 食用盐 | 普通食用盐 | 5 | 氯化钠、钡(以Ba计)、碘(以I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 (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低钠食用盐 | 氯化钾、钡(以Ba计)、碘(以I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 (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
4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10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氯霉素、铅(以Pb计)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合成着色剂(胭脂红)、糖精钠(以糖精计)、氯霉素、酸性橙II、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商业无菌、纳他霉素 |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氯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铅(以pb计)、纳他霉素 |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巴氏杀菌乳 | 10 | 蛋白质、酸度、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灭菌乳 | 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脂肪、三聚氰胺、商业无菌 | |||||
发酵乳 | 蛋白质、酸度、脂肪、乳酸菌数、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沙门氏菌、大肠菌群、酵母、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调制乳 | 蛋白质、三聚氰胺、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乳粉 |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 | 蛋白质、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奶片、奶条等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三聚氰胺、沙门氏菌 | |||||
6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饮用天然矿泉水 | 15 | 界限指标、镍、溴酸盐、硝酸盐(以NO3 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铅(以 Pb 计) |
饮用纯净水 | 电导率、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余氯(游离氯)、三氯甲烷、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铅(以 Pb 计) | |||||
其他类饮用水 | 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三氯甲烷、铅(以 Pb 计) | |||||
果、蔬汁饮料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铅(以Pb计)、展青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 | ||||
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 | 蛋白质、三聚氰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碳酸饮料 (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 | 二氧化碳气容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霉菌、酵母 | ||||
茶饮料 | 茶饮料 | 茶多酚、咖啡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 | ||||
7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 | 油炸面、非油炸面、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 | 6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三氯蔗糖 | ||||
其他方便食品 | 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等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8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5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9 | 罐头 | 罐头 | 畜禽水产罐头 | 畜禽肉类罐头 | 5 | 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 |
水产动物类罐头 | 组胺、无机砷(以As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 | |||||
果蔬罐头 | 水果类罐头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诱惑红、亮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商业无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铅(以 Pb 计) | ||||
蔬菜类罐头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商业无菌 | |||||
其他罐头 | 其他罐头 | 黄曲霉毒素B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商业无菌、铅(以 Pb 计) | ||||
10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类 | 2 | 蛋白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糖精钠(以糖精计)、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 |
11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生制品 | 12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黄曲霉毒素B1 |
速冻面米熟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速冻调制食品 | 速冻肉制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铬(以Cr计)、氯霉素、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12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 5 |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薯类食品 | 干制薯类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以Pb计)、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13 | 糖果制品 | 糖果制品 (含巧克力及制品) | 糖果 | 糖果 | 5 | 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铅(以Pb计)、沙门氏菌 | ||||
果冻 | 果冻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14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茶叶 | 茶叶 | 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 4 | 铅(以Pb 计)、草甘膦、吡虫啉、乙酰甲胺磷、联苯菊酯、灭多威、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甲拌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毒死蜱、啶虫脒、多菌灵、茚虫威、呋虫胺 |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 代用茶 | 代用茶 | 铅(以Pb 计)、啶虫脒、吡虫啉、克百威、炔螨特、毒死蜱、二氧化硫残留量、霉菌 | |||
15 | 酒类 | 蒸馏酒 | 白酒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 15 | 酒精度、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发酵酒 | 黄酒 | 黄酒 |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氨基酸态氮 | |||
啤酒 | 啤酒 | 酒精度、甲醛 | ||||
葡萄酒 | 葡萄酒 | 酒精度、甲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
果酒 | 果酒 | 酒精度、展青霉素、糖精钠(以糖精计) | ||||
其他酒 | 配制酒 |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 |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16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酱腌菜 | 10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斯巴甜、大肠菌群、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蔬菜制品 | 蔬菜干制品 | 蔬菜干制品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
蔬菜制品 | 食用菌制品 | 干制食用菌 | 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 | |||
17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蜜饯 |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糕类 | 10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成着色剂(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水果干制品 | 水果干制品(含干枸杞) | 铅(以Pb计)、啶虫脒、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克百威、炔螨特、毒死蜱、吡虫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
果酱 | 果酱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商业无菌、铅(以 Pb 计) | ||||
18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 | 5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霉菌、二氧化硫残留量 |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大肠菌群、霉菌、二氧化硫残留量 | |||||
19 | 蛋制品 | 蛋制品 | 再制蛋 | 再制蛋 | 1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商业无菌 |
20 | 食糖 | 食糖 | 食糖 | 白砂糖 | 5 | 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绵白糖 | 总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干燥失重 | |||||
红糖 | 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螨、干燥失重 | |||||
冰糖 | 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 | |||||
21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干制水产品 | 藻类干制品 | 5 | 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生食水产品 |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 挥发性盐基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
22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 | 淀粉 | 5 | 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淀粉制品 | 粉丝粉条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
其他淀粉制品 | 铅(以Pb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
23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15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三氯蔗糖、丙二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
月饼 | 月饼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 ||||
粽子 | 粽子 | 粽子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商业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24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10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蛋白质 | |||||
其他豆制品 | 大豆蛋白类制品等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25 | 蜂产品 | 蜂产品 | 蜂蜜 | 蜂蜜 | 5 | 果糖和葡萄糖、蔗糖、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嗜渗酵母计数、甲硝唑、氯霉素、洛硝达唑、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铅(以 Pb 计) |
26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15 | 乳酸菌、10-羟基-2-癸烯酸、蛋白质、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五烯酸、泛酸、还原糖、赖氨酸、绿原酸、肌醇、钙、镁、铁、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12、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D3、维生素E、硒、锌、烟酸、烟酰胺、叶酸、β-胡萝卜素、免疫球蛋白IgG、总黄酮、总皂苷、总蒽醌、双歧杆菌、砒啶甲酸铬、辅酶Q10、水分、可溶性固形物、酸价、过氧化值、崩解时限、铅(Pb)、总砷(As)、总汞(Hg)、硬胶囊壳中的铬、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酚酞、甲苯磺丁脲、格列苯脲、格列齐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瑞格列奈、盐酸吡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丁二胍、格列波脲、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阿替洛尔、盐酸可乐定、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哌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氨氯地平、尼群地平、尼莫地平、尼索地平、非洛地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合计 | 2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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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生产环节) | ||||||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抽检批次 | 抽检项目 |
1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大米 | 大米 | 4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 |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生湿面制品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
发酵面制品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 (半精炼、全精炼) | 花生油 | 6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
玉米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铅(以Pb计) | |||||
芝麻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乙基麦芽酚、铅(以Pb计) | |||||
大豆油 |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铅(以Pb计) | |||||
食用植物调和油 |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乙基麦芽酚、铅(以Pb计) | |||||
3 | 调味品 | 酱类 | 酿造酱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8 | 氨基酸态氮、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 |
调味料酒 | 调味料酒 | 料酒 |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调味油 |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铅(以Pb计) | |||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 | 铅(以Pb计)、罗丹明B、苏丹红I-IV、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沙门氏菌 |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鸡粉、鸡精调味料 | 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其他固体调味料 | 铅(以Pb计)、苏丹红I-IV、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阿斯巴甜 |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辣椒酱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 罗丹明B、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其他液体调味料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4 |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10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氯霉素、铅(以Pb计)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合成着色剂(胭脂红)、糖精钠(以糖精计)、氯霉素、酸性橙II、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商业无菌、纳他霉素 |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氯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铅(以pb计)、纳他霉素 | ||||
5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饮用天然矿泉水 | 10 | 界限指标、镍、溴酸盐、硝酸盐(以NO3 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铅(以 Pb 计) |
饮用纯净水 | 电导率、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余氯(游离氯)、三氯甲烷、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铅(以 Pb 计) | |||||
其他类饮用水 | 耗氧量(以O2计)、亚硝酸盐(以NO2 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三氯甲烷、铅(以 Pb 计) | |||||
果、蔬汁饮料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铅(以Pb计)、展青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 | ||||
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 | 蛋白质、三聚氰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
碳酸饮料 (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 | 二氧化碳气容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霉菌、酵母 | ||||
6 | 酒类 | 蒸馏酒 | 白酒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 12 | 酒精度、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
发酵酒 | 黄酒 | 黄酒 |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氨基酸态氮 | |||
啤酒 | 啤酒 | 酒精度、甲醛 | ||||
其他酒 | 配制酒 |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 |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
7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 | 4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霉菌、二氧化硫残留量 |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大肠菌群、霉菌、二氧化硫残留量 | |||||
8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8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三氯蔗糖、丙二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
月饼 | 月饼 |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 ||||
9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4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 |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蛋白质 | |||||
其他豆制品 | 大豆蛋白类制品等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合计 | 66 |
合同履行期限: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00时00分至2024年01月16日 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1月2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0-1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响应)文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递交电子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2、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领取: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可采用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收回,发送至代机构邮箱的加密文件自动作废,联系电话024-81074801-215。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投标人自行准备电子设备)。
4、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8号
联系方式: 024-810921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东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29号(16-18轴S-M轴)
联系方式: 024-81074801-215
邮箱地址: lndczbgs@163.com
开户行: 兴业银行沈阳沈河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东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4220201001002843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常奕宁
电 话: 024-810748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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