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CTEC2022B-12(招标文件编号:CTEC2022B-12)
二、项目名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成都中心西南食药同源植物资源利用平台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冠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6号3号楼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3-2-604-2室
中标(成交)金额:429.98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北京彭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综合科研楼2层2002
中标(成交)金额:441.52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北京冠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原子力显微镜等 | Park等 | XE7等 | 1等 | 879800.00等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2 | 北京彭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电子舌等 | INSENT等 | SA402B等 | 1等 | 886000.00等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文军、张恒、李艳梅、张养军、陈宝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执行。招标代理费收取金额:第1包:51297.80元; 第2包:52567.20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386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联系方式:方琳娜,010-82108775,150101188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100125
联系方式:李京晶 郭军,010-85143615、159010221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京晶 郭军
电 话: 010-85143615
包号 | 品目 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和型号 | 数量 (台/ 套) | 单价(元) |
1 | 1-1 | *原子力显微镜 | Park/XE7 | 1 | 879800.00 |
1 | 1-2 | 旋转流变仪 | Thermofisher/HAAKE Viscotester iQ | 1 | 429900.00 |
1 | 1-3 | 体外消化系统 | 晓东宜健/DRS-II+ | 1 | 754600.00 |
1 | 1-4 | 多分离柱高速逆流色 谱 | 上海同田/TBE-300C | 1 | 459900.00 |
1-5 | 质构仪 | 保圣科技/TA.XTC-16 | 1 | 159400.00 | |
1-6 | 电子鼻 | 保圣科技/cNose | 1 | 449600.00 | |
1-7 | 厌氧工作站 | MAWORDE/YY-L Plus | 1 | 398600.00 | |
1-8 | 超高压非热加工设备 | 科发高压 /HPP600MPa/3-5L | 1 | 318300.00 | |
1-9 | 喷雾干燥机 | 来亨科技/L-417 | 1 | 449700.00 | |
2 | 2-1 | *电子舌 | INSENT/SA402B | 1 | 886000.00 |
2 | 2-2 | 全自动微生物生长曲 线分析仪 | 杰灵 /MicroScreen-S | 1 | 360000.00 |
2 | 2-3 | 常压室温等离子体诱 变育种仪 | 天木生物 /ARTP-C2-1 | 1 | 648100.00 |
2 | 2-4 | 全自动台式发酵罐 | 艾卡/HABITAT | 1 | 394000.00 |
2 | 2-5 | 差示热量扫描仪 | 梅特勒-托利多/DSC3 | 1 | 596600.00 |
2 | 2-6 | 表面张力分析仪 | 贝拓/KF100 | 1 | 266900.00 |
2 | 2-7 | 微胶囊包埋机 | BUCHI/B-390 | 1 | 497000.00 |
2 | 2-8 | 高温杀菌机 | 顺仪/ST-20 | 1 | 248000.00 |
2 | 2-9 | 中式型真空冷冻干燥 仪 | 四环/LGJ-S100 | 1 | 289300.00 |
2 | 2-10 | 气调包装机 | 大江/DX-1V | 1 | 229300.00 |
包号 | 品目 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投标最 高限价 (万元) | 是否接 受进口 设备 | 采购标的对应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所属行业 |
1 | 1-1 | *原子力显微镜 | 1 | 432 | 是 | 工业 |
1 | 1-2 | 旋转流变仪 | 1 | 432 | 是 | 工业 |
1 | 1-3 | 体外消化系统 | 1 | 432 | 否 | 工业 |
1 | 1-4 | 多分离柱高速逆流色谱 | 1 | 432 | 否 | 工业 |
1 | 1-5 | 质构仪 | 1 | 432 | 否 | 工业 |
1 | 1-6 | 电子鼻 | 1 | 432 | 否 | 工业 |
1 | 1-7 | 厌氧工作站 | 1 | 432 | 否 | 工业 |
1 | 1-8 | 超高压非热加工设备 | 1 | 432 | 否 | 工业 |
1 | 1-9 | 喷雾干燥机 | 1 | 432 | 否 | 工业 |
2 | 2-1 | *电子舌 | 1 | 442 | 是 | 工业 |
2 | 2-2 | 全自动微生物生长曲线 分析仪 | 1 | 442 | 否 | 工业 |
2 | 2-3 | 常压室温等离子体诱变 育种仪 | 1 | 442 | 否 | 工业 |
2 | 2-4 | 全自动台式发酵罐 | 1 | 442 | 否 | 工业 |
2 | 2-5 | 差示热量扫描仪 | 1 | 442 | 是 | 工业 |
2 | 2-6 | 表面张力分析仪 | 1 | 442 | 否 | 工业 |
2-7 | 微胶囊包埋机 | 1 | 是 | 工业 | ||
2-8 | 高温杀菌机 | 1 | 否 | 工业 | ||
2-9 | 中式型真空冷冻干燥仪 | 1 | 否 | 工业 | ||
2-10 | 气调包装机 | 1 | 否 | 工业 |
条款号 | 内 容 |
2.2 | 采购人名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地址及邮政编码: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 联系人:方琳娜 联系方式:010-82108775,15010118896 |
3.1.1 | 重大违 法记录 :是 指供 应商因 违法经 营受 到刑 事处罚 或者责 令停 产停 业、吊 销许可 证或 者执 照、较 大数额 罚款 等行 政处罚 。及按 照《 财政 部关于 在政府 采购 活动 中查询 及使用 信用 记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财 库 125 号)中规定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及其它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 凡是经 查询在 被列 入失 信被执 行人、 重大 税收 违法案 件当事 人名 单、 政府采 购严重 违法 失信 行为记 录名单 及其 他不 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
3.1.5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
3.2 |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4.1 | 出资方/项目主管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 项目批准文号:农计财便函〔2022〕26 号 项目预算金额:874 万元 |
7.2 | 现场考 察:不 组织 项目 现场及 周围环 境考 察, 各潜在 投标人 可经 采购 人同意后自行现场考察。 |
7.3 | 开标前答疑会:不组织 |
14.3.2 | 投标报 价:货 物运 抵用 户的项 目现场 、货 交业 主指定 的地点 ,在 指定 位置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时的人民币价格(除进口免税产品外, 包含所有税费。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
14.6 | 投标人 给予招 标人 的优 惠条件 、价格 折扣 的承 诺等, 应当在 开标 时当 众宣读 ,凡是 没有 在开 标时当 众宣读 的优 惠条 件、价 格折扣 ,评 标时 不予考虑。 |
15.1 | 投标保证金 1.交纳金额:第 1 包:80000.00 元;第 2 包:80000.00 元。 2.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3.凭证交纳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
16.1 | 投标有效期:90 天 |
17.1 | 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 5 份 |
18.1.2 (2) | 光盘或其它电子文本:不提供 |
19.1 |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地点: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开标室(806 房间) 投标详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 5 号京朝大厦 8 层,100125 |
21.1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 5 号京朝大厦 8 层 806 室 详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 5 号京朝大厦 8 层 806 室 | |
25.4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28.1 | 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3 名 |
31.1 |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递交时间:不迟于签订合同、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后 5 天 递交金额:合同总价的 10% 接收单位:采购人 |
32.1 | 数量变更:≤10% |
38.1 | 招标代理费: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中的约定,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执行,由中标人 支付,并应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 采购代理机构交清。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中标金额(万元) 100 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 以上 0.01% 0.01% 0.01%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38.2 | 发票说 明:为 便于 及时 开具购 买招标 文件 、交 纳招标 代理费 的发 票, 要求供应商在填写《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时提供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如纳税人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41.1 | 同类产 品:也 称类 似产 品,指 具有与 本次 采购 产品非 常类似 特征 的另 一种产品。 |
41.2 |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119 号、财政部财办库〔2008〕248 号、北京市 财政局京财采购[2008]621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除品目 1-1、品目 1-2、 品目 2-1、品目 2-5、品目 2-7 接受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 放进入 中国境 内且 产自 关境外 的产品 )的 投标 外,其 余品目 均不 接受 进口产品。 |
41.3 | 进口货物: (1)外贸代理:本项目采购所涉及的进口事宜和免税事宜,由各包中 标商负责办理,对外签署订货合同,合同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 (2)除进口环节的各项税收外(办理免税),货物进口涉及的各项费 |
用,及美国货物加征的关税均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因本项目第 1 包和第 2 包均含进口货物,投标人须具有外贸进出 口资质(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否则其投标无效。 (4)投标人所投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必须提供制造商合法授权文件, 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
序号 | 发生时间 | 简要情况说明 | 证明材料索引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
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
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
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
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