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心内科设备一批合同公告
金额
201.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2/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配置清单.docx 心内科设备一批合同11.23(1).doc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102400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心内科设备一批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1024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免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1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1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设备到达指定地点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正常使用壹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0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正常使用贰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无息支付)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府中支行(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43162100001816000808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输液泵+注射泵工作站(2+2)、输液泵+注射泵工作站(2+3)、-86℃超低温冰箱3个产品质保期五年,终身维护;其他5个产品质保期贰年(厂家质保若大于文件规定年限,按厂家质保计算)。质保期内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相应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自然灾害(例如:战争、地震、鼠患、洪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设备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用户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5)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器械字号证、合格证、质量保修卡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7)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后,需由货物使用单位使用1-3个月,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乙方和望城区人民医院进行验收,经签字确认后,(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须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需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 (8)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退货或更新设备、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乙方所供设备,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设备(包括主要部件)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乙方所供设备,应享受设备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所供设备的供电方式、环境温度、湿度及相关要求,乙方必须随设备明确说明; 所供设备应具有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操作规程;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技术支持 11.1.1、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11.11.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1.2、故障响应 11.2.1、提供7×24h的故障服务受理; 11.2.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h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h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h,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4h; 11.2.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11.2.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11.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生产厂商或乙方无条件包修;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单位,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供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供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11.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现场免费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11.5、设备若需连接院内系统的,由乙方与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对接,完成接口改造、承担接口费用,后续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作为佐证资料。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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