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415)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06/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m-2024-04-00439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长春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JM-2024-04-00439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固定吊装式街面警务工作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万宏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镜湖北路镜湖半岛131幢109号商企
被投诉人1: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2627号
被投诉人2:禾源盛(吉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栖乐荟B座2119室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的第25项、技术评分的第1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部分,投诉人认为,在开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原件的复印件进行审查,同时也提供原件进行审查,此过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投标人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但是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不仅在开标过程中提供原件还要求在签署合同时提供原件,招标人重复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审查,极大地增加投标人负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此外,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属于可获取信息重复提供。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关于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的第1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部分,投诉人认为,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事先明确,评标委员会通过相关查询网站查询核实并未列明可以查询的网站有哪些,属于未明确评标方法细则;对于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网址查询描述模糊定义,不具备招标审查条件,应明确相应信息表述情况。此外,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备查。属于可获取信息重复提供。
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第1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部分,投诉人认为,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指定由提供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作为佐证资料,并未明确指出具有同等权威性的相关部门(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符合此项加分项的证明依据。招标文件中表述为特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的产品检测报告,综上所述,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第1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装饰面板”、“技术参数”的第1项第三条“装饰面板”部分,投诉人认为,GB 18580-2017标准规定了竹纤维板甲醛释放限量值小于等于0.124毫克每立方米(mg/m³),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以要求远远低于国标标准的竹纤维板甲醛释放量<0.005mg/m³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关于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第1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幕墙窗”部分,投诉人认为,CMA(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表明该检测机构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且其检测结果具有法律效力。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是一种国际互认的认证,表明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得到了国际认可,其检测结果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中四、开标与评标1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中招标招标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CMA与CNAS的检测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幕墙玻璃符合GB/T18915.1-2013《镀膜玻璃 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是中国的国家标准,因此可以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需要同时提供具有CMA和CNAS认证标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综上所述:答复内容中警务仓体的幕墙窗因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要求较高,所以评标办法加分项中要求CMA和CNAS双认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关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第6项第8条“须配备一个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部分,投诉人认为,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具有双激光指挥灯、警哨(警哨发声量1米处≥120dB(A))、快速频闪、中速频闪、慢速频闪、照明等功能,因此双激光指挥灯为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的功能之一。而双激光指挥灯的工作时间为快速频闪连续工作时间≥14h、中速频闪连续工作时间≥11h、慢速频闪连续工作时间≥11h、爆闪连续工作时间≥9h。其中快速频闪、中速频闪、慢速频闪为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的功能,所以双激光指挥灯的工作时间应为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的工作时间。综上所述,上述工作时间存在歧义。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投诉请求:要求采购人暂停该项目采购,重新编辑招标文件后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2: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认为,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且有多家供应商提供了承诺函,承诺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另,检测报告对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与检测报告原件所载明的内容并不一致,在网站上进行查询与核实检测报告原件并不矛盾。没有证据证明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认为,公安部下属的检测机构有三家,三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且有多家供应商提供了承诺函承诺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招标文件对佐证材料的要求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认为,投诉所涉技术条款并非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评审因素作为加分项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另,有多家供应商提供了承诺函承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证据证明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认为,具备CMA和CNAS双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有很多,且有多家供应商提供了承诺函承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证据证明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认为,投诉所涉条款要求“双激光指挥灯”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满足不同的工作时间要求,表述清楚。不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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