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4
泉州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泉州市计量所
乙方 : 厦门金皓计量仪器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500]QZJL[GK]2021004 的 泉州市计量所2021年度实验室设备及服务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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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2120401 电表类计量标准器具 | 全自动综合测试装置 | 山西互感器电测设备有限公司 | 1(套) | 170000.0000 | 170000 | 国内 | HZDT-3C | 无 |
1-2 | A021210 化学计量标准器具 | 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装置 | 河北中航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套) | 80000.0000 | 80000 | 国内 | ZH-TS | 无 |
1-3 | A021210 化学计量标准器具 | 生物安全柜校准装置 | 青岛众瑞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1(套) | 150000.0000 | 150000 | 国内 | ZR-4000/ZR-1300A等 (详见供货清单) | 无 |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万元整(¥4000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288号 ;
4.3 交付条件: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最终验收合格。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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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最终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 |
8 、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1、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按中标金额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财政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财购【2020】11号)》文件精神将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上给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5%的差异化支持。2、该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后转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无息退还。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交,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具体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
9 、合同有效期
合同约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
10 、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或验收视为逾期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每逾期一日,按照迟延交货部分货款的 0.1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总额不超过迟延交货总额的 5 %,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但在合同约定的到货日前,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延期交货的,不视为逾期交货。 若乙方逾期交货达50天(含5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选择解除本合同或同意乙方继续交货。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交货,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前书面承诺支付逾期违约金等事项。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 泉州市计量所 | 乙方: | 厦门金皓计量仪器有限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288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21号一楼 |
单位负责人: | 柳历波 | 单位负责人: | 刘永进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刘钦
|
联系方法: | 15905094115 | 联系方法: | 1596026549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华昌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761020108027588 |
签订地点: 泉州 签订日期: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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