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是对长沙县12个镇(不含黄花)及黄兴会展经济区党政机关、中心学校医院、集镇餐饮门店等餐饮单位置于集中存放点的餐厨垃圾进行集中收运处理。服务费用:参照乙方中标年费用标准,结合实际服务期限(2020年 6 月 1日-2021年4月10日)总服务费用为739835.62元。
承担承包范围内各镇集中存放点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长沙县东七线县餐厨垃圾服务中心;再由市级统筹在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格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符合《长沙县农村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求
(1)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在长沙县范围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立项目部(或办事处)、设有工具存放仓库及集中停放车辆场所,要求规范管理餐厨垃圾收运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3)每日至少到农村各餐厨垃圾集中收运点收运一次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保持收运车辆整洁卫生,符合长沙市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置作业规范要求;
(5)将餐厨垃圾及时运送,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或交易;
(6)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对农村各集中收运点餐厨垃圾建立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及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相关台账须由集中收运点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得篡改、虚报报表台账,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8)至少每月组织职工培训,及时解决收运运输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参加县与各镇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积极部署落实。
(9)配备专用餐厨垃圾收集桶161个,按前期各镇上报餐厨垃圾桶数及比例分发至各镇。
(10)须配备2台载重4吨的密闭式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所有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按要求办理长沙市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入场射频卡,装置GPS装置并与市、县两级智能监管平台进行数字化平台对接。所有垃圾收运车的使用年限按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执行,并办理市、县两级禁区通行证。
(11)须配备相关工作人员6名,含2驾驶员、2名跟车人员、2名保洁工人。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中标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佩戴工号牌上岗。为作业工人发放过年过节费、寒暑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12)须在长沙县范围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立项目部(或办事处)、设有工具存放仓库及集中停放车辆场所,要求规范管理湿垃圾收运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13)接受采购人及1、为便于对机械设备的监管,要求所有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务必按合同约定配足机械设备,确保收运处理质量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突,不打乱仗。 (14)履约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前期不可预见的情况,实施内容需要变更调整,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再作调整。
(15)为便于对机械设备的监管,要求所有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务必按合同约定配足机械设备,确保收运处理质量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突,不打乱仗。
(16)所有设施设备完好,按要求配备收集运输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良好运行。
(17)所有运输车辆必须配有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的专职司机,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必须在县环卫局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18)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确保无重大疾病、有劳动能力、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能胜任本工作的方能上岗。体检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存档。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县城管局负责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委托各镇政府对辖区内集中收运点餐厨收运公司收运工作进行日常监管考核。
(2)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的收运处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开展专项整治督查和考核。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甲方及各镇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负责人的,甲方有权要求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与县城管局报备。
(5)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6)乙方必须接受县城管局对各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7)乙方须按照《长沙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和设计文件》、《餐厨垃圾处理行业规范》及《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收运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7.1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3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11.1违约终止合同
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场;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11.2合同补充和修改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11.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己方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