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长春市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网上注册(网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8月1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M-2024-07-00898/CIGN24083
2.采购项目编号:JM-2024-07-00898
3.项目名称:长春市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35.6万;
6.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其预算单价及预算金额;
7.采购需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预算单价(元) |
01 |
微波治疗仪 |
4 |
31800 |
02 |
超声波治疗仪 |
2 |
30000 |
03 |
中频治疗仪 |
5 |
5000 |
04 |
漏洞按摩床 |
20 |
1500 |
05 |
熏蒸机 |
1 |
25000 |
06 |
蜡疗仪 |
1 |
79800 |
07 |
定向透药仪 |
1 |
3000 |
08 |
无烟艾灸一体机 |
2 |
3000 |
8.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日内;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被 “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 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磋商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磋商;
3.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活动;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5供应商如为制造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6供应商如为代理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7投标产品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08月08日至2024年08月15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
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注册(网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响应处理)。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08月1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室开标二室
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
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08月1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室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长春市中心医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810号
联系人:王科长
联系方式:0431-889151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北京国际大厦C座1101室
联系方式:0431-89867976转8011、0431-88622594转8011、0431-88629808转80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慧欣、丁悦、白雪、洪京、张晶、焦歆茹
电 话:0431-89867976转8011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