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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信阳市妇幼保健院宣—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5/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4年5月是全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过去的法律规定相比有很多变化,新增对生命尊严、健康权、患者自主决定权、患者个人信息等规定,对患者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为卫生健康事业的内在宗旨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指引。
卫生健康领域相关内容
在卫生健康领域,民法典也从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我们更全面更实在的保护,这里有一些例子,一起来了解吧:
民法典:“典”亮美好生活
一、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二、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三、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四、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五、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六、器官捐献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3.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七、有关病历资料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八、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信阳市妇幼保健院 宣
卫生健康领域相关内容
在卫生健康领域,民法典也从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我们更全面更实在的保护,这里有一些例子,一起来了解吧:
民法典:“典”亮美好生活
一、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二、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三、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四、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五、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六、器官捐献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3.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七、有关病历资料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八、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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