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二期)7#学生宿舍楼项目(EPC)(项目编号:E4501002816023514)招标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一、招标文件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1.2.1编制依据:11、材料价格信息:澄清为“材料价格主要按照南宁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4年第8期下半月,地方材料信息价按武鸣区地方信息价,信息价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2.1招标范围”、招标文件“第二章条款号1.3.1 招标范围”、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 工程承包范围”现澄清为“依据拟建项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内容招标,包括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施工场地现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规范及投资估算确定的条件下,依据施工场地现状、初步设计和招标要求(含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绿色建筑等)、施工、采购(除项目建设单位另有规定外)的工程总承包内容;其中: 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土方清运(如有)、土方换填、基坑支护(如有)、建筑(含装饰装修)、结构、给排水(含红线外给排水接入)、电气(包含高低压配电)、通风、智能监控、道闸、玻璃幕墙(如有)、总平、道路、照明、通信、消防、人防、节能、绿建、景观绿化、防雷等工程正常运行所需全部设计。 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红线范围内的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如场地平整(如有)、土方换填、基坑支护(如有)、施工勘察【包括超前钻施工(如有)、钎探(如有)等】、根据勘察报告可预见的地基处理及建设红线外的正式和临时供水、电(含设计)、高压供电(含设计)、三通一平工程、总平管网、燃气安装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 采购: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应设备采购与安装(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如电梯、发电机(如有)、充电桩(如有)等。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品牌及型号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以上未列出,但与本工程密切相关且必不可少的相关工作内容,最终向建设单位“交钥匙”。 ”
三、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内容澄清如下,专用合同条件附件不变: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设计变更、通知确认书、图纸会审、合同补充协议:工程会议纪要、例会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包括项目施工现场,不包括办公及生活场所。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无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无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行业、本工程所在地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施工、采购、验收、规范与标准等。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无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要求执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定7日历天内,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式拾份完整的竣工图及工程文字资料,并按省、市质安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全过程审计单位要求,编制准备具体的文件,同时妥善保存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文件。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人工送达、电话、邮箱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属发包人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属发包人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归属发包人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无。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无 。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以现有实际条件为准。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基础资料为准,其他资料由承包人根据需要另行提出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无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无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1) 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发包人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工程管理,组织协调施工、设计、监理及工程参与各方的工作:现场工程计量: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但无权豁免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3)协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承包人需按时参加发包人及第三方组织召开的会议,并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及管理制度中拟定的会议制度召开工地例会等会议。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承包人组织的会议由承包人编制会议纪要,并抄送发包人及第三方。由发包人或第三方组织的会议,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取得会议纪要的,可向会议组织方申请抄送会议纪要,如抄送会议纪要承包人需承担保管责任。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备注:1、严禁要求中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严禁现金形式缴纳的额度与其他形式不一致;2、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3、鼓励采用电子保函等形式。】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3%
【备注:上限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履约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5日历天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每推迟1日历天须交纳5000元(人民币)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实施期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出勤考核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日历天计算),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期间在施工现场的带班天数不少于施工天数的80%,否则视为违约。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违约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减。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历天内到达项目现场并与发包人对接项目情况,每推迟1日历天须交纳违约金5000元( 人民币),在项目竣工前,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万元人·次(人民币),该违约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减。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工程总承包项且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如有发现此类情况,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万元/次,该违约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减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 经授权组建总承包管理项目部,提出项目部的组织机构,选择项目部成员,确定项目部人员的职责;(2) 在授权范围内, 按以上项目总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 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历天内到达项目现场并与发包人对接项目情况,每推迟 1 日历天须交纳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在项目竣工前,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 万元/人·次(人民币),该违约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减。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如有发现此类情况,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 万元/ 次,该违约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减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万元/人·次(人民币),该违约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减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总承包合同后10 日历天内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签订总承包合同后10 日历天内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第21条补充条款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第21条补充条款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第21条补充条款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关键工序分包。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具有该资质的,须依法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如承包人因资质原因确须进行分包的,依法分包。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对现场踏勘的理解结论及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现场踏勘不细致或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签证费用进行结算)。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7日历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己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承包人提交审查文件的时间为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审批后15个工作日分批提交施工图文件,计划于 年 月完成审查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具备验收条件后5日历天内,给发包人提交验收报告4份。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历天内,给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2份,包括竣工资料电子光盘2张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应满足发包人要求 。
5.4.4 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隐蔽部位施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指南>的通知》要求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经总监、业主现场代表审核后每日隐蔽工程发生的影像资料、数据材料和工程量,形成资料上传建设管理系统,随时可进行质量、进度、隐蔽工程量的审核。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竣工验收后10日历天内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库房、仓库设施,但现场现有空地,经批准后,可提供给承包人作为临时堆场或建为临时仓储设施,其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4 其他约定: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没有明确约定参照或相当于**品牌、档次的 材料和设备,或双方对材料和设备选择有争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同细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进行采购。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 交拟选用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选定的样品应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储存环境条件,特别是主要装饰、安装工程材料样品至少封存到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后(根据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天面、内外墙面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门窗,电线电缆,桥架,给排水管等材料)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项目实施范围内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包括承包人自检、发包人及监理人抽检、复检等,具体内容时间及地点以项目实际为准。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6.6 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场外交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总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内交通管制和协调通行工作。连接施工场内外道路出口处须设洗车场,对从施工场地进入市区道路的所有车辆进行清洗,并派专人在出口处负责看守,严禁与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如承包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无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无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无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历天内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文件执行),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中标通知发出后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历天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无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签订总承包合同后10日历天内提交,修改期限为10日历天。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个工作日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后7个工作日提交可行的、经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确认、监理工程师等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4份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5工作日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5工作日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5工作日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行业规范执行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0.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承包人全力配合发包人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双方另行约定。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延误1日历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1%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无。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式拾份完整的竣工图及文字资料,并按省、市质安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完成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移交档案管资料整理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延误1日历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1%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接收工程和所有完备资料后10日历天内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接收工程后30日历天内退场完毕。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具体要求 。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期限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3日历天。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3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30日历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30日历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国家和地方行业的规范和要求执行 。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 。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15日历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15 日历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按国家和地方行业的规范和要求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双方另行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需经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后变更合同,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R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
□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包含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内容按照规定须组织招标的均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在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完成招标。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另行约定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另行约定 。
13.5暂估价专业工程应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为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按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果确认为设计合理的允许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于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以及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外电外水接入、三通一平所产生的等费用。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1.人工费调整
R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双方商定的其他调整办法:。
2.材料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系数详见工程量清单“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表18)。
2超过合同约定风险系数的材料设备价格确认价计算采用如下B 方案。
□A方案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R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南宁市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照 A方案执行。
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及确认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A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5%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B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5%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C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13.9设计费为固定价,如业主提出设计变更工作量较大,对设计费调整的约定:如遇到政策调整,项目建设规模调减,设计费按项且建设规模进行相应的调减,项目建设规模调增,设计费按原签约合同价不变 。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 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
14.1.2 关于其他合同形式价格调整的约定:除按通用条款14. 1.2条执行外,还需按以下条款执行: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历天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历天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发包人根据13.3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4)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因政策调整、政府行政部门调整项目规模导致初步设计时未考虑,而施工图设计必须增加或减少的内容,需同时调整设计费和施工费。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
(5)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
14.1.3承包人应在施工图完成后同时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审核。施工图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中标日期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承包人所报送施工图预算价最高不应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建安费,如有超过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采取优化设计措施对施工图进行相应调整。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由发包人在收到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后的20日历天内审定,经审定后的总承包费用总额与中标价格比较,价低者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合同总价,实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及不可抗力、施工期间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内容,按照设计变更及变更合同价的方式计入合同价款中按实结算外。
14.1.4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按14.1.1.2款的约定计价,最终结算价款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金额为准 。
14.1.5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暂按建安工程费的3.5%计取,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南宁 市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工程款同步支付(按相关规定缴纳及支付)。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30%注:【不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设计费)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的20%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
预付款格式详见附件7。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 人工费的申请
1)人工费指建筑工人人工工资,也即农民工工资。
2)人工费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最少每月支付一次,无工程款申请的月份,承包人单独上报人工费划拨申请;若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农民工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人工费转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转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3)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进度款,按照与承包人约定的人工费支付比例4%,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4)承包人依据分包专业工程进度,按与分包人约定人工费支付比例,通过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分包工程的人工费分账支付到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业分包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100%。其余分包工程进度款项由承包人支付到分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5)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6)人工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承包人将人工费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8)人工费支付专用账户:××××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账号: 。
(2)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包括变更、索赔等);
4)本周期应扣除的费用;
1扣除本周期已单独支付的人工费;
2扣除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
3扣除本周期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
4扣除本周期应抵扣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 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需在本周期中支付或扣除的工程价款;
6)本周期应支付的进度款。
(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时间、支付比例:
1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时间:
2工程进度付款支付方式及比例:
R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 85% ,合同外按工程计量周期完成工程量的 75% 。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
工程进度款支付表格式详见附件10,按形象进度支付的支付分解表格式详见附件13。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1)发包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所有工程款项转入本合同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内;(2)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报告,进度款按已完工程的85%进行支付;(3)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等)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 。工程验收合格后 20日历天内,工程款支付至已完工程施工费用总价的 95%(合同外除外);总承包方全部提交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至发包方后,经发包人指定且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双方确认后20日历天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缺陷保修金。
设计费支付进度:
①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预付款;②提交施工图文件(含电子文件)设计成果,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5日历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5%;③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盖章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历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④最终设计费以项目结算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用作为计费基数,并结合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剩余设计费。
注:设计费计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标[2018]37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室内装修设计附加调整系数1.5。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5日历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竣工验收后28日历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28日历天内完成结算审核,收到付款申请单后30日历天内完成付款审批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签发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总承包合同结算总价(不含设计费)的97%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 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0.1%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0.1%。
(2)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 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3)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 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4)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竣工结算表及最终结清表格格式详见附件11、12。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15日历天内无息退还质保金的9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后15日历天内无息全部退还所有质保金。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质保期满15日历天内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最终结清申请后14日历天内完成审批及签发,15日历天内完成支付 。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改正后的7日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第15.2.1条第(1)、(4)、(7)种违约情形的,则承包人除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外,还须按工程不合格项目结算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工程整改后再次报验如仍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除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按合同价款的2%承担追加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总价款中扣抵,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第15.2.1条第(2)、(3)种违约情形的或者施工进度计划不能落实,或施工力量严重不足,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延误30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自发包人书面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即解除,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第15.2.1条第(5)种违约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
(4)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第15.2.1条第(6)种违约情形的,每延误1日历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1%。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
(6)承包人应支付的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严重违反合同规定;
(2)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示出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3)承包人存在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算,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或者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者采取了任何行动、发生任何事件具有与上述相似的效果;
(5)直接或间接向合同有关的任何人给付任何礼品、赏金、回扣、其他贵重物品或以其它形式行使贿赂,引诱他人,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发包人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当撤离现场,并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所有的资料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将其运离现场,并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未能及时运走、清理现场,视为对所有权的抛弃,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向发包人支付 50000元违约金。
(6)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7 级及以上的地震、12级及以上的台风、50年一遇的瀑雨、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具体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和要求执行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日历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自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其保费,保险期限为项目建设期内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变更前7天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属管辖区内 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 补充条款:
21.1土石方工程的 取土场、弃土场的租用、青苗补偿、场地恢复、平整、压实、检 测、临时道路等一切作业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施工过程不对 土石方类别、施工机械、转运、降水、排水等其他费用,含政府 临时性管制政策影响因素而发生的费用,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要
求等因素进行费用签证。
21.2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设计负责人,如需要更换,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设计负责人只能更换一次,如更换后的人员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单独解除合同。
1)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更换设计负责人。
2)因承包人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按相关规定解决问题外,并处以违约金 10000 元。
21.3承包人随意更换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需要更换,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提出变更施工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变更施工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按20000承担违约金。
21.4承包人随意更换其他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次须向发包人缴纳5000 元;
21.5发包人更换不称职施工管理人员的约定: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提出更换要求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下发的整改通知时限完成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额外缴纳5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在承包人按照本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基础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请按以上澄清内容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三、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tb.gxi.gov.cn:9000/)、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ˑ南宁)(http://ggzy.jgswj.gxzf.gov.cn/nnggzy/)发布。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 |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需盖企业章及法人签字)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需盖企业章及法人签字) |
地址: | 南宁市武鸣区发展大道12号 | 地址: | 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26号建通中心13A |
邮编: | 530199 | 邮编: | 530022 |
联系人: | 甘文斌 | 联系人: | 庞小静 |
电话: | 0771-2348020 | 电话: | 0771-5386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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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