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长沙市望城区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河东片区保安服务项目;
2.金额明细:4936.00元/人/月,4738560.00元/年,14215680.00元/三年。
为保证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三年,2024年09月18日至2027年09月17日。
(二)保安服务人数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所属学校(幼儿园)派遣保安员人数不少于80人,具体到各校(园)人数由甲方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负责安排。
(三)服务要求
1.年龄:男性年龄45周岁左右,身高165cm以上,女性(限非寄宿制学校晚班)45周岁左右,身高158 cm以上。
2.待遇:保安服务公司应为保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已在其他单位办理“五险”人员或保安员个人原因不购买的除外),保安人员应发工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200元(不含社保个人部分),保安制服每年发放两套。
3.食宿:学校提供住宿,原则上不提供早、中、晚餐。
4.中标价格为包干价。学校不再另支付保安加班等费用。
5.保安员无条件接受区教育局、学校双层管理。
6.保安人员须经区教育局审核,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上岗:
①持保安员证(特殊岗位还须持四级/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执证率必须达到100%;
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团队精神,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③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
④无违法犯罪记录;
⑤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家庭成员及本人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听、口吃,无纹身;
⑥初中毕业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⑦通过岗前培训;
⑧医院体检证明;
保安工作职责:
1.保安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离岗、串岗等,切实做好校园内及校门口安全保卫工作和护学岗工作。
2.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员需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工作制度,来访人员,问清事由,经电话联系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同意后,作好出入登记方可进入,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
3.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内部车辆引导停放在指定地点。
4.夜间值班时,注意防火、防窃、检查门窗、水电,如遇可疑情况及时通知学校领导或公安机关。
5.保安公司合理安排保安上班时间,交接班时需做好交接手续,在上学、放学高峰期保安需全部在岗。
6.做好校方临时安排的工作。
(五)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所指的服务费是指乙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所投报的中标成交价。
1.服务单价:4936.00元/人/月
2.总价(含税)暂定为每年人民币:( 14215680.00元)
3.结算方法
(1)支付方式: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结算方式:费用据实结算按季支付,学校每季度根据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区教育局审核合格后方能支付,每季度第一月15日前办理上一个季度费用支付。
4.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六)绩效考核
1.考核方式: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按《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附件1)执行。
2.结果运用:考核结果90分以上发放绩效考核费用100%,90分以下,80分以上发放绩效考核费用90%,80分以下,70分以上发放绩效考核费用60%,70分以下发放绩效考核费用50%。绩效考核兑现=当季总保安费用×10%×每季度应发放百分数。
附件1
《保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为招标用的规范版本,采购人签订合同时有权根据保安的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中标人必须接受。
湖南省若出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执行细则后,要求中标人严格按照该细则执行保安服务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保安公司更加积极、主动、规范地完成学校日常管理、保卫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是在完成学校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前提下,既重视结果,又强调过程管理。
第三条 绩效考核是对保安公司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的记录,也是检查、促进保安公司正确履行职责、努力提升素质、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保安公司管理、完成任务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 考评对象和形式
第四条 由区教育局相关科室负责对聘用的保安公司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考评的形式采取年度绩效考核与季度绩效考核相结合,年度绩效考核以季度绩效考核为依据年度进行总评,季度绩效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和季度末的综合考核方式相结合,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有对学校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保安公司的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具体考核保安公司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服务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具体见附表)
第四章 实施的监控
第七条 保安公司负责人应根据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主动与学校进行沟通,并就绩效考核完成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取得学校的帮助和支持,学校将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与保安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考核的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八条 每季度末,教育局对保安公司季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就考核数据进行充分沟通,保证绩效考核数据的准确和完整。每月5日前,对保安公司上季度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实施。
第九条 每月7日前,将保安公司的绩效考核情况汇总后提交局领导审定批准执行。
第十条 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季度保安费用支付的重要依据,每季度拿出当季总保安费的10%作为绩效考核费用。每季度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按《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执行,考核结果90分以上发放绩效考核费用100%,90分以下,80分以上发放绩效考核费用90%,80分以下,70分以上发放绩效考核费用60%,70分以下发放绩效考核费用50%。绩效考核兑现=当季总保安费用×10%×每季度应发放百分数。绩效考核扣款在当季度保安费中扣除。
第六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平时绩效考核应力求简便、务实、有效。区教育局结合保安公司工作实际,制订平时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分管领导负总责,并指定相关科室负责平时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为准确、有效的对保安公司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区教育局应结合保安公司绩效考核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惩戒与奖励等登记办法,由专人如实记录、核实备案,视情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在考核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要本着从工作出发,实事求是地考核,不得借工作人员考评之机打击报复他人,不得包庇隐瞒,每次绩效考核工作要公开、公平,不准搞暗箱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情况的考核,由局领导研究决定。
附件2
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备注
综治工作及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或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及时的扣1分/次;
2.造成火灾事故、安全事故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3.学校内出现偷盗行为的,损失由保安公司承担,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4.及时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未完成的每项扣2分/次;
5.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扣2分/次;如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况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制度管理
1.在学校内接私活,违反每次扣1-2分/次;
2.每日交接班由当班队长召开工作总结布置会,未实施的1分/次,人员缺席扣0.5分/次;
3.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业务培训、军事训练,未组织的每次扣2分/次;
4.私放车辆入学校,未出现事故、未造成影响的扣1分/次;如造成影响、事故的,视情况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5.未持证上岗,每人1分/次。
优质服务规范管理
1.与他人发生争吵、打骂等不文明行为每次扣1分/次,造成损失的由保安公司负责;
2.保持优质服务,无投诉。被投诉,经查实的扣1分/次;如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况由校领导研究决定;
3.在学校接待活动中保持良好形象,影响学校形象的扣2分/次。如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况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4.在岗期间,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扣0.2分/次,造成不良影响及恶劣后果的,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5.未按要求购买“五险”每人0.1分/次;
劳动纪律
1.溜岗、违岗、扎堆、闲聊,违者扣0.1分/次;
2.工作时间会客等行为,违者扣0.1分/次,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3.上班佩戴工号牌,违者扣0.1分 /次;
4.巡逻记录未记录的,0.1分/次;
5.着装标准、持器械上岗、仪态端正、举止大方,违者扣0.1分/次;
6.劝导他人要文明用语,明确回答对方问题,违者扣0.1分/次;
7.制定并做好公司内部考核,及时进行登记,未及时登记的扣0.1/次。
5-10次
扣1分 ;11-20次
扣2.5分;
21-30次
扣5分;
30次以上
扣10分;
日常服务
1.实行24小时门卫管理。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必须经登记后方可放行。实行封闭管理时间内,学生不得外出。节假日、周末和学校规定的时间方可放行。
2.负责校园内安全秩序维护,包括车辆指挥和交通秩序维护。
3.做好校园周边小餐馆盒饭进校园整治工作;做好禁止违禁物品入校门、校内外人员翻爬围墙整治工作。
4.定时定点治安巡逻检查,重点部位或定点时段区域外围与区域内部治安巡查及定点守护;对楼栋夜间巡视,定时清场。
5.安防电视监控和消防监控室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监控、消防设备正常运转,并做好值班记录。
6.负责学校治安维稳和消防工作,110联动报警系统的相关工作,配合学校、司法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排查取证。
日常安全保卫措施到位,符合考核要求得满分,发现一处不符扣0.5分,出现差错视情况扣分,发生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重、特大事故,当月考核扣20分,并按程序追查相关责任。
满意率测评
由学校保卫处综合民主评分成绩
费用据实结算按季支付,学校每季度根据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区教育局审核合格后方能支付,每年四次,每季度第一月 15 日前办理上一个季度费用支付。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46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五 ,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46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五,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46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五,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46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五,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严格按招标文件执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所属学校(幼儿园)有权不定期对乙方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乙方年度履约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2.甲方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制定相关门卫管理、车辆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区内有关的规范管理细则,依据管理细则对乙方保安服务进行考核;协助乙方明确保安员的守卫区域、职责、任务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方联系整改。
3.保安员未达到合同明确的相关要求,乙方不予办理入职手续;保安员在工作期间违反校方工作纪律、失职给校方造成重大损失,校方可凭相关违纪或失职证明将保安员退回乙方,乙方必须及时将保安更换到位,未到位的按实扣除保安服务费用。
4.甲方及所属学校不得安排乙方保安员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前述服务项目内容无关的其他工作,紧急情况除外。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在望城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派驻学校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保安员基本工资(不含社保个人部分)不低于2200元/人/月、伙食补贴、法定假日加班费、服装费等待遇,按时缴纳国家规定的保险,并履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2.乙方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安员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对保安员的政治审查、健康体检(医院体检报告)、招聘录用、业务培训、请假调休、日常检查、考核管理等工作。
3.乙方应与甲方保持密切工作联系,及时了解保安员的思想动态和执勤情况,并与甲方协调处理保安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保安员因病和其他原因缺勤,或因违规、违纪行为而被甲方退回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提供合格人员替换。
4.乙方拟派保安员与甲方及所在校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不承担保安员的用工责任,一切用工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员在合同期内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因生病或因私受伤(残、亡)等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因私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与甲方和校方无关,甲方和校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
5.乙方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配齐物防设备和设施(头盔、钢叉、橡胶棒、防割手套、催泪瓦斯或辣椒水等),按季节提供足够数量的保安制服,保证标准着装上岗。
(一)因保安员工作严重失职或监守自盗作案造成的甲方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双方明确乙方安保服务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发放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按时为安保人员购买保险,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等全部由乙方负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第三人不法侵害,保安人员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奋力挽救,甲方仍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
2.甲方财务部门的现金及有价证券保管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3.甲方责任区内所发生各类治安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系甲方内部人员所为的。
7.4解除条款
(一) 符合法定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 下列情况下,相对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服务,导致甲方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伤(损)害(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不法侵害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伤、损害除外),经甲方二次书面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2.乙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3.在服务期内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采购人有权中止采购合同。
7.5其他约定
1.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7日内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应及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7.7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
1.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
7.8违约终止合同
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场;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