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23.97万元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2023年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标段一(坡子街片区)
二、项目概况
1、维护范围及维修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维护范围主要内容包括灯具、管线、电缆及配电元器件等所有亮化及基础附属设施的维护及拆除换新,同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灯光控制程序进行调试。
2、本项目任务分配,按照维护清单分配。
标段概括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大致服务范围
2023年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标段一(坡子街片区)
1239779.31元/3年
 
注:本预算包含坡子街阻车石维护费用:137430元/3年。
维护范围主要包括灯具、管线、电缆及配电元器件等所有亮化及基础附属设施的维护及拆除换新,同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灯光控制程序进行调试。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三、 本次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服务清单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
二、相关标准:
四、 技术服务标准规范
1、LED通用型产品符合Q/XMGD01-2006《夜景工程半导体照明器件部件产品技术规范》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2、施工应符合Q/XMGD02-2006《夜景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三、技术规格:
六、项目技术方案及说明
1.中标人应对整个亮化工程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的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1.1定期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光衰>30%以上的灯具。
1.2定期检测整个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排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割盗。
1.3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安排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
1.4定期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并有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
1.5主动对接和配合市夜景亮化控制中心、市路灯管理所,确保维护效果、设施按时正常启闭,以及解决其他影响维护的问题。
1.6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采购人。
2.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
3.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
4.作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对盗窃、人为破坏造成的夜景设施、材料损毁,中标人应及时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中标人的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采购人核查。
七、项目建设要求及说明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服务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不另计费用。
1.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服务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不另计费用。
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服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不另计费用。
2.施工管理
2.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服务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3.测试验收
3.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验收标准:达到《长沙市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和《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以及市、区政府最新亮化管理维护标准和要求。
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质量保证
4.1中标人更换的产品,应与原单项工程中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中标人应保证所有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人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中标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中标人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售后服务
5.1服务时限要求:中标人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
(1)非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2)通用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3)异型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72小时内修复。
(4)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48小时内修复。
(5)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
(6)采购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5.2中标人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5.3建立巡灯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97%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4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作好相应的工作。
5.5每周对各景观亮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并按采购人要求上传巡查记录和影像资料,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详见附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坡子街片区)中“E.1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实施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五、项目标准及服务要求
1、清单中的内容是维护的主要内容,但并不限于清单所示(如附属设施等)。清单中未列明但与该栋楼宇或该片社区整体相关联的景观亮化设备、设施都在中标人的维护、维修、更换任务中。
如中标单位所负责楼宇或社区亮化设备、设施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亮化效果、和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中标单位负责整体更换。
中标单位主动配合采购人完成景观亮化数字化考核等相关各项检查考核,并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实填写巡查台帐、维护台帐等基础资料,并配相应的影像资料。
中标单位所有维护作业人员需购买专业保险,维护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并按照采购人要求上传影像资料制作安全台帐,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会议。
★投标人必须承诺:清单中未列明但与该栋楼宇或该片社区整体相关联的景观亮化设备、设施都在中标人的维护、维修、更换任务中;不以清单中没有列入而向采购人要求额外的费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2、主要产品说明
2.1中标人用于更换的主辅材不得低于原单项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档次,灯具的技术参数、外型尺寸应与原单项工程所用材料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确保景观亮化效果。并要求对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电器,电缆电线设备有一定的库存,满足及时维护的需要。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到合适灯具时,中标人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2.2服务过程中所用灯具及控制系统可能涉及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一旦此类灯具及控制系统出现故障,中标人应与该工程灯具及控制系统协商供货(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特殊情况下,在保证安装质量及亮灯效果的前提下,中标人也可以采用替代产品修复,但应事先得到采购人的同意。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验收标准:达到《长沙市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和《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以及市、区政府最新亮化管理维护标准和要求。
七、其他要求:
 八、其他要求及说明
1.实施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按季度进行验收考核,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
2.3、本维护项目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包含人工、主材、辅材机械等全部费用)。服务期限为三年,第二、三年的维保费用与第一年相同,请各投标人自行承担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用的市场变化风险。
2.4、年维保费由投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场情况结合实际维护时间和维护范围,按照中标清单照实结算。如维护范围内按照市、区政府建设计划进行提质改造,则暂停该处设施维护,后续维护由双方另行协商。
2.5景观亮化设施管理单位检查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检查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附后),每季末进行考核,每月抽查一次以上。
3.投标人一旦中标,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改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本项目涉及部分楼宇因建设年限较长,部分线路、光源、开关等老化,必须在维护前进行更换。如项目概况中所述,拆除换新内容主要是LED数码管、LED点电源、投光灯、控制设备及管线电缆等。
5.维护前为确保本次招标楼宇的景观亮化效果,要求中标人对各维护楼栋已安装的主要轮廓灯、主景灯进行修复和更换。
★6.本项目维护内容部分为高空作业,属于重大危险源。要求投标人在承诺函中保证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和长沙市住建委相关通报为依据,凡发现虚假承诺,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追究责任)
7、投标人可提前现场踏勘现场,采购人不组织,有关费用自理,踏勘现场环节中的风险责任自负。
8、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8.1、中标人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他人。
8.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8.3、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8.4、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变动情况。
8.5、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有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采购人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采购人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中标人应送采购人备案。中标人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8.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费用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单位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8、本项目的合同终止时,中标人需向采购人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采购人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采购人移交时,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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