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资产设备包 |
标的名称 | 原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资产设备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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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4SC1003419-4 | 转让底价 | 15,24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0-23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9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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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概况 |
详见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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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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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详见其他披露事项。
本项目加价幅度为10万元及10万元的正整数倍。延时报价周期为12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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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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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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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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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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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5,242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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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企业、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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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二、其他事项:无 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处置的标的为气化单元、净化单元、压缩单元、空分单元(不含一楼螺杆空压机)。上述装置位于纳溪区金园路1号(泸州弘盛化工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厂区内)。鉴于标的涉及到现场化工设备的链接分割,故以实物作参考结合交底会确认最终标的物。 二、本批次处置设备的数量、性状、品质、瑕疵等以现场实物和数量展示为准。本次标的物按现状进行处置,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保证,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三、本次资产处置仅在2024年11月6日在泸州弘盛化工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组织1次(逾期将不再组织)意向受让方对转让资产现场交底及拆除安全作业交底会;组织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下午16:00前接受意向受让方参加交底会的报名,每位意向受让方参与交底会人员不超过3人;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13378254335。受让方未参与现场交底即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自行已对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的数量、性状、品质、瑕疵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风险,转让方不承担标的的任何数量、性状、品质、瑕疵等保证责任。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披露并提供现场交底,但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存在的风险,特别是隐蔽的风险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为保障自身知情权在受让前应当自行或聘请专家主动报名参加交底会,以便对标的进行充分的了解,对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全面认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意向受让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须知;报名条件:1、提交《现场交底会回执》和《现场交底告知报名承诺函》,2、拒绝参加交底会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交《承诺函》表示自愿放弃参加交底会,并自愿认可资产存在的风险问题,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以上2项作为报名前置条件。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上述承诺函后,则均视为已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六、标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以下为受让方所承担之义务,需配合资产所在方弘盛公司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资产交割拆除)本批次出让设备自2018年至今一直处于未使用状态,虽已进行内部介质排除和充氮气保护,但设备内部仍然有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如粉煤、一氧化碳、氢气、硫化氢、甲烷、润滑油、甲醇、氨等)的可能。因此,受让方在拆除前,必须聘请专业且有资质的公司或者机构对相关设备中的危险介质类型进行分析和确认,做好设备内介质的清洗、置换等工作,待满足拆除条件后,按照高风险作业要求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手续后再行作业,以确保拆除、搬运、运输过程的安全。 若在标的物的拆除、搬运、运输过程环节发生任何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事故引起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等)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若转让方或标的保管方或其他主体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受让方追偿的权利。 七、资产转让前,资产受让方应当保证自己具备或聘请一家同时具备下列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拆除、搬运、运输。同时该公司在近两年内有同样体量及以上的大型化工设备设施安全拆除案例,受让方在报名的同时一并提交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公司的书面承诺。拆除施工进场作业前,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及泸州弘盛化工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并签订相关拆除施工安全环保协议等,确保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造成任何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所有进出园区的物资、人员、车辆均需事先向泸州弘盛化工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报备并纳入园区管控体系,必须服从转让方及泸州弘盛化工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控要求。同时在资产拆除前,受让方需提交一份详尽的拆除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方法、时间安排、应急预案等,该方案需通过转让方及泸州弘盛化工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专家组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受让方必须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足额支付交易款项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具证明后按泸州弘盛化工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签订与泸州弘盛化工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设施拆除施工安全及环保协议书》,若受让人不按本条要求或不服从泸州弘盛化工园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或自身不具备资质且也未聘请具备资质条件的公司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纠纷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拆除队伍须具有如下资质: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 3、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4、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5、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九、本次资产转让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运、保管、运输等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安全环保保证金500万元。受让方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期限2年,保证金不计利息(详见本披露事项第十三条内容)。安全环保保证金用于支付受让方在拆除设备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安全监理单位、土壤和水质检测、整治水污染(若有)、土壤污染(若有)、财产损失(若有)、人身损害(若有)、行政罚款(若有)等及与其他安全环保有关的专项费用,费用据实结算。 十一、安全风险:拆除、搬运、保管、运输等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二、环保风险:拆除、搬运、保管、运输过程中和后续两年内,涉及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检测,以及出现污染的后续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违章操作、安全罚款、环保罚款等)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三、上述处罚、处置、检测费用、整治水污染费用(若有)、整治土壤污染费(若有)、整治空气污染费(若有)、财产损失(若有)、人身损害(若有)、行政处罚(若有)在安全环保保证金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受让方须在安全环保保证金被扣划之日起10日内补足,以确保安全环保保证金随时都足额。 十四、转让资产受让方按要求全面拆除完设备后,现场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且后续两年内,土地使用权拥有方需提前使用时,在连续两年内每年二次土壤检测、水质检测行为,符合国家要求后,该保证期限结束,并无息退还受让方剩余安全环保保证金。 十五、标的物现场交付后(以现场实物为准)产生的毁损灭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等风险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一经开始拆除即视为所有竞拍标的全面交付完成。 十六、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十七、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或存在本所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投资方)》(西南联交【2019】41号)物权类交易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作为受让方应当支付给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十八、受让方支付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扣除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西南联交所收到转受让方交易价款并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九、转、受让双方应共同配合,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交付,受让方在90日内完成标的物拆除、搬离。 二十、拆除要求 1.工艺装置设备以装置界区为限,接入和接出的第一个法兰或阀门以内进行全部拆除。 2.仪表、电气设备及电缆:各变电所、配电室设备设施保留,但至现场装置用电设备的电缆从开关柜出线开始拆除;中央控制室一楼仪表机柜和二楼DCS拆除,但相关视频监控、网络传输等数据机柜保留。 3.需保留的设备、管道:空分装置仪表螺杆空压机及附属设备、管道,脱盐水除氧装置设备及附属管道,公共管廊部分管线等保留。 二十一、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设备设施拆除施工安全及环保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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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1-19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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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0-3123997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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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