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南木干管及金田、罗旺灌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地点:贵港市。
工程规模: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是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的配套工程,是国家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之一。工程任务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村镇供水,为区域乡村振兴创造条件。灌区位于广西著名的桂中旱片区,范围涉及贵港市桂平市、平南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共计2市4县(市、区)25个乡镇,设计总灌溉面积100.1万亩,同时向达开水库灌区补水,为大(2)型灌区,Ⅱ等工程。总工期60个月,概算总投资797062.28万元。
本项目范围为浔江北岸金田灌片及罗旺灌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南木补水干管及相关附属建筑物、金田灌片及罗旺灌片续建配套工程等。南木补水干管线路总长约22km,设计流量5.5m3/s;金田灌片续建干支渠14条,总长约117km;罗旺灌片续建干支渠6条,总长约35km。
计划工期: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模式,计划总工期1278日历天(具体时间为以合同约定为准),工作开始时间预计为2022年9月15日,竣工日期预计为2026年3月15日,缺陷责任期: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节点工期:①自签订合同后60天内提交第一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余施工图纸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原则提交;②监理单位发出进场通知后5天内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保险的缴纳、项目部及机构人员的组建、签订施工检测合同及其他开工准备资料的报批);③2026年2月15日前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④2026年3月15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达到试运行条件。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为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南木干管及金田、罗旺灌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作为1个标段,标段投资约141403.4万元。
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
(1)南木补水干管(含副坝取水口连接段);
(2)南干补水支管;
(3)金田灌片、罗旺灌片续建配套工程;
(4)金田灌片管理用房;
(5)上述(1)~(4)项范围内的建筑工程;
(6)上述(1)~(4)项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不包括该范围内的信息化系统;
(7)上述(1)~(4)项范围内的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8)上述(1)~(7)项范围内的施工临时工程;
(9)上述(1)~(8)项范围内的与等级公路、铁路交叉段专项工程;
(10)上述(1)~(9)项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程,不包括该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措施;
(11)上述(1)~(9)项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程,不包括该范围内的水土保持监测措施;
(12)上述(1)~(11)项范围内的耕园地临时土地复垦工程;
(13)上述(1)~(8)项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工作;上述(10)、(11)项范围内的勘察(测)设计工作;
(14)上述(1)~(12)项范围内的施工图预算编制;
(15)发包人要求明确的其他工作内容。
3.1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同时具有:①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水利行业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业绩要求:1)设计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签署的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工程勘察(测)设计业绩(需同时附以下两种材料:①合同协议书;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施工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已完成的业绩以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为准,需同时附以下两种材料: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业绩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需附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已完成或承接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备注:类似工程指新建大型灌区工程或大型引调水工程】。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为2个,联合体双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的牵头人为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质量管理员由施工单位派出。另一联合体成员为设计单位,其资质等级应具有①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水利行业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设计负责人、设计专业负责人由设计单位派出。(2)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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