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xgccg2023-dx-0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东财购投诉<2023>6号
一、项目编号:DXGCCG2023-DX-001
二、项目名称:抚州市东乡区第一中学重点工程课桌椅及办公桌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梵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岳大道力高澜湖御景4#商业楼1622号
被投诉人1: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国科健康产业园2栋303-9室
被投诉人2:抚州市东乡区第一中学
地 址:抚州市东乡区第一中学校内
四、基本情况
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抚州市东乡区第一中学委托,代理抚州市东乡区第一中学重点工程课桌椅及办公桌设备采购(项目编号:DXGCCG2023-DX-00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不见面开标),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采购需求货物清单的窗帘设备中,教学楼布 、书院布缺乏基本的技术要求,4.甲醇含量≦300表意不明、5.PH 值4-9:6.6表意不明;卫生间(百叶)没有基本的材质和规格的说明,采购需求不明确,统计成本不一,投标缺乏统一标准,直接影响结果的公正性。评分标准均未见窗帘部分的量化评审分值,存在倾向以课桌椅、凳类评分进行控标的异常和不合理性。
二、技术部分产品成品、半成品质量评分标准,(三)热固性粉末涂料耐湿热性(600h)、耐盐雾性 (600h)、耐人工气候老化性(600h),评审依据:以上产品需提供检测报告佐证。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技术部分产品成品、半成品质量的评审依据,检测报告检测类型须为抽样检测作为得分的条件,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商务部分加工设备及工艺先进性评分标准,考评投标人或制造商加工设备拥有情况及加工工艺先进性,具有全自动喷淋前处理涂装流水线、抛丸机、封边机(或自动封边机)、全自动弯管机、全自动切管机、焊接型机器人、激光切管机、光纤切割机、抛光除尘环保设备、注塑机、全开放注塑机械手、光氧活性炭环保设备、中央除尘环保设备、自动化激光焊机、磷化槽,每提供一个设备得1分,本项最高得15分。(评审依据:(1)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及设备的现场使用照片。(2)若发票中设备名称与评分标准中描述的设备名称不一致,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能反映设备技术参数的说明书扫描件、生产厂家车间图片以及该同类设备的主要功能阐述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同类设备后方可计分。)
五、商务部分服务能力的评分标准,1、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商业信誉(品牌成熟度)认证证书》,十星级及以上得2分,十星级以下五星级以上的得1分,五星级及以下不得分。2、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满足GB/T 16868-2009标准规定的《商品经营服务认证证书》,四星级及以上得2分,四星级以下得1分,没有不得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1.首先该项目为区重点项目,是根据重点项目要求于2023年7月25日进行了预公示公告(见附件1),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参数要求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内容予以预公示 ,各潜在供应均可对本项目要求存在唯一或排他性等问题进行书面意见函向该项目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反映, 2023年8月01日下午17:00前,采购单位或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江西梵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函,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自默认为该公司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无意见。2.其次该项目在招标文件挂网前,于2023年8月4日组织了专家论证(见附件2) ,论证专家都是政府采购库随机抽取组建,论证报告中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无倾向性,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提出的问题,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已修改后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并无倾向、无排他性,论证环节是严谨和审慎的。3.本项目名称为“抚州市东乡区第一中学重点工程课桌椅及办公桌设备采购”,课桌椅及办公桌设备是本项目采购的主要产品。在设置评分标准时,针对主要产品进行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要求。4.在招标文件“采购技术参数”章节详细说明了教学楼布、书院布的规格及数量【如:(H=2.8m)、(H=2.8m)、2097.2平方米等】。对布类提出了甲醇含量、PH值的技术要求:这两项指标单位都是行业认可的标准单位,属于日常的基本常识,如甲醇含量单位为mg/m³。由于楼布、书院布在本项目中不属于核心产品,这条参数不是实质性参数要求,采购过程并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卫生间(百叶)由于卫生间大小不一,因此说明了共计多少平方,都是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的。不存在进行控标的异常和不合理性的情形。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1.采购人重视学生用品,严格要求产品的质量、环保安全,产品、半成品、材料检测报告能让采购人采购到更合理更优质的产品,采购人从产品的实用性、安全性方面考虑,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热固性粉末涂料比油漆便宜,比油漆饱满,比油漆硬度高,可应用塑料表面、木头表面等非金属表面。采用更高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的设备是供学生人群使用,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提出更高的性能要求,是为了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设置参数时使用较高等级的技术标准合情、合法、合规。2.本项目为重点项目,在2023年7月25日已发布预公示公告,对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参数要求、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内容予以预公示,询求各有关供应商、专业人员宝贵意见,且我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公告至2023年9月13日开标,完成具备20日历天流程,并不是该公司所算以工作日计算,到开标截止时间2023年9月13日完全具备该公司所说25天的试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1.采购人重视学生用品,严格要求产品的质量、环保安全,据采购人就抽样检测和委托送样检测了解,委托检测:检测样品是委托方自行送检,厂家可选择性提供优质成品、半成品送检。抽样检测:检测样品是检测机构人员现场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检测更能让采购人采购到更合理更优质的产品。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或制造商公章佐证”,并没有指定某一级、某一个、某一部门所属及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而是要求通过“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有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上述设备均是产品生产的质量保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非把这些作为企业实力,没有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每个设备可以参与评分,符合评分区分度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1.该评审依据为“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查询截图,未提供或提供不满足者不得分。”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在该网站查询的证书是法律认可的证书。 2.此项目为重点项目,采购人重视学生用品,严格要求产品的质量、环保安全、服务保障、服务能力,要求具有《商业信誉(品牌成熟度)认证证书》及满足GB/T 16868-2009标准规定的《商品经营服务认证证书》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该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需求中,书院布甲醇含量≦300,PH 值4-9:6.6表意不明,其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是采购需求的量化表现,反映了采购单位选择物有所值的采购导向,提供检测报告佐证可以直观判断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可以充分体现产品质量,且并没有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和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从该项目开标情况看,有三家以上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投诉人所称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是采购需求的量化表现,反映了采购单位选择物有所值的采购导向,招标文件中需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和所投货物质量及项目合同履行有关,是判断所投货物是否满足采购需的重要技术支撑的佐证材料,且有该标识的检测机构为开放式检测机构,从该项目开标情况看,有三家以上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该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投诉人所称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并未将设备作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中的加工设备和工艺先进性评审因素设置和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有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所称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该商务评审因素设置和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售后服务及合同履行有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所称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该项目已经履约。
以上事实有抚州市东乡区第一中学和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答复书》、本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该项目投诉人的投诉书和招标文件、抚州市东乡区第一中学关于该项目已履约的情况说明(附收货单)为证。
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投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或者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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