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大佛旅游文化公司位于乐山高铁站前广场的LED屏及其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及广告位经营(使用)权转让
金额
188.4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08/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大佛旅游文化公司位于乐山高铁站前广场的LED屏及其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及广告位经营(使用)权转让
挂牌日期:2021-08-19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R2021SC1002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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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大佛旅游文化公司位于乐山高铁站前广场的LED屏及其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及广告位经营(使用)权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乐山大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884,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1-08-1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物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三、经营权到期前3个月,受让方需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向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重新申请广告位经营(使用)权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未成功取得经营(使用)权,须在经营(使用)权到期次日起5日内拆除LED屏及其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并恢复周边环境原状,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则由城管部门实施强行拆除。 四、成交后,受让方须免费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任务,具体发布事项、发布时间等由发布单位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商业广告播放时间占比不得超过播放总时间的30%,且所有广告内容均由乐山大佛管委会和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 五、受让方须按规划要求配套亮化设施,涉及的电源头及其他相关设备由受让方自行提供,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乐山市重大政治或经贸活动期间,受让方须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亮灯,具体时间为:夏季19:30---24:00,冬季18:00----23:30。 六、若因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需要等原因,需要拆除LED屏及其构筑物、机器设备而导致《交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交易合同》自动终止,广告位经营(使用)权收回,受让方须按相关部门要求无条件配合做好拆除工作并自行承担拆除费用,逾期则由城管部门实施强行拆除。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部成交价款和广告阵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或相关方赔偿损失,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七、受让方须严格按照政府的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经营广告位,广告位的规格、样式、材质、美化、亮化、制作要求等必须符合政府的规划要求。 八、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其他事项详见《交易合同》(样本)。 十一、查看标的联系人及电话:廖女士0833-2305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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