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 : 漳浦盐场锦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300]XXS[CS]2022005 的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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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国别
(地区)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2050299 其他海水养殖产品种苗 | 长毛对虾 | 锦兴水产 | 1(≥5000万尾) | 130000 | 130000 | 国内 | 中国 | 全长≥0.8cm | 无 |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于2022年11月份内完成放流工作(确因气候、水域等自然客观原因,影响苗种质量或放流效果,供苗企业应提前作情况说明,经同意后,不超过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莆田市辖区“三湾”近岸海域 ;
4.3 交付条件: 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要求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严格按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的具体大小规格、数量、检疫和检验合格情况等各指标要求执行,由甲方确定是否分批放流,需分批放流的,按甲方指定的放流数量分批交付。 5.2合同标的 采购标的:长毛对虾;单价:26元/万尾;实际采购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数量≥5769.2307万尾; 5.2.1规格要求:平均全长≥0.8cm;规格合格率≥85%(不足85%,按实际合格率折算总数量); 5.2.2质量要求:为本品种,品种纯正(混合其他苗种,按实际本品种百分比折算总数量);个体大小均匀,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乙方供货时须出具资质单位苗种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死亡率、伤残率之和≤5%。 5.2.3数量要求:全部完成放流数量之和不少于按中标价计算的采购总金额对应的总数量。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把货物全部运抵现场,乙方在苗种包装与运输、投放方法等放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661-2017)要求执行; (2)货物运抵投放地点后,甲方将与乙方共同验收,乙方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种苗检疫合格证和抽检检验合格报告后, 甲方组织验收技术专家组对种苗进行验收; (3)增殖放流时配合专家验收。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情况由乙方承担,但其中现场验收专家费由甲方支付。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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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苗种增殖放流工作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等额的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提供的正式发票起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
8 、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履约保证金百分比:2%,乙方在签订采购合同前,以银行对公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没收该乙方的磋商保证金。(3)履约保证金在成交方完全履行合同后(10日内),且没有任何违约的前提下予以无息退还。如中途不履约合同,成交方在采购人告知规定的期限(5天内)还未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没收其保证金。 。
9 、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约完成后 。
10 、违约责任
10、违约情形及责任追究 10.1.乙方出现以下情形视为违约: (1)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放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的要求,完成育苗任务。在放流苗种培育、包装、运输等过程,使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用兽(渔)药、添加剂; (2)签定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的; (3)现场放流时苗种质量、规格、数量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的; (4)乙方提供所有货物及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 (5)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6)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7)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10.2.乙方出现以上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追究乙方责任: (1)没收磋商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报省 级主管部门备案且按规定给予通报等处理; (2)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按不低于成交价20%的金额进行赔偿; (3)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福建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海渔[2020]5号)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减尾款; 10.3.其他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2)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其他事项 (1)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2)本采购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无。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三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因系统设置原因,中标额不能更改,但根据招标文件,苗种采购本合同包实际采购金额为全额采购,本合同包实际采购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数量≥5769.2307万尾 。
甲方: |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 乙方: | 漳浦盐场锦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住所: |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莆田市政府5号楼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漳浦盐场雄厝村 |
单位负责人: | 郑新群 | 单位负责人: | 王建成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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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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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4-269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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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859665852 |
开户银行: | 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荔城支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屿支行 |
账号: | 9040510010010000030687 | 账号: | 9080523010010000003054 |
签订地点: 莆田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