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项审计业务合同
编号:[2022]第 号
甲方:中共达州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四川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委托,由乙方承担本项审计业务,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审计项目的范围(含审计对象、期间和审计内容)
1、审计对象
达州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2、审计期间
2021年期间
3、审计内容
对达州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审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2020年度工资清算,2021年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预算开展专项审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主要内容为市文旅公司2021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达市文资办通〔2021〕15号)(以下简称“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二、时间要求及审计方式
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止由乙方实施就地审核,审计报告于审核程序完成后提交甲方征求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乙方指派下列人员承担本项财务审计业务
本项目指派 游世江 、 赵海波 二人承担本专项审计工作。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责任:敦促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义务:敦促被审计对象及时地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的资料;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具体事项将由乙方财务审计人员于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按本合同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财务审计费用。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保证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审核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严加保密,不得将执行业务过程中相关凭证、报表、数据等外泄,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义务: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财务审计业务,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
2.乙方须对达州市委宣传部负责,对达州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和问题必须如实反映和提出。并根据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等待改进之处,提供管理建议。
3.检查弊端不属于一般审计工作范围,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产物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有产生重大弊端的可能,受托方可将其情况报告委托方。
4.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也可将情况报告委托方。
5.乙方在 2022 年 5 月 10 日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书。
六、审计收费
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乙方承办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双方商定:
(一)本项财务审计业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务审计费用¥25,000.00 (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圆整 )。
(二)在财务审计查证期间,为财务审计查证需要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以外去的,即需甲、乙方派出人员去甲、乙方驻地以外的地方进行工作所需差旅费用(含交通,住宿)由甲方承担。
(三)财务审计费用的支付:在双方签署本约定书后,乙方按时提交所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开具的正式发票,甲方见票和报告付清全款。
七、财务审计实施过程中,如对审计的内容、要求有重大变动或因客观原因造成财务审计时间推延、增加财务审计任务,必须修订本合同的主要内容时,由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
八、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使本合同不能执行,需变更审计目的、范围或不能继续原约定事项时,可对本合同作出变更或解除,但应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对方,具体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甲方应当正确使用乙方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只限于合同要求的财务审计的内容和目的,对财务审计终结时止的经济状况发表意见或作出评价。如果甲方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财务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次财务审计人员及乙方无关。
十、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重大违约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财务审计工作结束之日止具有法定约束力,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中共达州市委宣传部 乙方:四川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成都新华支行
账号: 账号:22-900301040008875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