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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关于银行函证受理及回函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4/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要求,我行自2024年5月1日起,全行银行函证业务将统一集中受理(不包含村镇银行),故现将我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主要调整业务集中受理机构及部门信息模块内容,调整后公告如下:
一、函证受理格式
我行原则上仅受理按照《通知》与《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要求填写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即格式一和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
二、函证受理方式
我行可受理邮寄、跟函、数字函证三种方式的银行询证函业务。
(一)邮寄函证
由业务集中受理机构及部门受理。
(二)跟函
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三)数字函证
我行受理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数字函证平台”发送的电子询证函。
三、业务受理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通知》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不予受理并退回函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银行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留白。
(二)银行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加盖被询证单位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多页正面骑缝处加盖被询证单位公章或预留签章。
如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的,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签章。对于被询证单位已销户等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签章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需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询证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三)《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如存在尚未获取信息,但又需函证的项目,应在对应栏位内填写“无”。
(四)来函抬头需明确至询证账户的开户机构或开户机构所属分行,我行就来函抬头范围内进行核实和回函。
(五)申请数字函证的被函证单位需在我行开通企业网银“银行询证函”业务,并签约“银行询证函”功能。被询证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我行企业网银进行业务确认及完成函证服务费缴纳。被函证单位在数字函证发出10个工作日内超期未授权的,数字函证将自动作废。数字函证企业网银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六)我行不受理邮寄到付或同城跑腿送达的邮寄函证。
(七)我行银行纸质询证函回函用章为“银行业务公章”,数字函证回函专用章为“数字函证专用章”。
四、业务集中受理机构及部门信息
全行(不包含村镇银行)邮函及数字函证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受理,跟函仍由各分行财务会计部集中受理;村镇银行的所有函证业务由各村镇银行集中受理。集中受理机构的具体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下表。为避免函证邮寄与传递过程的丢失风险,请邮寄函证务必在寄件上注明“受理机构+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五、回函服务收费
根据《桂林银行服务收费标准(2024年1月版)》,我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为20元/份。从被询证单位账户直接扣取服务费用的,需在询证函中注明扣费账户,并在尾页清晰、完整加盖扣费账户预留印鉴。被询证单位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费或未及时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对于退函的情况,我行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退回询证函或直接销毁。
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生效,如有疑问或建议,请致电我行各集中受理机构或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
特此公告,感谢您对桂林银行的支持!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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