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宁乡经开区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运维服务及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8.1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2101400482
预算金额88.1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210140048-1
采购人(全称):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朗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宁乡经开区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运维服务及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014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2年宁乡经开区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运维服务及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项目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园区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及空气自动站运维稳定,实现园区在线监控数据、园区自行监测数据、园区“智慧电力”数据、园区环境质量数据的统一展示功能。 平方米 1 881000
 合计金额小写: 881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壹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元)
数量
小计(元)
1
应用服务器(云服务器)
C16040000
套/年
附件1
9850
2
19700
2
数据库服务器(云服务器)
C16040000
套/年
附件1
9850
2
19700
3
环境综合监管软件平台运维(含环境综合监管软件平台功能补充调整服务内容)
C16070300

附件1
42575
2
85150
4
环境综合监管前端监测设备运维
/
套/年
附件2
161525
2
323050
5
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
/

附件3
216700
2
433400
合计
881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04 —— 2024-12-03
3.2 履行地点: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本合同附件1、附件2、附件3所述的运维服务内容和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运维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一)合同总价:捌拾捌万壹仟元整(881000.00元整),包括在乙方运维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及空气自动站设备期间所产生的维护、维修、耗材费用。甲方不再单独支付乙方其它费用,但甲方应保障仪器正常运行的条件保证设施(如正常供电、空调、防雷、防盗、防火等)工作正常。
(二)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叁佰元整(¥264300.00)作为预付款,乙方须向甲方开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
(2)环境监管平台业务设备上线,应急业务上线及地图显示优化成功上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贰佰元整(¥176200.00)作为开发费用,乙方须向甲方开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
(3)运维期第1年时间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人民币贰拾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220250.00),乙方须向甲方开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
(4)运维期第2年时间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人民币贰拾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220250.00),乙方须向甲方开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科技支行营业部(长沙朗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800321547102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本合同附件1、附件2、附件3所述的运维服务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本合同附件1、附件2、附件3所述的运维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不合格,有乙方进行返工直至甲方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有监督、指导、考核的权利。
(2)甲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拨付给乙方运营维护费。
(3)甲方应保障仪器正常运行的条件(如正常供电、空调、防雷、防盗、防火、站房维护、联网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甲方所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及空气自动站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换件、耗材更换等事项,保证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及空气自动站的正常有效运转,保证甲方日报工作正常开展。
(2)乙方每周进行一轮仪器现场巡查,进行必要的校准、维护、维修、耗材更换工作,并按照园区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协助上级考核,以保障仪器准确可靠运行。
(3)乙方应确保耗材与配件及时供应,以保障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及空气自动站的正常运转。
(4)满足环境环保部(生态环境部)对国家城市站故障响应时间要求。每日6时至23时出现故障时,应在发现故障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尽量保证每月不超过3天因设备故障造成数据缺失,通信和电力线路除外。
(5)运营维护的时间从2022年12月4日开始到2024年12 月3日截止。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①应核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延迟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甲方未同意延迟交货的,双方仍按原约定履行。
②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本期赔偿费而不够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5 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合同金额,逾期支付合同金额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以未支付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日息0.5%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支付合同金额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金额和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7.6 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未达成书面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除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7.7 合同中止与终止
合同的中止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终止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 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8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7.9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 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7.10 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故停运、无故造成数据无效或每月缺失3天以上,以及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7.1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一)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向乙方提出了索赔,由甲乙双方协商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①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②乙方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如果在甲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作答复且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12月4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如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等原因,园区空气自动站无需由园区继续自行运维时,则本合同实际付款金额应在乙方中标价格基础上,考虑乙方实际运维时间、设备投入等按履约时间比例折算。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金洲大道金洲大桥西创业大楼 地址: 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2栋102号4楼401-02房间

法定代理人: 张毅 法定代理人: 罗坤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0731-88981775 电话: 0731-88311995

传真: 0731-88981509 传真: 0731-88311995


附件列表:
宁乡运维项目成交通知书.pdf 宁乡经开区环境监管平台和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项目合同:88.1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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