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辽宁警察学院公安检验检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用)设备采购履约验收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9/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4-210000-28484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辽宁警察学院
招标联系人-0411-86729538
中标联系人-19951714790
公告正文
辽宁警察学院公安检验检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用)设备采购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20日
一、合同编号: JH24-210000-28484-001-01
二、合同名称: 辽宁警察学院公安检验检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用)设备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JH24-210000-28484             
四、项目名称: 辽宁警察学院公安检验检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用)设备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警察学院    
地 址: 营平路260号 
联系方式: 0411-86729538 
供应商(乙方): 南京超微兴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5号楼309室
联系方式: 19951714790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1、我公司已于在2024年7月10日将设备交付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并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培训;
2、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平路260号;
3、我公司已于2024年9月14日按采购方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完成设备的验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5、我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保证提供的为全新产品。
履约要求: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供货及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
2、交货/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按期到货并验收合格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
4、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5年,在产品质保期半年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免费更换(不得维修)有缺陷的产品、部件和材料,直到达到验收指标和性能要求。换货的供货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换货后重新计算质保期,自新货品供货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保证提供制品的质量全新产品,不得提供翻新、二手伪劣等制品,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应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产品,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拒付货款,供应商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的一切损失。
履约期限: 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履约地点: 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平路260号
七、验收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殷明文、戴莲英、宋健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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