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WXXS202210001-X02]鹅湖镇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项目施工
金额
21500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10/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1500万元
招标公司无锡瑞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郑京友0510-88210200
标书截止时间2023/10/12
投标截止时间2023/10/20
公告正文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鹅湖镇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项目(项目名称/工程名称)施工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鹅湖镇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锡山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锡山消费电子产业园邻里中心新建项目立项的批复 锡山行审投[2022]23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瑞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瑞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 ||||||||||||||||||||||||||||
2.1.1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衢芳路北、青虹路西。 | ||||||||||||||||||||||||||||
2.1.2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50927.82㎡,地上建筑面积约37635.02㎡,地下室建筑面积13292.8㎡,地上包含1#—5#房,最大单体面积11207.48㎡,最高层数15层,最大建筑高度49.75m。 | ||||||||||||||||||||||||||||
2.1.3 合同估算价:21500.0万元 | ||||||||||||||||||||||||||||
2.1.4 工期要求:6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2025年09月04日 | ||||||||||||||||||||||||||||
2.2 招标范围:图纸、本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大型土石方、桩基、地下室及主体土建、水电、消防、人防、室外景观绿化、景观照明、室外雨污水道路的施工总承包。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 ||||||||||||||||||||||||||||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 ||||||||||||||||||||||||||||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近三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1000万元且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 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 ),否则不予采信 ).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类似工程的单项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上所注为准。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 自2020/10/07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1/10/07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3/07/07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 | ||||||||||||||||||||||||||||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资格预审方法 | ||||||||||||||||||||||||||||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 ||||||||||||||||||||||||||||
5.评标方法 | ||||||||||||||||||||||||||||
本工程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 ||||||||||||||||||||||||||||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
6.1 获取时间:2023年10月07日 16:00 至2023年10月12日 23:59 ; | ||||||||||||||||||||||||||||
6.2 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 ||||||||||||||||||||||||||||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 ||||||||||||||||||||||||||||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
7.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0月20日 9:30 | ||||||||||||||||||||||||||||
7.2 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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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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