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平政采招2024-16
二、项目名称:平湖市行知幼儿园幼儿玩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嘉兴羽宏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商城商九街6号
被投诉人: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行知幼儿园
地址: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312/平湖市行知幼儿园当湖街道解放西路1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平湖市行知幼儿园幼儿玩具项目(平政采招2024-16)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平湖市行知幼儿园幼儿玩具项目(平政采招2024-16)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检测报告所要求.事实依据:依据《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带有GB/T、QB/T、HG/T属于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但是评分标准表所设置将推荐性标准包装成加分项,变相要求潜在供应商为了加分就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及进行检测。因此我司认为如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要求删除。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序号10、13、17-20、28、32-37、39、41-44、51、54-56、58-72等所求产品规格都以精确到毫米包装尺寸为要求,没有产品具体尺寸要求。事实依据:在我国玩具产品包装尺寸无相关国标要求,且产品包装与产品质量无关系。因此我司认为如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删除包装尺寸要求,同时添加各独立部件产品的详细尺寸、材质等要求参数。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要求提供样品:序号74益智套装中的主要配件16孔小球、序号262塑料小屋造型顶。事实依据:以上样品为个别厂家专制模具生产产品,咨询过供应商、淘宝等为一次投标专门开模生产,成本高,时间紧,都不愿意生产,且以上样品在本次采购中,不论从数量上,还是使用上都不能代表本次采购产品的质量。
投诉请求:投诉内容请结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依据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包装尺寸无相关国标要求,且产品包装与产品质量无关系,采购需求中以包装尺寸为参数要求,包装尺寸精确到毫米且没有偏离值,提出质疑后回复“对产品包装尺寸的要求为本项目中部分产品设置的技术参数内容,潜在供应商如果提供尺寸存在偏差,请在偏离表里列明。”但评分标准中明确了“所投产品具体配置表、技术参数及偏离情况: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指标项目要求的,得11分;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产品均为幼儿园所需教玩具,幼儿所处环境对环保、安全、质量要求较高,因此对产品的原材料、成品检测做出了更高的要求。评分标准是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幼儿园的实际需求,及采购产品质量所需而提出的合理需求,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中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中涉及“包装盒”、“木盒”等描述均为幼儿玩具收纳用途的组件,是所采购幼儿玩具产品的组成部分,故“包装盒”、“木盒”等与产品质量相关。采购文件对“包装盒”、“木盒”等尺寸精确到毫米确实存在瑕疵,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未提出对产品有倾向性供应商的依据。根据三家供应商投标结果,采购文件“标项一 幼儿家具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序号10、13、17-20、28、32-37、39、41-44、51、54-56、58-72等产品均有三家不同企业生产,且“包装盒”、“木盒”等尺寸均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生产。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没有指定倾向性供应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设置样品,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选择代表重要材质属性的产品设置为样品,评审小组能通过样品对产品的制作工艺、装配工艺、规格尺寸、各部件色泽、色差、材质进行质量判断。根据三家供应商投标结果,采购文件“标项一幼儿家具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序号74、262等产品有三家不同企业生产。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没有指定倾向性供应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平湖市行知幼儿园幼儿玩具项目(平政采招2024-16)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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