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周口市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中标公告
老年医院改扩建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规划内墙粉刷外墙真石漆更换门窗室内地面铺装室内吊项给排水电气线路消防供氧设施场内道路绿化电力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专业技术咨询工程勘察保修施工测量放线试验室施工进度计划旁站检验构配件竣工结算审核竣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评估工程变更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隐蔽工程检查有关文件检测设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础资料试验报告监理与相关服务恢复服务设备检测进行信息管理外部协调工作工程技术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试验用房样品用房施工许可文件通讯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试验设备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主要内容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现场检查量测半成品保护督促承包商健全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技术鉴定施工进度实施动态控制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技术经济分析工程施工投资控制安全施工工程施工结算文件主动监理工程建设投资实施动态控制工程施工信息管理标段监理招标代理服务远程在线解密会员端修正补充图纸施工图鸟瞰图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工程和设备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临时设施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计日工图纸的修改图纸修改补充工程相应部位施工联络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桥梁交通运输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设施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重件施工期运行调试改造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用水通讯线路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资料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相关费用施工措施计划材料设备财务分包管理登记造册工程照管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技术培训工程隐蔽部位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重新检查质量争议检测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施工垃圾的清运劳动保护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职业健康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仪器基准线测量基准点水准点暂停施工永久设备替代品替代材料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复核试验备品备件安装工具工程的质量检查暂估价施工队伍进场工程试车成品保护保管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试运行修复工程工程保险工伤保险总进度计划工程量报表现场图纸准备施工监督索赔事项处理现场签证手续办理组织工程验收工程地质现场工艺试验临时用地表外挂使用钢网扣件式钢管承插型盘扣式钢管碗扣式钢管构件库房不得兼作宿舍防蚊蝇燃气罐扬尘治理工程外脚手架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垂直升降机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洒水设备扬尘防治工程拆除土方开挖垃圾装卸洒水压尘安装车辆冲洒装置道路路面100%进行硬化道路洒水降尘清扫渣土建筑垃圾车辆石灰水泥砂土
金额
2101.91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3.48万元
招标联系人卢晓玲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先生0394-8222106
中标公司河南磐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3.4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68.51万元
中标联系人赵丙辉
公告正文
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公告 |
||||||
项目名称 |
周口市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 |
|||||
招标单位 |
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 |
|||||
代理机构 |
河南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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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单位 |
周口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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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中标人名称 |
中标金额 |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
证书编号 |
工期(天) |
质量 |
第一标段施工 |
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685157.7800元 |
赵丙辉 |
豫241212296945 |
100 |
合格 |
第二标段监理 |
河南磐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334000.0000元 |
王彩霞 |
41009305 |
100 |
合格 |
备注: |
||||||
评委: |
丁莉莉、刘新长、李保龙、李颜丽、范新彬 |
- 1标段-施工.doc1标段-施工.doc
- 2标段-监理.doc2标段-监理.doc
周口市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
(第二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监督单位: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员(盖章)
2022年9月5日
第五章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工作主要内容4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2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一章招标公告2目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周口市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已由周发改投资【2022】35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申请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7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6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分2个标段:2.5计划工期:100日历天。2.4质量要求:合格。2.3建设地点:周口市境内。2.2项目总投资:约2916万元2.1建设内容:主要改造内容包括内墙粉刷、外墙真石漆、更换门窗、室内地面铺装、室内吊项、给排水、电气线路、消防、供氧设施等,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消防等附属设施。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3、投标人资格要求2.8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标。2.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二标段:监理(本次招标按照项目总投资计算)。一标段:施工(本次招标约2077万元);
3.5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3.4投标人应在“周口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监管平台”注册账号,参见平台“单位管理模块”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经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登陆系统,进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于企业基础信息模块、优良信息模块及工程业绩模块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如有疑问可咨询(工作日)0394-8289932。3.3投标人必须申请注册加入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诚信库后,才能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上电子招投标活动。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2标段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第1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完成企业诚信库注册后,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方可在网上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CA数字证书办理请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CA办理所需资料》。4.2办理CA数字证书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陆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自主注册,按网站公告通知有关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并上传有关原件扫描件至诚信库,不需携带原件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核。投标人应对所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其上传的信息将全部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1企业诚信库注册4、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9月28日09时20分。5、投标文件的递交请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交易系统业务菜单内该项目是否有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或控制价文件,(如有)请直接下载,不再另行通知。2022年9月8日08时00分至2022年9月15日17时00分4.4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陆会员系统后,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操作程序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投标人操作手册)。招标文件(*.zkzf)下载后需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打开(该工具软件可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或在招标文件领取页面下载)。
远程解密方式,请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远程在线解密操作手册》。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投标人CA数字证书登录会员系统,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逾期解密或者没有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活动导致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无需寄送和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5.4开标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zktf格式)。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投标人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联系人:卢晓玲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六一路北段招标人: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7、本项目联系方式本招标公告在《河南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
8、监督人联系方式:0394-7871617联系人:陈先生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心怡路东1号楼801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394-822210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022年9月7日电话:0394-8273726监督单位: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六一路北段联系人:卢晓玲电 话:0394-822210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心怡路东1号楼801联系人:陈先生联系方式:0394-7871617 |
1.1.4 | 项目名称 | 周口市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周口市境内 |
1.1.6 | 建设规模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申请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监理服务 |
1.3.2 | 计划工期 | 100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要求。项目总监: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拟派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 个,本单位在职人员。拟派本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个,需有执业证书。监理员资格:拟派本工程监理员不少于 1个,需有相应的岗位证。信誉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财务要求: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新注册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9月28日9时2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2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2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见投标文件格式。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6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伍仟元整①银行保函方式:投标人直接在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里点击“申请电子保函”,按要求操作,在线确认企业信息并选择出函机构,由出函机构为投标人在线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具成功的电子投标保函,交易系统自动确认生效,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递交。(申请电子投标保函的操作方法详见电子保函操作手册)②银行转账方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足额交纳到指定账户,对未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资审)文件予以拒绝。周口市投标保证金专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名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保证金账号:411602010170003001105021;行 号:313508000025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3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3 年(2019年1月1日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 年(2019年1月1日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签字和盖章的要求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相应要求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份(.zktf格式)。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业务操作手册》。(2)本项目无需现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后中标人根据招标人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
4.1.2 |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 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网址 | 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网址http://www.zkggzyjy.gov.cn/)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5.2 | 开标程序 | 本项目实行在线网上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远程在线解密会员端操作手册》(为应对解锁异常,投标人可持移动电脑在交易中心附近解锁);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专家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或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控制价 | 本工程设招标人控制价:33.48万元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
10.2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
10.3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2)其他内容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4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申诉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10.5 | 关于本次招标服务费支付的约定 | 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
10.6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 |
1.1.4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质量要求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项目的质量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5费用承担(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被责令停业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12偏离:不允许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请各投标单位自行进行不分包承诺(格式自拟)。1.11分包:不允许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9踏勘现场:不组织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其他材料。(7)投标文件格式;(6)技术标准和要求;(5)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工作主要内容;(4)合同条款及格式;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网上答疑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澄清文件在网上公布,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CA数字证书登录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网址http://www.zkggzyjy.gov.cn/),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3.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答疑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答疑为准。
3.2投标报价(7)其他材料。(6)资格审查资料;(5)项目管理机构;(4)监理大纲;(3)投标保证金;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4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3.2.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监理期间的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并计入投标报价;3.3.2投标人的监理酬金计算公式:费率形式报价3.2.1投标报价采用费率形式报价,由投标人根据监理责任范围、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市场行情,结合本企业的实力及本工程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网上答疑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5资格审查资料:(详见前附表)(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5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的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1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
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公开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或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确认最后一次上传的为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本项目实行在线网上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远程在线解密会员端操作手册》(为应对解锁异常,投标人可持移动电脑在交易中心附近解锁)。
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2中标通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履约担保
8.2不再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出现以上任何一款现象者,按废标处理。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除开标、评标期间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3.7.3项的要求 |
2.1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2.1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 |
2.1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 |
2.1 | 资格评审标准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 |
2.1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总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 |
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报价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 项规定 |
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计划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 项规定 |
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 项规定 |
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其他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方法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企业资信情况:14分项目管理机构:14 分监理大纲:42 分投标报价:3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通过初步评审且在招标控制价范围100%(含)到95%(不含)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为有效投标人报价,不在此范围内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投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参与评标。2.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招标人控制价*50%;当所有有效投标人大于五家(含五家)时,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招标人控制价*50%。3.当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在招标控制价95%-100%(含95%、含100%)范围内时,以招标控制价的98%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负值为负偏差,正值为正偏差。 | |
2.2.4(1) | 企业资信情况(14分) | 企业信用(10分) | 企业成功注册周口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周口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在投标截止前公布的最新季度企业信用等级为合格的得8分,良好得9分,优秀得10分,较差0分;按要求填写本企业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并得到确认,暂时没有评级结果的,得2分;没有成功注册或虽成功注册但没有填写基本信息的,不得分。 |
2.2.4(1) | 企业资信情况(14分) | 企业业绩( 4 分) | 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监理过的类似项目有一项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14分) | 总监理工程师( 3 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得3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14分) | 专业监理工程师( 8 分) | 每增加1名符合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加4分,加满 8 分为止。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14分) | 项目监理人员配置(3 分) | 每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监理员加 1 分,加满 3分为止。 |
2.2.4(3) | 监理大纲(42分)) | 质量控制措施(10分) | 有质量控制措施得5分;全面、有效,有针对性 加1~5分 ;无此项0分。 |
2.2.4(3) | 监理大纲(42分)) | 工期控制措施(10分) | 有工期控制措施得5分;全面、有效,有针对性 加1~5分 ;无此项0分。 |
2.2.4(3) | 监理大纲(42分)) | 投资控制措施(8分) | 有投资控制措施得4分;全面、有效,有针对性 加1~4分 ;无此项0分。 |
2.2.4(3) | 监理大纲(42分)) | 合同信息管理与工程协调措施(6分) | 有合同信息管理与工程协调措施得3分;内容 明确、管理方式方法得当加1~3分 ;无此项0分。 |
2.2.4(3) | 监理大纲(42分)) | 安全文明控制措施(8分) | 有安全文明控制措施得4分;合理、保证措施得当加1~4分; 无此项0分。 |
2.2.4(4) | 投标报价(30分) | 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30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偏差率每偏差(正偏差或负偏差)1%,扣 1分,扣完为止。分值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中间值计分按直线插入法计算。 | |
3.3.3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得分=企业资信情况得分+项目管理机构得分+监理大纲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 |
3.3.4 |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 评标委员会由五名以下(含五名)评委组成时,评委评分总和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本办法计算分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
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监理大纲和项目管理机构的优劣确定先后顺序。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l)企业资信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企业资信情况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1)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监管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参加评标。3.1.1评标委员会签到3.1评标准备3.评标程序(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②负责清标、修正;①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评标权力。3.1.2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人职责(3)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第二章6.1.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对“通过”、“不通过”的意见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3.2初步评审(1)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的招标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合同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3.1.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④整理编写评标报告。③在评审中出现不同意见时进行复核,组织讨论。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投标报价(修正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4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3.3投标人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3详细评审(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7.1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3.7评标结果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电子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监理人(全称):委托人(全称):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3.7.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二、词语限定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3.工程规模:;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
4.专用条件;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1.协议书;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四、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6.附录,即:5.通用条件;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其中:签约酬金(大写):(¥)。五、签约酬金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2.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1.监理期限:六、期限(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七、双方承诺(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2.订立地点:。1.订立时间:年月日。八、合同订立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住所:住所:
1.1定义1.定义与解释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1)协议书;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解释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监理人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通用条件;(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2.1监理依据包括: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1)严重过失行为的;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履行职责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5提交报告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1告知3.委托人的义务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6文件资料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6答复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4委托人代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3.7支付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5.1支付货币5.支付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3除外责任4.2.3委托人因资金不到位未能按期支付酬金;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3支付酬金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2支付申请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1生效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3暂停与解除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6.4终止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7.2调解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1协商7.争议解决(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1外出考察费用8.其他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4奖励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检测费用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7通知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6保密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5守法诚信
1.2解释1.定义与解释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8.8著作权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2.1.1监理范围包括:。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监理人义务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无。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2.4履行职责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相关工程建设标准。2.2.1监理依据包括:《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签订合同后五天提供监理规划细则一份2.5提交报告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全面控制。
3.6答复委托人代表为:。3.4委托人代表3.委托人义务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5.3支付酬金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1支付货币5.支付甲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延期付款,不计算利息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本合同生效条件:。6.1生效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首付款 | |||
第二次付款 | |||
第三次付款 | |||
…… | |||
最后付款 |
7.3仲裁或诉讼7.争议解决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6.2.2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6.2.1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不增加工作酬金。6.2变更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8.4奖励8.其他(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6保密奖励金额的比率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9.补充条款。/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8.8著作权
A-3保修阶段:。A-2设计阶段:。A-1勘察阶段: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2.1.1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1工程施工质量控制2、监理工作主要内容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及保修阶段监理。1、委托监理的范围第五章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2.1.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2.1.6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现场检查、旁站、量测、试验;2.1.5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2.1.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1.3督促承包商健全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2.1.2建立本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
2.1.13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1.1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2.1.11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有关工程质量的动态情况;2.1.10组织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单项工程的质量评定;2.1.9进行质量技术鉴定;2.1.8审核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并经委托人同意;
2.2.4对施工进度实施动态控制,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对施工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工程项目按期竣工交付使用;2.2.3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2.2.2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计划或横道图计划;2.2.1编制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工作细则;2.2工程施工进度控制2.1.14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质量标准施工,达到合格工程标准,符合验收条件。
2.3.4核实确认承包商已完工程量,及时签认工程进度款付款凭证;2.3.3对主要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2.3.2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各项变更;2.3.1编制工程施工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2.3工程施工投资控制2.2.5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的动态情况。
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安全施工措施;2.4安全、文明施工控制2.3.8编制工程施工结算文件。2.3.7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有关工程建设投资的动态情况;2.3.6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工程索赔。加强主动监理,减少工程索赔;2.3.5对工程建设投资实施动态控制,对实际投资与合同价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2.5.1协助委托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5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2.6.1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施工质量信息、进度信息、投资信息、合同管理信息,为各项决策提供服务;2.6工程施工信息管理2.5.5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2.5.4公正、科学、合理地处理施工合同纠纷;2.5.3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2.5.2审核分包商资格;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2.8工程竣工后,依据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供监理合同规定套数的完整的监理数据。2.7.2协调工程施工中委托人、设计单位、承包商之间的关系。2.7.1协助委托人协调工程施工外部关系;2.7协调工程施工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2.6.2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建立工程施工信息档案。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标段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监理大纲;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年月日
致:(招标人)(一)投标函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管理机构;
我方愿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文件数据;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按招标文件要求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合同;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愿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和要求,提供监理服务与设备,投标报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我方已经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补充的文件(如果有的话)和参考数据,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根据已收到的贵方项目标段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详细研究,我方决定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并投标,我们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我方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交纳元的投标保证金;
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
工程名称及标段 | |||
投 标 人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注册证号 | ||
投标报价 | |||
质量要求 | |||
计划工期 | |||
投标有效期 | |||
备注 |
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二)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提出监理工作大纲,建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在附表内填上相应内容: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企业的经验、能力,结合对本项目的特点的理解,执行国家及河南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四、监理大纲(投标保证金凭证)三、投标保证金年月日
六、合同、信息管理方案。五、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及环境控制措施。四、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三、监理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二、监理范围和服务内容、监理依据。一、监理工程概况。
附表:拟配置本工程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十一、其他。十、后续服务工作安排。九、拟投入的监理设施、设备及配置计划。八、监理工作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对策。七、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二)、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情况表(一)、项目管理机构五、项目管理机构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专业年限 | |
姓 名 | 年龄 | 性 别 | 电话 | ||||
监 理资 质 | 文化程度 | 专业 | |||||
职 务 | 职称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日期 | ||||
职 务 | 职称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证号 | ||||
工 作 简 历 | |||||||
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三)、拟派监理人员一览表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从事专业 | 何时从事监理工作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从事专业 | 何时从事监理工作 | 类别 | 证号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六、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总监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建设规模 | |
项目投资额(万元) | |
合同价(万元或%)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总监理工程师 | |
监理实现情况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七、其他材料(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四)正在进行的和新承接的监理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建设规模 | |
项目投资额(万元) | |
合同价(万元或%)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总监理工程师 | |
监理实现情况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2、若我单位中标,保证按照投标文件中拟配备人员组织进场,否则自愿按照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1、保证此投标文件中所附企业资料复印件均真实有效且与原件无误,否则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我单位所投工程,在此郑重承诺:投标人承诺书建议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附件1、投标人承诺书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4、若我单位中标,保证安全生产目标达到合格标准,且满足工期、质量要求各项目标完成工程任务,否则自愿按照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3、若我单位中标,保证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设备表组织进场,否则自愿按照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我单位承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附件2、周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承诺人(盖章):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打招呼”人单位姓名职务方式时间“打招呼”具体事项登记人单位身份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姓名联系方式备注项目名称“打招呼”人单位姓名职务方式时间“打招呼”具体事项登记人单位身份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姓名联系方式备注“打招呼”现象登记表周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附件3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招标人、评标专家的承诺书,一份承诺人留存备查,一份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至招投标监管部门;投标人的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年月日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分别填写此表,一并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至招投标监管部门。
周口市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
(第一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监督单位: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2022年9月5日
第五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1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2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第一章招标公告3目录
本招标项目周口市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已由周发改投资【2022】353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申请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周口市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招标公告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12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1
2.5计划工期:100日历天。2.4质量要求:合格。2.3建设地点:周口市境内。2.2项目总投资:约2916万元2.1建设内容:主要改造内容包括内墙粉刷、外墙真石漆、更换门窗、室内地面铺装、室内吊项、给排水、电气线路、消防、供氧设施等,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消防等附属设施。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2.8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标。2.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二标段:监理(本次招标按照项目总投资计算)。一标段:施工(本次招标约2077万元);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分2个标段:
3.4投标人应在“周口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监管平台”注册账号,参见平台“单位管理模块”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经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登陆系统,进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于企业基础信息模块、优良信息模块及工程业绩模块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如有疑问可咨询(工作日)0394-8289932。3.3投标人必须申请注册加入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诚信库后,才能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上电子招投标活动。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2标段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第1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
投标人完成企业诚信库注册后,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方可在网上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CA数字证书办理请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CA办理所需资料》。4.2办理CA数字证书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陆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自主注册,按网站公告通知有关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并上传有关原件扫描件至诚信库,不需携带原件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核。投标人应对所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其上传的信息将全部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1企业诚信库注册4、招标文件获取方式3.5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5、投标文件的递交请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交易系统业务菜单内该项目是否有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或控制价文件,(如有)请直接下载,不再另行通知。2022年9月8日08时00分至2022年9月15日17时00分4.4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陆会员系统后,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操作程序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投标人操作手册)。招标文件(*.zkzf)下载后需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打开(该工具软件可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或在招标文件领取页面下载)。4.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投标人CA数字证书登录会员系统,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逾期解密或者没有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活动导致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无需寄送和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5.4开标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zktf格式)。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投标人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9月28日09时20分。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六一路北段招标人: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7、本项目联系方式本招标公告在《河南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远程解密方式,请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远程在线解密操作手册》。
联系方式:0394-7871617联系人:陈先生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心怡路东1号楼801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394-8222106联系人:卢晓玲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022年9月7日电话:0394-8273726监督单位: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监督人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六一路北段联系人:卢晓玲电 话:0394-822210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心怡路东1号楼801联系人:陈先生联系方式:0394-7871617 |
1.1.4 | 项目名称 | 周口市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周口市境内 |
1.1.6 | 建设内容 | 内墙粉刷、外墙真石漆、更换门窗、室内地面铺装、室内吊项、给排水、电气线路、消防、供氧设施等,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消防等附属设施。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申请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全部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100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要求。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信誉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公告发布日期之后)。财务要求: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新注册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9月28日 09时20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2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2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见投标文件格式。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6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贰拾万元整 ①银行保函方式:投标人直接在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里点击“申请电子保函”,按要求操作,在线确认企业信息并选择出函机构,由出函机构为投标人在线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具成功的电子投标保函,交易系统自动确认生效,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递交。(申请电子投标保函的操作方法详见电子保函操作手册)②银行转账方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足额交纳到指定账户,对未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资审)文件予以拒绝。周口市投标保证金专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名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保证金账号:411602010170003001105020;行 号:313508000025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3 年(2019年1月1日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 年(2019年1月1日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签字和盖章的要求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相应要求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份(.zktf格式)。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业务操作手册》。(2)本项目无需现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后中标人根据招标人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
4.1.2 |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 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网址 | 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网址http://www.zkggzyjy.gov.cn/)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5.2 | 开标程序 | 本项目实行在线网上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远程在线解密会员端操作手册》(为应对解锁异常,投标人可持移动电脑在交易中心附近解锁);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专家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或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控制价 | 本工程设招标人控制价: 20771740.47 元。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
10.2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
10.3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2)其他内容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4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申诉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10.5 | 关于本次招标服务费支付的约定 | 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
10.6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 |
1.1.4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5费用承担(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被责令停业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12偏离:不允许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请各投标单位自行进行不分包承诺(格式自拟)。1.11分包:不允许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9踏勘现场:不组织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其他材料。(7)投标文件格式;(6)技术标准和要求;(5)发包人提供的资料;(4)合同条款及格式;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网上答疑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澄清文件在网上公布,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CA数字证书登录周口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网址http://www.zkggzyjy.gov.cn/),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3.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答疑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答疑为准。
(8)其他材料。(7)资格审查资料;(6)项目管理机构;(5)施工组织设计;(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投标保证金;
3.3投标有效期3.2.4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3.2.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工期期间的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并计入投标报价;3.3.2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报价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技术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综合实力、市场行情,自主报价。3.2投标报价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网上答疑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5.1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5资格审查资料(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7.5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的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1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或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确认最后一次上传的为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本项目实行在线网上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远程在线解密会员端操作手册》(为应对解锁异常,投标人可持移动电脑在交易中心附近解锁)。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2中标通知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出现以上任何一款现象者,按废标处理。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除开标、评标期间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初 步 评 审(2.1) | 形式评审标准(2.1.1)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初 步 评 审(2.1) | 形式评审标准(2.1.1) | 签字或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签字盖章的要求 |
初 步 评 审(2.1) | 形式评审标准(2.1.1)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初 步 评 审(2.1) | 形式评审标准(2.1.1) | 投标报价 | 报价唯一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
初 步 评 审(2.1) | 资格评审标准(2.1.2)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初 步 评 审(2.1) | 资格评审标准(2.1.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初 步 评 审(2.1) | 资格评审标准(2.1.2)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初 步 评 审(2.1) | 资格评审标准(2.1.2)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初 步 评 审(2.1) | 资格评审标准(2.1.2)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初 步 评 审(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2.1.3)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初 步 评 审(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2.1.3)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初 步 评 审(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2.1.3)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初 步 评 审(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2.1.3)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初 步 评 审(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2.1.3)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初 步 评 审(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2.1.3)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初 步 评 审(2.1) | 响应性评审标准(2.1.3) | 其他 | 其他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投标报价:35分技术部分:41分综合部分:24分 | |
2.2.2 | 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 |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95%-100%(含95%、含100%)范围内,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不在此范围内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投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参与评标。2:当所有有效投标人≤5家(含5家)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招标人控制价*50%;当所有有效投标人>5家(不含五家)时,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50%+招标人控制价*50%3.当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在招标控制价95%-100%(含95%、含100%)范围内时,以招标控制价的98%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有效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值)/评标基准值 | |
2.2.4(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5分) | 投标报价得分(35分) | 有效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35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
2.2.4(2) | 技术部分(41分) | 施工方法与施工方案(0—6分) | 投标人根据相关规范与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法与施工方案,酌情打分。 |
2.2.4(2) | 技术部分(41分) | 质量保证措施(0—5分) |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打分。 |
2.2.4(2) | 技术部分(41分) | 主要机械设备、工具配置(0—5分) | 投标人需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工具,以满足完成本项目的需要,根据配备情况打分。 |
2.2.4(2) | 技术部分(41分) | 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0—5分) |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完成本项目的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打分。 |
2.2.4(2) | 技术部分(41分) | 人力资源配备(0—5分) | 投标人需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以满足完成本项目的需要,根据配备情况打分。 |
2.2.4(2) | 技术部分(41分) | 安全管理保证措施(0—5分) |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安全管理保证措施打分。 |
2.2.4(2) | 技术部分(41分) | 文明和环境保护措施(0—5分) | 根据投标人制定的文明和环境保护措施打分。 |
2.2.4(2) | 技术部分(41分) | 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0—5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打分。 |
2.2.4(3) | 综合部分(24分) | 企业信用(10分) | 企业成功注册周口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周口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在投标截止前公布的最新季度企业信用等级为合格的得8分,良好得9分,优秀得10分,较差0分;按要求填写本企业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并得到确认,暂时没有评级结果的,得2分;没有成功注册或虽成功注册但没有填写基本信息的,不得分。 |
2.2.4(3) | 综合部分(24分) | 投标人业绩(2分) | 投标人近三年内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2分,最多得2分。 |
2.2.4(3) | 综合部分(24分)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5分) | 投标人拟派人员均须持证上岗,拟派五大员(预算员(造价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均具有资格证书的得5分,每缺少一个扣一分。 |
2.2.4(3) | 综合部分(24分) | 优惠与服务承诺(7分) | 针对招标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自身的条件和潜力,为发包人排忧解难,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和交工后回访、保修方面等方面的承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优惠和服务承诺对业主的有利程度酌情打分)(0-7分)。 |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技术部分得分+综合部分得分。以上评分计算过程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去掉评委中的最高得分、最低得分,剩余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近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至今。 |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的优劣确定先后顺序。1.评标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3)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l)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
(3)综合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3)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第二章6.1.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1)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监管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参加评标。3.1.1评标委员会签到3.1评标准备3.评标程序
③在评审中出现不同意见时进行复核,组织讨论。②负责修正;①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评标权力。3.1.2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人职责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对“通过”、“不通过”的意见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3.2初步评审(1)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的招标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合同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3.1.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④整理编写评标报告。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投标报价(修正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4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3.3投标人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3详细评审
3.7.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7.1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3.7评标结果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电子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计划竣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暂定年月日(以监理签发开工令时间为准)。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
(一)措施费:其中:1.签约合同价为:(大写)(小写);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
人民币(大写)(¥元);(3)模板使用费:人民币(大写)(¥元);(2)脚手架使用费: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
(6)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二)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元);(4)垂直运输机械费: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
(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1)中标通知书;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
(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十三、合同份数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错项、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
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
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
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
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并以技术核定单的形式由监理、甲方进行确认。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
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
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
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
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
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名称:;1.1.2.5设计人: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记录)单、双方工作联系函、监理会议纪要、工作指令等双方来往的书面格式文件。
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河南省现行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临建设施需租用场地时,费用有发包人承担。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占用道路、施工现场周边电缆电线、管道等处理均有发包人承担。1.1.3工程和设备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伍套(不包含竣工图)、电子版一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及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日内;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工程量报表;1.6.4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准备一套图纸供甲方、监理检查、验收时使用。1.6.5现场图纸准备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有围墙为界。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照甲乙双方场所安全规定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1.11知识产权
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实调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施工监督;2、在监理人配合下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处理、现场签证手续办理;3、组织工程验收等。姓名:;
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水、电、路、网络、通讯通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等。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乙方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两套。(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真实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纸、竣工决算资料。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现场经理姓名:;(1)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姓名:;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需得到甲方批准。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后一周内。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③施工方严格执行发包方相关规章制度。②所报项目部成员每发现脱岗一人次扣1000元履约保证金。①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少于22天,每缺一天扣履约保证金10000元;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
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通用条款。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身份证号码:,注册号: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2)/;
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3隐蔽工程检查
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6.1.5文明施工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国家现行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执行通用条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7.9提前竣工的奖励(3)/。(2)/;(1)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甲方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乙方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9.1.2试验设备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工程设计变更与发包人签证工程量及价格同时认定且据实结算。确定的变更及签证价款随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做出的变更及工程洽商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清单报价中已含的按清单报价据实调整;发包方清单漏项、错项及工程量清单中不含的变更及工程洽商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13版)》相应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按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的降幅比例让利),以上两种情况都没有的根据市场行情,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据实结算。3.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施工的,只调整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作为变更依据,通知监理和承包人,变更需经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2.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工程变更意见,经发包人、监理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因设计不完善、失误而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单后生效。4、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造成的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1./。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8暂列金额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需的暂定(估)材料,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据实结算(不再进行优惠)。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招标控制价价格信息为基准,调整依据为:控制价中材料价格和施工期间平均信息价差价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2./。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政策性调整;2、图纸会审纪要;3、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工程签证;4、发包方清单漏项、错项及实际工程量增减;5、乙方漏项的造价视为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不再增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单价合同。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期限:/。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月。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通用条款。12.3.1计量原则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次付款时,须提供发票、工程进度验收表。验收表由甲方、监理方、施工方签字认可。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甲乙双方约定。12.4.1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日内。(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日内。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包括工程变更、签证审核后随工程款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约定结点两周内。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14个工作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3.3.1试车程序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接到付款申请单后14个工作日内付款。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三份。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5%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立即内派人修理,乙方不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3修复通知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12.4.4(2)条款。(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保险、工伤保险均执行通用条款。18.1工程保险18.保险
(1)向周口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7通知义务
(项目名称)标段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2)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质量要求达到。(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其他材料。
(4)如果我们中标,我们愿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项目名称 | ||||||
投 标 人 | ||||||
投标报价 | ||||||
投标范围 | ||||||
质量要求 | ||||||
项目经理 | 姓名 | 级别 | 注册编号 | |||
工期 | ||||||
投标有效期 | ||||||
备注 |
投标人:(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
年龄:职务:姓名:性别: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二)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
五、施工组织设计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凭证)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六、项目管理机构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用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名称):(三)无在建承诺书“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证、身份证,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如有);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 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七、资格审查资料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承诺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八、其他材料(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1)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1、不转包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单位在(项目名称及标段)中标后,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愿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我单位一定科学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工期和质量,并作以下郑重承诺:(招人标名称):1、不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承诺书投标人认为须提交的资料。
(2)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2、不违法分包(4)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3)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管理义务,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2)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若我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禁止行为,依据建市[2019]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愿意接受“依法限制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等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的处罚,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1)不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3、不挂靠(4)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3)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招标人名称):2、施工管理人员到岗承诺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5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2万元,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理。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我单位在(项目名称及标段)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的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应管理人员。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岗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此之前我单位在建工程和已竣工工程均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我单位如在(项目名称及标段)中标后,我方将按中标总价的2%,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视为放弃中标资格。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招标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从其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招标人名称):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年月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招标人名称):4、建设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现场安全防护材料使用方面、资金使用方面:保证项目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及措施费的有效使用;按规定配备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科学地组织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现场,使施工现场按现代化施工的要求,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文明施工承诺如下:文明施工承诺防治工作做出以下承诺:我单位在(项目名称及标段)中标后,对本项目文明施工及扬尘
1)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大门,并设置门卫值班室;(5)、封闭管理方面:(4)、现场围挡方面:保证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围挡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3)、平面布置方面:平面布置符合文明施工消防、环境、保护要求。2)外挂使用钢网。1)钢管壁厚要求:扣件式钢管壁厚不小于3.24mm,承插型盘扣式钢管的立管壁厚不小于3.1mm,碗扣式钢管的出厂壁厚不小于3.5mm,重复使用的钢管壁厚不小于3.0mm。
2)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6)、施工场地方面:4)施工现场出入口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工作卡;2)建立门卫值守管理制度,并配备门卫值守人员;
(7)、材料管理方面:7)温暖季节有绿化布置。6)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5)施工现场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4)施工现场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3)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
(8)、现场办公与住宿做到承诺:5)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制定防火措施。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3)施工现场材料码放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2)材料码放整齐,并标明名称、规格等;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
6)冬季宿舍内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5)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小于2.5m2,且不得超过16人;4)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符合规范要求;2)在建工程内、伙房、库房不得兼作宿舍;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符合规范要求;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符合规范要求;1)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9)、现场防火方面:8)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应良好。7)夏季宿舍内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
3)施工现场应制定治安防范措施。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人;1)生活区内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学习和娱乐的场所;(10)、综合治理方面:5)明火作业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符合规范要求;
(12)、生活设施承诺:4)有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3)施工现场有安全标语;2)标牌规范、整齐、统一;1)大门口处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11)、公示标牌方面:
6)厕所内的设施数量和布局符合规范要求;5)食堂的卫生环境应良好,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4)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2)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距离符合规范要求;1)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
1)夜间施工前,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13)、社区服务承诺:10)生活垃圾应装入密闭式容器内,并及时清理。9)设置淋浴室,且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8)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7)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2)、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1)、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二)扬尘污染防治承诺4)应制定施工不扰民措施。3)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粉尘、防噪声、防光污染等措施;2)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9)、重污染天气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8)、工程外脚手架外侧按标准要求进行密目钢网全封闭,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清理后垃圾用代装或容器装后使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地面垃圾堆放点,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7)、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杜绝现场焚烧各种废弃物。(5)、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4)、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4)工程拆除及土方开挖、垃圾装卸实施100%洒水压尘。3)工地出入口100%安装车辆冲洒装置,出工地车辆车轮车身100%冲洒干净,确保不得带泥上路。2)施工现场道路路面100%进行硬化,及时进行道路洒水降尘及清扫。1)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准要求。(11)、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7个百分之百。(10)、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有违反,愿接受停工或行政处罚等一切处理。7)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点、污染指数监控率及出入口出场车辆冲洗监控率100%。6)委托清运施工现场渣土(含泥浆)及建筑垃圾车辆100%为封闭(密闭)式合法正规车辆,确保不沿路洒漏。5)施工现场的土方、建筑垃圾及石灰、水泥、砂土等其他散碎性材料100%覆盖严密。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格式自拟)5.服务承诺年月日
2、若我单位中标,保证按照投标文件中拟配备人员组织进场,否则自愿按照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1、保证此投标文件中所附企业资料复印件均真实有效且与原件无误,否则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我单位所投工程,在此郑重承诺:投标人承诺书建议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附件1、投标人承诺书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4、若我单位中标,保证安全生产目标达到合格标准,且满足工期、质量要求各项目标完成工程任务,否则自愿按照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3、若我单位中标,保证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设备表组织进场,否则自愿按照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我单位承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周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附件2、
年月日承诺人(盖章)联系电话:承诺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名称“打招呼”人单位姓名职务方式时间“打招呼”具体事项登记人单位身份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姓名联系方式备注项目名称“打招呼”人单位姓名职务方式时间“打招呼”具体事项登记人单位身份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姓名联系方式备注“打招呼”现象登记表周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附件3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招标人、评标专家的承诺书,一份承诺人留存备查,一份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至招投标监管部门;投标人的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分别填写此表,一并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至招投标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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