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湖南警察学院特色风味餐厅租赁
金额
3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6/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湖南警察学院特色风味餐厅租赁
正在竞价
当前价:36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2500平方米
挂牌价:36万元/年
保证金:10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6月26日 15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1日 09时0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受湖南警察学院的委托,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次拍卖活动,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竞买人报名及参与竞买,即视为知晓、认可和接受所有条款。
1. 竞价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凭CA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对拟竞价的标的提交申请,并在按时、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相应标的的竞价。竞价人应在竞价开始前登录本人账号并确认自己具备竞价资格,对于不具备竞价资格情况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竞租资格、承租权,并没收其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2. 本次拍卖标的委托人是湖南警察学院。
3. 本次拍卖标的为:湖南警察学院特色风味餐厅租赁权,出租面积2500㎡。起拍价:36万元/年;增价幅度:0.5万元/年;竞买保证金:10万元;履约保证金:20万元。
4. 竞买人应认真勘查、实地了解标的情况,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所提供的拍卖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买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拍卖标的实际情况并对自己参与此次拍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 本次拍卖确定买受人方法:本次拍卖标的有二人及二人以上报名,采用增价式拍卖方式,价高者得;标的只有一人报名参与竞买并符合条件的,按起拍价成交。
6. 本次拍卖会通过湖南省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www.hnsdzjy.org:18484/portal/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建议使用电脑Edge、Chrome、FireFox浏览器访问)进行,采取增价拍卖方式:各竞买人首次出价≥起拍价,此后每次加价幅度≥各标段设定的加价幅度,意指在前次出价基础上至少加价超过各标段设定的加价幅度。拍卖时间为延时规则,即在常规拍卖开始后即进入延时规则,每一标段拍卖正式起拍后延时时间内,如无任何竞买人提交新的最高出价,该标段即拍卖结束。竞得标的后所有关于标的的瑕疵和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不得因标的的瑕疵和风险向拍卖人和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
7.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按照成交总额(3年总租金)的 1 %向拍卖人支付佣金,委托人有责任监督买受人将佣金及时支付给拍卖人, 7 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有关合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拍卖成交款,完整履行相关约定事项。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视为违约,其已支付的款项(含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8. 如买受人违约,拍卖人有权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竞得人必须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交易服务费,也就是违约买受人需缴纳第一次拍卖买受人佣金和再行拍卖委托人佣金(双份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
9.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在买受人与委托人完成签订合同、支付成交款等事项后全额无息原路退还;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拍卖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10. 标的相关情况均在《竞买须知》、《标的简介》等文件中告知竞买人,拍卖人对其所作的介绍、评价、预测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均不代表委托人和拍卖人的担保。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已了解本次拍卖会资料的全部内容,并将相关问题咨询完毕,同意履行其全部条款、承担相关义务。竞买人已经充分考虑了拍卖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和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直接或间接影响买受人利益的风险以及其他可预计或不可预计的风险。买受人已经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调查,竞买人自愿承担因拍卖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并保证不会以该等风险向委托人和拍卖人主张任何权利、也不会以该等风险追究委托人和拍卖人的任何责任。
11. 拍卖成交后,标的所发生的纠纷和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撤拍等导致拍卖会中(终)止或延期,不论何种情形, 竞买人不得向委托人和拍卖人主张除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之外其他权利。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竞买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已三证合一) ,银行开户许可(或基本账户信息)、法人身份证(或者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
(2)竞租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有在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接受存在合同纠纷或在学院经营活动存在任何欠费情况的参加。为确保充分竞争,学院警苑餐厅及学生第一、第二食堂、小炒门店中标人(含股东)不得参与竞标。
(4)同一竞买人仅能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竞买,否则将被拒绝。
(5)对于竞买人提供的各项资质文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委托人、拍卖人有权到竞买人公司进行检查复核;对于资质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竞买人,委托人有权取消竞买人报名资质,对于已宣布中拍的买受人,委托人有权取消该买受人中拍资格,并由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租赁用途要求
标的招租业态为特色餐饮,承租人在合同履约期间需满足出租人对于经营环境装修改造和设备投入要求、餐饮服务要求、食品安全及考核等有关要求,具体要求见竞价文件,未达到要求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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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买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已三证合一) ,银行开户许可(或基本账户信息)、法人身份证(或者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
(2)竞租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有在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接受存在合同纠纷或在学院经营活动存在任何欠费情况的参加。为确保充分竞争,学院警苑餐厅及学生第一、第二食堂、小炒门店中标人(含股东)不得参与竞标。
(4)同一竞买人仅能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竞买,否则将被拒绝。
(5)对于竞买人提供的各项资质文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委托人、拍卖人有权到竞买人公司进行检查复核;对于资质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竞买人,委托人有权取消竞买人报名资质,对于已宣布中拍的买受人,委托人有权取消该买受人中拍资格,并由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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