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刑衔接食品检验实验室项目(定量抽检增补服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30日
行刑衔接食品检验实验室项目(定量抽检增补服务),数量:74批次,总价:166722元(实际产生费用为92389元)
实验室建设、抽样检测
5.2.1项目特点及要求(1)实验室能力:实验室建成后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可以出具独立、公证的检测报告。(2)实验室建设周期:12个月内(包括取得CMA认证)。(3)应急服务要求:乙方指定应急联系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情况抽样检验,保证15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如遇特殊交通情况需延长时间,应及时与甲方沟通)。(4)仪器设备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列出的大型检测设备和实验配套用具设备的要求,使用年限均不得超过两年。具体标准参见乙方投标文件。(5)人员要求:本项目配备7名常驻实验室检测人员,1名具有副高级职称,6名具有中级职称,服务团队不少于3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所有人员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同时,乙方应当出具能证明所有实验室检测人员具备相应职称、经验、学历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6)实验室应建设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7)乙方从接到样品开始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检测,乙方资质范围内的检测项目出具初步检测结论不超过48小时,五天内出检验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出具检测结论及出具检验报告时间,与甲方协商决定。(8)因项目前期投入较大,甲方需确保每年检测费用不低于乙方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2995100元/年,保证每年业务量达到快速筛査检测服务2000批次,定量抽检服务900批次,超出业务量批次按实际检验项目依乙方对外收费标准另外结算。如快速筛査检测呈阳性,需进一步定量检测,另计至全年定量抽检900批次任务里。(9)为保证本项目检测任务的顺利进行,经甲方书面同意,行刑衔接实验室部分检测任务可在乙方总部实验室开展。(10)本项目实验室为独立性实验室,只针对甲方及经甲方书面同的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样品检测,不接受其它社会性质的委托检测。(11)甲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现场抽样时,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陪同。
5.2.2长沙市公安局免费提供满足食品安全检测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地,面积约380平方米(以招标范围示意图为准)。乙方根据采购方对食品、保健食品、农产品等检验检测工作的需求,负责提供完整的实验室建设方案,并按照方案提供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装修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配置等服务,保证实验室环境适宜,给排水、电压、污水处理、通风、温湿度、照明及装修装饰等符合要求,功能齐全,并提供实验室运维服务。实验室家具、试验台柜、通风柜、试剂柜、样品架、档案柜,电器部分,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规章制度表等由乙方自费提供,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由乙方自行处置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和耗材,其他实验室基础建设设备商采购方处置,但处置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破坏实验室房屋结构,同时乙方应按长沙市公安局的要求及时退还实验室场地。实验室建设具体要求参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执行,详见投标文件
甲方参照项目考核评分表对乙方进行考核、验收。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指派专人负责配合乙方抽样检测衔接工作。(2)甲方根据每次任务要求,需配合填写乙方的《委托检验签定确认书》(3)甲方可指定乙方抽样地点,包括网络抽样,甲方指定抽样检测及快速鍗査检测类别为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化妆品等,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技术支持。(4)如长沙市辖区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业务,甲方需出具“同XX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乙方抽样检测/送样检测”签字盖章的审批函。(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并实行考核:当甲方对乙方的抽样程序、样品保存、样品检测、出具报告等过程提出质疑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6)甲方在服务期间内不得向乙方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本项目的服务,解除本合同的除外。甲方应当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7)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快速师查测和定量抽检计划及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应急抽检甲方可以用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先通知乙方,后补充完善相关委托手续。(8)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本项目服务完成情况、质量予以审核确认,并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支付本项目服务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仪器设备要求提供相应仪器设备:乙方应保证设备完好,且检定校准合格,标准品齐备且在有效期内。(2)乙方按投标文件提供检测人员(服务期内如对人员进行更换,需更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要得到甲方认可),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抽样检验、快速筛查检测以及可能的阳性样品后处理等工作(3)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承担本项目相关费用(包括样品购买费、检测费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丙方要求实行检验检测。乙方还应积极响应甲方和丙方委托的无检测方法标准的检测和研究,检测周期和检测费用在符合科学性的基础上三方另行协商决定。(5)乙方指定应急联系人,积极配合甲方、丙方开展应急情况抽样检验,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24小时待命服务及时响应。甲方和丙方可借用乙方快检设备带去现场。(6)乙方定期向甲方和丙方发送抽样检测/送样检测台账(统计表)。如甲方和丙方对抽样检测/送样检测台账(统计表)提出质疑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7)乙方应始终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开展本项目工作,不受任何一方或个人的干扰影响,对本项目抽样检测的信息和结果数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乙方负责装置监控系统来保障实验室各方面安全问题和保密问题,监控视须将严格进行保密管理。(8)乙方应严守丙方工作所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商业秘密等秘密,并与丙方签订《保密承诺协议》。(9)乙方在合作中对其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丙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乙方在相关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甲方(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丙方(长沙市公安局)及甲方、丙方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11)乙方制定的实验室建设方案需报丙方后勤部门审核,确保房屋结构安全,预埋强、弱电线路,确保空调管线等线路不被破坏(中间墙按照设计需要打掉,排气系统涉及到墙打洞,品顶涉及到中央空调需要改动这些不涉及房屋结构改动的除外)。实验室需设置独立电表,费用由乙方承担,用电负荷不超过200千瓦,超负荷使用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需申请变压器增容,需征求丙方同意,且费用由乙方承担。(12)乙方需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造成环境污染需承担相应的责任。(13)乙方在使用丙方提供的场地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电、煤气、通讯网络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承担场地使用期间的维修义务。
服务期内如发现乙方存在以下问题,一经查实,甲方和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违约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甲方和丙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可将已分配的任务交由其他技术服务方;(1)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将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2)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办案人之外的任何其它方泄露行动方案与检验结果:(3)拒绝接受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乙方在为本项目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惩处或服务期内发生重大失误,并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5)服务期内,不按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抽检并造成不良影响:(6)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7)未经允许,承担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长沙市公安局检测任务以外的检测服务。(8)乙方被吊销或注销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9)乙方在12个月的建设周期未届满前,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规定的实验室建设要求履行建设义务,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拒不改正的:(10)乙方在12个月的建设周期届满后,验收后认为中标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实验室建设要求的建设义务的;(11)乙方其他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招投标文件要求,经甲方或丙方提出整改后仍不行或不完全行的。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