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fcj0010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包工0551-6622364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安徽泓瑞嘉珑酒店客房5-6层36间房屋租赁

项目名称

安徽泓瑞嘉珑酒店客房5-6层36间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4BFFCJ00108

委托方

安徽泓瑞嘉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312日9:00始至2024年41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312日9:00始至2024年4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安徽泓瑞嘉珑酒店客房5-6层36间房屋

5-6

框架

约1600

3

137.97

13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长江西路交口西南501号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本次租赁包含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详细情况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其他。根据委托方对本次出租标的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仅限用于电竞酒店或月子会所。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需获得消防、环保、市场监督等相关资质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租期内给予免租金装修期2个月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个月租金之和,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54621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袁经理,联系电话:0551-6225680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13、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甲方 :安徽泓瑞嘉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长江西路501号

电话 0551-62266699

联络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络人:

 

 就甲方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01号金陵嘉珑酒店五楼、六楼36间客房出租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租赁区域及期限

1.租赁区域为: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01号金陵嘉珑酒店五楼、六楼36间客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2.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如甲方实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的日期不同于上述租赁期限起始日的,则实际交付日期为租赁期限起始日)。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3.其他说明:                               

二、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标准:

租赁房屋每月的租金价格为:    /间/天,首期租赁期三年租金不递增。首期租赁期满续约三年,续约房屋租金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而定,租金不   /间/天。从第三年起(该时间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给乙方起开始计算),年租金在前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调   /间/天。

2.付款方式:

租金计算方式为:

2.1甲方给予乙方     的免租装修期,期限自租赁期限起始日开始计算

2.2免租装修期结束后,乙方应当按“付后用”原则每三个月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乙方应当至迟于每个付款周期开始前  日向甲方支付下一个付款周期的租金。

如乙方迟延支付租金的,每迟延1日,应当按照欠付租金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包括不支付或不全额支付)满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安徽泓瑞嘉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

 号:14752000000172664                  

乙方将款项打入甲方指定账号即视为完全履行相应付款义务。

三、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1日,应当按照欠付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逾期满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乙方完成撤场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在扣除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全部费用后,甲方无息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3.其他相关费用:

3.1乙方入驻区域的水、空调费由甲方承担,电费按照每间5元保底量测算合计5475元/月(按月支付),每年电费按电表实际测量为准,每年电费高于65700元/年,按实际支付,如低于65700元/年,按65700元/年支付。乙方租赁房屋区域的空调系甲方整栋建筑的中央空调,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酒店中央空调供暖或供冷服务的具体时间,且无须向乙方承担责任,乙方租赁中央空调服务时间将与甲方整栋建筑的中央空调服务时间保持一致。(如每年电费高于65700元/年,超出约定标准的电费按年支付)

3.2乙方负责电话中继线路,电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额外增加专线宽带,费用由乙方承担。

3.3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7000小时免费停车时长(当月未用完的时间不顺延计算在下个月),超出部分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

3.4甲方的健身房可以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客户或者消费人员在使用健身房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任何纠纷和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5乙方若使用甲方的自助洗衣房,按甲方对客使用政策等同。

3.6甲方五楼电梯厅作为乙方的接待前台。

四、租赁房屋的用途及管理约定

1.乙方对租赁房屋仅可用作规定用途,即电竞酒店或月子会所,不得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用作经营其他任何业务,或者改变租赁用途。对于乙方经营项目所需要的证照及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乙方必须依法办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可以提供协助办理,乙方取得上述证照后需向甲方提供一份复印件作为备份。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带进动物,禁止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及烹饪。乙方严禁在租赁区域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原材料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违禁药品。乙方须遵循消防、卫生防疫及其他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关于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场地内私自安装任何设施、设备、链接主线或其他电路。如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客户个人违反前述约定,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在租赁房屋工作的乙方工作人员及客户必须遵守甲方关于行为举止的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行为和修养。如乙方工作人员及客户因任何原因不能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且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工作人员及客户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乙方所有在租赁房屋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5.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商品、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内的财产安全。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自行承担消防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租赁房屋容留不明身份者。甲方不承担乙方和乙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该义务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乙方工作人员或客户行为违反前述约定,且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驱离该人员,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和维修

1.乙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应当最迟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装饰装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装饰装修行为不得对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改动、破坏或者任何不利影响,不得影响租赁房屋的安全。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应当自行负责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行为的合法合规,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如乙方装饰装修行为给甲方租赁房屋或有关设备造成损害,乙方须第一时间维修。如损坏严重的,致使设施无法使用的新设备,由乙方更换新设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服从甲方管理,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放置、报批、登记、处理、领取许可证或验收报告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提供规定的相关文件,甲方对房屋不承担任何有关乙方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及其它相关审批及验收的责任。

6.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对租赁区域外立面进行改造,不得对租赁区域做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增加附加建筑,不得实施可能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或及时整改,因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

7.如乙方因经营或者装修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8.乙方负责租赁房屋以及区域内设施设备(无论是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设施设备还是乙方自行投入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以及质量问题的维护维修工作。

9.乙方应当负责租赁区域内甲方移交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任何非因甲方原因而使设备受损或对乙方、甲方及其它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负责对因此损坏设备的修理。乙方在十日内未能对设备进行必须、适当的维修,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0.为保证租赁房屋的维护及完好,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表有权随时进入租赁房屋进行检查以及实施必要的维护工作,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表不能进入租赁房屋从事前述活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与返还

1.房屋为现状交付,乙方应当最迟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开始前接收租赁房屋并与甲方签署书面交接协议。如乙方逾期15日未按本条约定接收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当在10日内将租赁房屋返还给甲方。乙方同时完成以下工作后视为完成租赁房屋的返还:(1)拆除并清空租赁房屋内乙方投入的,且未与租赁房屋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以及设施设备;(2)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的钥匙并解除租赁房屋内所有房间的门禁和电子锁以及其他对甲方进入租赁房屋任何区域的限制。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乙方每逾期返还租赁房屋一天,乙方须按最后一期的日租金标准支付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2)乙方逾期15日仍未完成返还工作的,乙方同意房屋内的物品、设施、设备、装修、装饰等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分,且处分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得要求甲方收购承租场所内的装修和各种设备,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搬运费、撤离费或拆除费。对于已经与租赁房屋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以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无偿享有。

4.在乙方撤场之前,乙方应当清偿所有在合同项下欠缴的款项。乙方撤场时不得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乙方履行完上述义务,经甲方验收、检查合格后,甲方将按有关约定无息退还乙方在扣除各项应付款项后的履约保证金

5.乙方如在返还房屋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

七、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甲方提供现有装修场地及物品给乙方入住使用,包括:5楼、6层客房现有的软装、家具、电器、五金洁具。

2.甲方负责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内公用设施设备包括自来水、电力系统、电梯等维保工作。

3.甲方允许乙方设立室内外标识、形象展示,但所有标识标牌及形象展示须经甲方事先确认,并不得影响大楼整体风格美观及房屋安全,此外乙方设立的室外标识标牌需事先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因此涉及到的相关报批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乙方任何室内外标识、印刷品及VI系统,不得使用甲方及关联方的logo、商标,并不得侵害甲方及关联方的商标权。

八、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按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2.乙方应当在租赁区域内以及租赁房屋所在大楼的墙面以显著方式标明乙方的经营区域以及酒店名称和logo,以和甲方以及大楼其他商户形成明确区分。但乙方的上述行为应当经甲方同意且形式应当经过甲方确认。乙方应当确保其上述行为以及标志、logo的安全性、合理性、合法性,甲方的任何确认行为不视为对乙方上述责任和义务的豁免。

3.甲、乙双方仅为租赁关系,除此之外,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务合作,乙方应当以自己名义独立经营租赁房屋,不得假借甲方名义或者与甲方产生混淆。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固定资产将编制清单,乙方作为该资产的接收方,乙方须注意对入住场地内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物品爱惜保护,任何由于乙方错误使用,违规操作,及疏忽大意而对甲方、乙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负责对因此损坏设备物品的修理,若资产有损坏或缺失,乙方须按甲方的采购价格进行赔偿。

5.乙方应约束乙方工作人员及其客户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在酒店经营区域活动,不得干涉甲方的任何经营活动,并配合甲方或第三方必要的检查活动。

6.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的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摆放或者设置标牌或广告等,乙方不可在商业发票、印章、账单或文件上和对外宣传上使用甲方商标或标记。乙方对租赁区域按营业执照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应承担向税务等政府部门缴纳税费之义务和承担自身任何债务,凡涉及乙方的法律或经济事务甲方概不负责,并不负连带责任。

7.乙方不可出售其营业执照范围之外的任何商品,且不能与甲方的经营冲突。乙方出售的任何商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关的许可。

8.乙方应依法依规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乙方或其员工如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而引起的不良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公布的一切规章制度。

9.乙方承担租赁区域内的各项消防、卫生防疫、防盗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并确保在乙方经营区域内的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同时,在甲方整个经营场地范围内,因乙方经营行为而导致的对第三方的任何安全责任或经济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负责为第三方购买公众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年,并为租赁房屋及设备购买财产一切险。并提供保单复印件给甲方。

11.乙方如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如造成影响和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法的经营项目,未经甲方允许的,乙方不得进行分租或者转租。

14.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保证其雇佣的人员以及经其允许进入租赁房屋的人员遵守本合同项下的约定,并对前述人员的行为负责。对于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客诉纠纷亦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后果。

16.乙方不得因自身原因使甲方陷入与第三方的纠纷。

1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相关部门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甲方有权就因此支付的罚金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18.对于租赁房屋以及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设施设备,在租赁期间因非正常使用导致的毁损、灭失,乙方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九、合同提前解除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1)不按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或者本合同约定乙方其他应付费用达到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全部或部分予以转租、转让或变相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或交与第三方承包经营、合作经营或联合经营的;

3)因实施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4)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含100万元);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问责、或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要求整改的;

6)乙方提前提出退租(无论是全部或者部分退租),或者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7)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情形的。

本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的,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2.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均不得任意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提前退租的(无论乙方全部退租还是部分退租,也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退租),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十、合同的终止与续签

乙方如有意续签合同,必须于合同到期前60天提前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享受优先续约权。

十一、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友好协商,但乙方的付款义务属于绝对义务,不应受限于不可抗力。

2.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罢工、政府政策或指令等客观事件)。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电话、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此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法证明。

4.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180日,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1.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任何本合同中未涉及之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因任何未尽事宜而形成的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通知和送达

1.本协议双方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乙方: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中填写的电话号码、邮箱、联系人、通讯地址等信息真实准确,为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及主张、实现本协议所约定事宜过程中的通知和送达地址。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电话通知的情况下电话接通即视为送达,书面形式按如下规定确定送达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通知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快递、邮寄方式寄出的,以邮寄信息中显示的收件人(或他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

3.如任何一方上述送达和通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日内通知相对方,如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变更通知送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4.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错误、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指定联系人拒绝签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通知、文件、材料或者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应当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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