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北侧平房共享共用会议室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130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0/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szc-320000-rhzh-c2024-0081
预算金额130万元
招标公司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
招标联系人孙俊13585110602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冯工025-85803369
中标公司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13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JSZC-320000-RHZH-C2024-0081
二、项目名称:北京西路70号共享会议室改造及增设钢结构连廊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高旺龙(组长)、李建兰、孙伟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参照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乘以39 %收取;清单编制费参照 (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收费标准乘以39 %收取;总金额:7719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因系统原因,本项目名称为: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北侧平房共享共用会议室改造项目。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
联系人:孙俊
联系电话:135851106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802室
联系人:冯工、蒋工
联系电话:025-858033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工、蒋工
电话:025-8580336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二、项目名称:北京西路70号共享会议室改造及增设钢结构连廊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南京虹达建设有限公司 | 913201186089224929 |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东路31号 | 1300000元/94.64分 | 1300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名称: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北侧平房共享共用会议室改造项目 施工范围: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北侧平房共享共用会议室改造项目,具体详见采购文件及清单; 施工工期:45日历天 项目经理:史祥龙 执业证书信息:苏232212112902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高旺龙(组长)、李建兰、孙伟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参照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乘以39 %收取;清单编制费参照 (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收费标准乘以39 %收取;总金额:7719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因系统原因,本项目名称为:北京西路70号15号楼北侧平房共享共用会议室改造项目。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
联系人:孙俊
联系电话:135851106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802室
联系人:冯工、蒋工
联系电话:025-858033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工、蒋工
电话:025-8580336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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