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方:福建达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1]FJZH[GK]2019003的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惠安县世纪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智能信号灯工程工程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电子工程安装 | 信号灯工程 | 1 | 批 | 国内 | 956858 | 956858 |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 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 ||||||
合计: | 95685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陆仟捌佰伍拾捌元整(¥95685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世纪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
4.3交付条件:全部货物供货完成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足中标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保修期过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验收质量合格、交付使用后,申请支付100%款项。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足中标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保修期过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10、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向甲方全部货物供货完成并安装调试完毕。则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周应按逾期交货值及其影响值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本金的20%。违约金的支付并没有解除乙方继续发运合同设备的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乙方: | 福建达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惠泉南路463号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北清路516号佳宝大厦6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杜晓峰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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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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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5-68186063 |
联系方法: | 1875066399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淮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70219010010000017684 |
签订地点:惠安县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