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二公局七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随车吊、吊车租赁询价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7/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cfa0000001252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谢坤志1895337505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询价租赁文件

 

 

 

 

 

 

 

 

招标编号:SCFA00000012526

项目名称: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

O二  


第一章 随车吊、吊车租赁询价函

1、询价采购条件

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本项目资金已落实来自业主。现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我项目”)计划对随车吊、吊车进行询价采购,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积极进行报价。

2、租赁内容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随车吊

15t

台班

60

 

 

吊车

25t

台班

90

 

合计数量:

台班

150

 

报价要求:1.单价包含租赁费、折旧、大修、日常维修保养(含耗材及备件)、资质手续、安全设施配备、财产保险、利润等。

2.该单价包含出租方出租期间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及风险费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招标物资资质的厂家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4、询价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询价采购文件的下载网站为: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为:http://ec.ccccltd.cn/PMS/

4.2报价文件网上下载发放时间:2024729日至2024731日。

4.3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4731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的形式。

5.2网上递交:(报价截止时间,下同)2024731之前通过中国交建设备物资采购信息平台的供应商门户登陆后上传递交。

5.3投标报价后,将报价文件原件扫描发送至招标人邮箱:1208595837qq.com

5.4上述时间如有变动,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报价人。

6. 联系方式

人: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

   址:广西梧州市藤县滕州镇

联系人:谢坤志

联系电话:18953375056

监督机构: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纪察审计部

监督电话:0771-5822220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1.物资情况描述表

名称

随车吊、吊车

规格型号

见第一章采购内容

暂定数量

随车吊60台班、吊车90台班

交货地点

广西梧州市藤县

交货期

暂定20247月至202410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设备使用期间每月15日之前结算一次,结算租期以甲乙双方签认的设备运转记录为依据,不足一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甲方收到乙方送达的当期结算发票后 60  天内支付 100  %款项。

 

2.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包括报价表及其他报价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3.报价

3.1 报价人应按第四章报价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第三章  租赁合同模板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租赁合同

     

(编号:****-SBZL-****-****

 

 

 

 

 

 

 

 

 

 

甲方: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乙方:                               

 

签订时间:            

交通指挥车辆租赁合同

 

方:(甲方) 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                                                     

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作共赢、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情况

(一)租赁物名称:

(二)设备配套情况以发运交接清单为准。

第二条  租赁物使用地点及用途

用于  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  工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暂定为 12 个月。

(二)起租日期:经甲方核验设备合格,且设备具备使用条件后,以甲方书面签认日期开始计算。

(三)终租日期:甲方通知乙方设备退场时间。乙方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应在 2 日内完成设备退场工作,逾期不退,设备被盗、毁损灭失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设备进场和退场时间,甲方将提前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乙方。

第四条  租金、结算、支付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租赁单价、税率。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台

不含税单价(元/月*台)

税率

增值税(元/月*台)

价税合计(元/月*台)

备注

1

随车吊

15t

60

 

 

 

 

 

2

吊车

25t

90

 

 

 

 

 

本合同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约定设备租金。

(二)单价的构成

1.单价包含租赁费、折旧、大修、日常维修保养(含耗材及备件)、资质手续、安全设施配备、财产保险、利润等。

2.该单价包含乙方出租期间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及风险费用。

3.当国家发布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时,不含税价保持不变,增值税税率按调整后税率执行,价税合价随之调整。

(三)结算、支付:

1.结算周期、支付比例

甲、乙双方在设备使用期间每月15日之前结算一次,结算租期以甲乙双方签认的设备运转记录为依据,不足一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甲方收到乙方送达的当期结算发票后 60  天内支付 100  %款项。

2.支付方式

①银行转账、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票据等。

②采用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票据等方式支付的,在票据有效期内,如乙方提前兑付,所产生的贴息、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电力供应由甲方承担的,由甲方根据运转记录核算,确定合理消耗量,若超出合理消耗量产生的电力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调遣(进出场)费:  由乙方承担进调遣(进出场)费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单价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当月双方核对实际租期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发票内容,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八)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上述情况导致甲方支付滞后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利息等事宜。

(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不限于虚开、套开等),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本合同履行中或终止后,如发生乙方或乙方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向甲方主张权利并获裁判机关支持的,甲方在付款前乙方应先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十一)租赁费用的结算以甲方调度及使用人签字确认的设备使用运转记录为依据,其他设备签证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项目人员签字确认的设备使用单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十二)由于施工进度调整或设计变更等原因,甲方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的,租赁期限以甲方实际使用为准,乙方不向甲方提出索赔。

(十三)甲方税务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乙方税务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第五条  租赁物的使用

甲方拥有设备租赁期间的调度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租赁物的维修

设备的大修和日常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实施。甲方每月可根据工程进度安排乙方设备 2 天维修时间,故障超过 2 天(即 48  小时)以上的部分按每天    元从当月租金中扣除。当设备故障短期内无法修复、无法满足施工需求时,乙方应在3日内无偿替换合格设备进场以满足甲方施工需求,设备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

乙方(是)允许甲方对设备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设备,退租前改善或增设物由甲方自行拆除。

第八条  转租租赁物

租赁过程中,乙方(是)允许甲方转租设备。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每月及时同乙方核对租赁时间、办理结算。

2.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调整租赁期限需求,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若本项目缓建或终止,甲方提前 2 日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租金结算方式。

3.因天气因素、政策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设备3日以上不能正常作业的,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调整实际结算租期。

4.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调动本合同项下租赁设备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当月已产生租金作为违约金扣除。

5.甲方应按设备设计的使用功能安排生产任务,为设备的正常运转提供施工条件。

(二)乙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乙方应保证设备按照甲方通知时间进场,若逾期进场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承担月租金 5 %的违约金。逾期进场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月租金20%的违约金。

2.乙方设备不符合约定规格型号或不满足甲方使用要求的,应尽快更换符合约定和满足要求的设备,并向甲方支付该设备月租金20%的违约金。

3.特种设备需要办理证件、操作人员需要办理操作证的,证件办理、审验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证件未办理或过期导致甲方受到处罚的,由乙方承担罚款责任。

4.乙方确保设备在租赁期间不因产权争议、偿还贷款、融资租赁、担保物权等纠纷影响甲方正常使用,发生上述事件时乙方应第一时间解决,未妥善解决的每影响甲方使用1天乙方向甲方承担月租金10%的违约金。

5.乙方承诺对出租设备具有合法权属、与操作人员构成合法劳动(或雇佣)关系。乙方应为设备购买财产保险,为操作人员购买工伤或意外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设备的毁损灭失、操作人员的人身伤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6.因本条第1-6款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或因乙方未向第三方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承担责任或垫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租赁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向甲方清偿。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一)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二)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双方预留的电话、地址、邮箱均是各类通知、协议、往来文件的有效送达方式。

2.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时甲方唯一的送达地址为甲方法人住所地。

3.甲方预留送达地址为项目经理部地址的,完工后地址自动变更为甲方法人住所地。

4.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的,可通过电子邮箱送达,效力视同邮寄送达。

5.双方一致同意可采取履约过程中双方日常沟通的即时通讯软件作为送达工具,产生同书面送达相同效果。采用即时通讯软件送达的,甲乙双方的发出和接收人均应是具有代理权限的人员,发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送达条款为效力独立条款,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在变更前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出租设备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法律责任。因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南宁市永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甲方或乙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履行义务受阻时,应立即通知另外一方并告知详细情况,双方协商延迟履行或终止合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承担各自人员和财产损失,不向对方主张任何索赔。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1.战争、暴乱、罢工、瘟疫等社会异常事件;

2.地震、火灾、冰雹、台风等异常天气自然灾害;

3.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动,政府征收、征用等强制措施,政府叫停工程等行政行为;

4.电力、燃气、自来水、电信公司等供应故障导致的意外事件;

5.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停工令等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事件。

    第十四条   其他

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者义务(包括从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转让金钱债权、甲方向第三方支付后,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转让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3.作为长期向建设行业提供租赁服务的供应商,乙方充分了解并做出如下承诺:甲方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于业主,因此存在业主原因付款延迟或不足额支付的风险,业主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向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从而导致甲方延迟向乙方支付相应租赁款项时,乙方不向甲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也不在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完毕后单独就逾期付款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办理末次结算并支付完毕自行终止。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印章)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协议

承租单位(甲方):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                                       

出租单位(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项目实际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

1、乙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具体信息: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2、乙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必须保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合格的机械,并定期经专业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确保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公司的安全要求。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以及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所出租机械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工作负全责。

4、在接近带电机械设备作业时,应保证安全距离,采取安全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现场监护、指挥。

5、租赁使用过程中,因机械设备本身原因或人为因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机械事故、材料损坏事故,乙方应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6、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及甲方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二、甲方

1、甲方有权对乙方机械设备、人员进行监督、安全检查,对乙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提出批评和限期整改意见。对限期不改者,可依据我项目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直接清除出场。

2、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时,有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

三、在执行协议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由甲、乙方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此协议有效期    设备启用日期     设备终租日期  ,此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廉政合同

  方: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                                

  方: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局、处(公司)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在签订       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同甲方的企业文化。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            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相关的经济活动。

(5)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乙方推荐或推销材料。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在甲方内部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资信登记时,扣减1~3分;情节严重的,甲方内部市场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人内部市场投标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察审计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后

7、本合同作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藤县工业园区提质改造一期(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租赁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期:                              期:

 

 


 

 

 

 

 

第四章  报价文件


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随车吊、吊车)设备市场调查报价表

项目名称:中交二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藤县第十小学项目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预计租赁时间/台班

不含税单价(元/台班)

税率

税额

含税单价
(元/台班)

价税合计

备注

a

b

c

d

e=c*d

f=c+e

g=b*f

1

随车吊

15t

1

60

 

 

 

 

 

 

2

吊车

25t

1

90

 

 

 

 

 

 

不含税金额合计

 

 

税额合计

 

 

含税金额合计

 

 

租赁供应单位
(盖章)

 

联系人

 

E-mail

 

地址

 

电话

 

传真

 

注明:
1.单价包含租赁费、折旧、大修、日常维修保养(含耗材及备件)、资质手续、安全设施配备、一名操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人身保险(雇主责任险等)、财产保险、利润等。
2.该单价包含出租方出租期间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及风险费用。


2.其他资料

报价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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