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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遴选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机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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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遴选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机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60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6号)、《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药品目录内高值药品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医保发〔2021〕39号)、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乐山市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药品等供应商确定工作的请示》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用遴选方式适度增加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机构,现将有关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自愿申请且符合遴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

二、服务范围

提供乐山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高值药品、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药品,并按照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供药目录和价格。

三、申请供药机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乐山市建立独立直属药房;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

(三)具备1名及以上注册执业药师和1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服务人员,至少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

(四)具备与经营特药相适应的专营用房;设置有服务大厅和营业用房,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储藏区、展示区、证照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五)具备特药品种销售代理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六)具备与特药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经专业机构验证通过的冷库、冷藏箱、保温箱、冷链运输车辆等)及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

(七)具备健全的特药销售药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全套管理文件;具备独立完善的“进、销、存”经营管理系统及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和全流程管理;

(八)在乐山市设立的药店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署了《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具备直联医保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数据实时上传、结算等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医保特药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

(九)具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物流配送体系,具备冷链药品配送能力并有与特药配送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包括专业冷链运输车辆、专业冷链药品运送保温箱;

(十)在乐山市范围内,开展冷链配送业务,业已证明具备相应配送能力,满足相应配送要求;

(十一)具备提供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药品配送、用药指导、患者随访、慈善援助管理等的服务能力,根据医院上传的处方信息采用直配送药的方式向参保人提供药品,并回收药品包装盒;

(十二)近3年,申请企业或隶属于申请企业的药店无医保、药监等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或失信行为。

四、需提交的资料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特药药店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乐山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下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经营条件、配送服务的书面报告(包括药店功能分区、药品储存管理、冷链储存及配送管理、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服务方案等);

(五)取得特药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六)药店的营业用房房产证复印件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提供本单位职工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目录(含合同证明)以及社保缴费证明;提供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的执业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提供并建立药品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方案;

(九)乐山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机构供药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2)。

以上提交资料属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字盖章,资料一式三份并密封盖章。

五、申请时间及地点

(一)公告之日起即可申请,本轮申请时间为2021年11月 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二)地址:乐山市柏杨路郑垻街56号乐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待遇审核科。

各申请单位在2021年11月20日前将所有申请资料交到乐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六、评审及公示

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现场核实情况进行评审,符合本公告第三条所列的条件确定为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机构。评审确定的拟选供药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网站为乐山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公示无异议的供药机构将按照乐山市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定点相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供药机构如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此次报名采取现场申请的方式,不收取报名机构任何费用,申请资料不接受邮寄、传真等其它报名方式;

(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四)评审工作由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833-2495003;

(五)申请咨询电话:0833-2485162。

附件:1.乐山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机构资格申请表

2.乐山市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机构供药服务申请承诺书


附件下载: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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