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20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高新技术孵化器二期项目2标段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名称)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高新技术孵化器二期项目2标段工程总承包EPC (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问:P146“(二)投标函附录”是否按第一张表填报?(因合同条款按照“GF-2020-0216”执行)。
答:根据招标文件的合同版本填写对应的投标函附录,另一个可不填写。
2、问:P182页“2-2 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是仅以牵头人资金证明为准,还是以联合体所有成员资金证明所列金额之和为准?
答:联合体投标的,可填写联合体牵头方的资金金额。
3、问:招标文件P193、194页“7-3近年投标人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近年项目经理已完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中备注要求:“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是否需提供备注要求的所有证明文件才算有效获奖?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扫描件能否算有效获奖?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提供备注中要求的扫描件。
4、问:招标文件中关于设计要求的相关文件缺少以下几点:(1)设计总说明;(2)各专业相应的扩初专业文件说明;(3)可编辑的cad设计文件;(4)海绵及绿建专篇设计内容;(5)地下室人防部分专篇设计。
答:设计总说明已补充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各专业说明、海绵及绿建专篇详见设计总说明;本项目已提供PDF版初步设计文件。    
5、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定标要素择优标准第3)条企业综合实力需要提供本地纳税情况,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能否改为企业纳税情况?
答:根据《黄冈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黄政规〔2021〕3 号)文,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 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 但是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 3 名(不标明顺序)定标侯选人进入定标程序。如果投标人数量超过10家是否应该把中标候选人数量定为5家?如果只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答:根据《黄冈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黄政规〔2021〕3 号)文,按招标文件执行。
7、问:招标文件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设计质量标准:设计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规定,鼓励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设计奖。 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鼓励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工程奖。
答:以发包人要求的标准为准。            
8、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中材料价差调所描述的基期价格是指哪一个月的黄冈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
答: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③ 材料价格以经确认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建安工程费所采用的当期黄冈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价”, 基期价格按承包人提报且经发包人确认批复的建安工程费所采用的当月的黄冈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
9、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描述“在投标函第 7条其他补充说明中填写建筑安装工程费率报价和工程设计费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是否理解为在投标函第7条中原文抄写“建筑安装工程费率报价和工程设计费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此句?
答:此处填写投标报价,格式例如: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率为**%,工程设计费费率为**%。
10、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4最高投标限价中建安费为审定金额的95%为最高限价,设计费为审定金额的80%为最高限价,请问投标人填写的费率是“90%(举例)”还是“下浮10%(举例)”?且此费率报价投标人应填在何处?
答:报价为费率,例如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费率为90%(举例)。具体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项要求,填写在投标函7.其他补充说明中。
11、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表明本工程为费率报价,请问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条价格清单中是否在合价栏中填写费率?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设计费率和建安费率如何汇总填写?
答: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五 价格清单”中的格式不作要求。
12、问:招标文件第63页签约合同价处建议约定本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该处约定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执行的。
13、问:招标文件第64页,总包合同协议书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鉴于发承包双方均为单位,为明确并简化生效要件,建议修改为“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答:招标文件约定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是合理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4、问:招标文件第66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否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已包含上述律法规文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15、问:招标文件第66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7)通用合同条件;(8)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有关政府文件及技术文件; (9)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联系函;(10)经发包人、承包人、结算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的结算审计报告。 鉴于总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履约的根本依据,且总包合同的磋商与制定时间均在招投标之后,更能代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改为:(1)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有关政府文件及技术文件; (9)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联系函;(10)经发包人、承包人、结算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的结算审计报告。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书的效力最高,最能代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招标文件中已包含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
16、问:招标文件第67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10.2条,约定“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本款约定的知识产权归属不合理,可否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通用条款原文约定了“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 招标文件中专用条款是招标人基于后续管理需要做出的约定。
17、问:招标文件第68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责任限制,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执行通用条件 ”本款约定的违约赔偿限额过高,可否约定“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条款约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通用条件执行,即“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属于合理范围。
18、问:招标文件第68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2.2.2条提供工作条件,能否明确该项目由承包人与供水供电公司直接签订用水、用电合同,费用计入本工程造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已明确“施工界面划分:①临时水工程:临时水工程施工单位在红线附近安装计量总表,表后施工由承包人实施;②临时电工程:以现场箱变为界面,箱变出线及出线后临时电工程由承包人实施。”(2)为保障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孵化器二期建设过程中电力供应,招标人已办理完成临时供电手续,红线内东北角设置有1台800千伏安变压器,承包人负责箱变出线及出线后临时电工程。(3)临时用水施工单位红线附近安装计量总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20】129号文”已明确规定“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报装不产生额外费用。
19、问:招标文件第69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工程师权限,约定“工程师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印章才能行使的职权包括下达停工令、复工令、批准工期提前及延期的报告,以及工程造价的变更、专业分包、涉及费用事项等,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紧急情况导致停工等事项,发包人无法及时盖章,因此建议本款修改为“工程师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包括下达停工令、复工令、批准工期提前及延期的报告,以及工程造价的变更、专业分包、涉及费用事项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出于规范化管理需要,要求涉及下达停工令、复工令、批准工期提前及延期的报告,以及工程造价的变更、专业分包、涉及费用等重大事项加盖印章是合理要求。
20、问:招标文件第69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1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资料,每逾期一天,扣减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五,逾期超过 30日历天,扣除对应阶段设计费”。该条款约定的承包人责任过重,建议修改为“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资料,每逾期一天,扣减总设计费的万分之五,扣减金额上限为总设计费的5%”。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设计工期为45日历天,招标文件中该条款约定的处罚与工期是匹配的。
21、问:招标文件第72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1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施工阶段(6)项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总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提供配合和管理,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分包单位的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该条违约责任约定的较重,建议调减为合同约定总价的5%。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该约定是为了从源头控制项目安全和质量,避免承包人擅自分包给资质不满足要求的第三人,正规管理诚信经营的承包人按规定执行不会触发违约条款。
22、问:招标文件第72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1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施工阶段(8)项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承包人的,承包人予以充分理解并做好安排,发包人不承担因此的损失,但开工日期相应顺延”。该条未约定如发包人未及时通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建议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承包人的,承包人予以充分理解并做好安排,发包人不承担因此的损失,但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如因发包人未及时通知承包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已经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在项目开工阶段不能按期开工约定顺延工期是合理的。
23、问:招标文件第74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3.1条工程项目经理,约定“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工程项目经理,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万元的违约金”。因未提交劳动合同而处罚50万元金额过高,建议调减为1万元。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项目管理的核心要素,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是基本要求和承包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招标文件约定的违约金与本工程的工程造价是相匹配的。
24、问:招标文件第74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3.2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约定“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每少一天,处以2万元/天的违约金。”。鉴于部分月份总工作日可能不足22个,因此建议工作日的表述并调减金额,修改为“不得少于当月总工作日的三分之二,每少一天,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该条对于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超过5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项目管理的核心要素,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招标文已考虑实际情况未强制要求项目经理每天在现场,同时招标文件约定的违约金与本工程工程造价是相匹配的。
25、问:招标文件第76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5.5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但承包人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应付合同价款的除外,发包人支付后,承包必须无条件予以认可”。鉴于承包人存在因分包工程质量等问题拒绝向分包人付款的情形,建议该条增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的表述,修改为“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应付合同价款的除外,发包人支付后,承包必须无条件予以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约定的除外情况是“但承包人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应付合同价款的除外”,针对的是“应付合同价款”,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不属于该范围。
26、问:招标文件第78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4.3条隐蔽工程检查,约定“对发包人和工程师认为重要的工序和部位,按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行业验收规范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任何工作已经完成,拟进行覆盖、掩蔽前,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鉴于该条未约定发包人与工程师未及时检查的责任,建议修改为“对发包人和工程师认为重要的工序和部位,按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行业验收规范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任何工作已经完成,拟进行覆盖、掩蔽前,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明确的是承包人应执行的程序,顺延48小时的约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通用条款第6.4.3条已有明确约定,无需赘述。
27、问:招标文件第80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现场劳动用工第8款,约定“民工在政府机关上访、堵门、聚众,或堵塞道路、交通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由承包人承担50 万元/次违约金”。本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建议调减为1万元/次违约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为响应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号召,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且在付款条件上约定“每月支付已完产值人工费的100%”,理论上不应存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7.5条中的违约情况,如有发生对承包人处罚是合理的,违约金设置额度与本工程工程造价是相匹配的。
28、问:招标文件第82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8.7.4条约定“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①一天内连续降雨超出200mm;②8级以上大风;③冻雨。”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非承包人所能预见及所能规避,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建议增加“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在已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形的基础上,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8.7.4条约定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招标人认定为承包人可预见的或者应该承担的风险。
29、问:招标文件第81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8.1.2条开始工作,约定“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工期,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本款未约定开工日期导致的损失的承担方式,建议修改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工期,由开工日期推迟的责任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已约定了招标人承担的风险,顺延工期;招标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在项目开工阶段不能按期开工约定顺延工期是合理的。
30、问:招标文件第82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0.1.2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等违约金计算方式,约定“不支付违约金”。本条约定不合理,如发包人未组织竣工验收将对承包人造成损失,建议修改为“执行通用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已根据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明确了竣工验收程序以及对竣工验收日期的认定方式,并明确了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工期。
31、问:招标文件第87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条第2款第4项约定可调价差材料仅包含“钢筋、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电力电缆”,鉴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承包人需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可调整价差材料建议补充:钢材、水泥、砂石、预拌砂浆、砌体、电线电缆、管材等建筑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是根据本工程特点并已充分考虑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应的承担的风险范围。
32、问:招标文件第88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2.1条预付款支付,约定“预付款支付期限:/”。本条未约定预付款的付款期限,建议予以明确,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期限:本合同签署后15个日历日内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合同“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合同签订后且办理完成合同履约保函、工程款监管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后,承包人向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和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付款资料,各方审核无误后,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0%。”已经明确了预付款支付节点和程序,考虑到本工程的工程造价,预付款支付的重要前提是各项前置手续的办理,保障预付款用于本工程的建设。
33、问:招标文件第88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3.2条进度款付款审核,约定“承包人根据支付约定,向工程师提交请款资料,经工程师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工程师报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审核同意付款后,按发包人公司支付流程支付”。本条未约定发包人的审核期限,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根据支付约定,向工程师提交请款资料,工程师与跟踪审计单位应在7天内审核完成,经工程师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工程师报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发包人现场代表应在7天内审核完成,发包人代表审核同意付款后,按发包人公司支付流程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该条款对付款审核程序及参与单位权限进行约定,具体支付流程及细节在承包人进场后制度交底时确认。
34、问:招标文件第88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3.2条支付的约定,约定“合同签订后且办理完成合同履约保函、工程款监管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后,承包人向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和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付款资料,各方审核无误后,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0%”。本条为预付款的支付,不应放在进度款的审核和支付中,建议删除,采用本提疑的21条的建议。如未采用,建议在该条明确付款期限。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支付约定统一列在一处便于后续核对管理,而且关于预付款的约定也未与合同其他条款存在矛盾,不存在问题。
35、问:招标文件第88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3.2条第2款第3项建安工程费,约定“每月支付已完产值的 65%(不含人工费),每月支付已完产值人工费的 100%,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月,支付至合同范围内计量产值的80%,结算审计完成后,承包人移交完整竣工资料且办理完竣工备案证后次月,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8.5%,质保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支付”。 上述付款方式承包人资金压力非常大,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并积极响应国家提倡采用质保金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号召,4月23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的文件精神,可否改为“每月支付已完产值的 85%(不含人工费),每月支付已完产值人工费的 100%,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月,支付至合同范围内计量产值的90%,结算审计完成后,承包人移交完整竣工资料且办理完竣工备案表后次月,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 100%,承包人最后一次收款前向发包人提供最终结算金额1.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待24个月缺陷责任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退还保函原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建设,在充分调查了市场上的各类工程支付方式后,根据本工程特点,确定了招标文件中约定各项付款方式,对于正规经营和财务健康的承包人,所谓“上述付款方式承包人资金压力非常大”是不符合实际的说法。另外,对于建筑工程,人工费约为工程费的15%,如按照所谓“每月支付已完产值的 85%(不含人工费),每月支付已完产值人工费的 100%”的支付方式,实际进度款支付金额约为工程费的100%,是不合理的要求。
36、问:招标文件第89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3.2条第3项,约定“如发包人实际已支付金额大于审计后应支付的金额,承包方须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30天内退回超支付部分,如承包方在前述30天内未退回超支付的部分金额,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须全额退回上述金额外,还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本条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违约金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按照超支付部分金额3%计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在已有审计结果又发现已支付金额大于审计后金额的情况下,有信誉的承包人在30天内退回超支付的金额是基本要求,不存在故意难为承包人的状况。如果发生此类违约,可以认定为承包人有意拖延,故该违约金的设置是合理的。
37、问:招标文件第90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6.2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60日内,支付全部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及其他因承包人违约而产生的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追究因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承包人所承担的赔偿和违约费 用而另需承包人支付的相关费用”。本条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时间过长,建议缩短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7日内”。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尚未支付的1.5%应当于质保金一同支付,建议在此处明确,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7日内,支付全部质量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尚未支付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等金额)......”。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充分考虑了本项目工程特点、项目规模、后续质保要求以及承发包双方应承担的风险做出了有关质保金的约定。
38、问:招标文件第90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约定“(1)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对暂停施工期间的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它赔偿责任;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它赔偿责任”。本款的约定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发包人理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建议将“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修改为“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或修改为“执行通用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招标人在充分考虑了本项目工程特点、项目规模以及承发包双方应承担的风险后做出的。
39、问:招标文件第91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6.1.1条因承包人违约解除,约定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造成恶劣影响”等较难界定,且本条的约定赋予了发包人极大的合同解除权,极不合理,建议删除,按照通用条件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规定为“承包人组织农民工上访、聚众索要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针对的是“承包人组织农民工上访、聚众索要工资”情形,鉴于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的付款条件,如果仍发生此类情况,招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述求是合理的;鉴于类似在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强调安全生产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下,若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招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述求是合理的。
40、问:招标文件第93页,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仲裁或诉讼,为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提交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可否调整为“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相关文书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专设的简易程序确认仲裁并出具裁决书。调解不成功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约定的发生争议时解决方式,是尊重工程当地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并充分考虑以往各类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
41、问:招标文件第94页,附件2中《承包人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材料、规章管理及罚款细则》中的违约责任处罚金额均过高,且未设定处罚金额上限,建议在第6条中增加“本附件中处罚金额应累计计算,处罚累计总金额上限为合同总价款的3%”的表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招标人在充分考虑了往各类工程实践经验、本项目工程特点、项目规模以及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后确定的。
42、问:招标文件第138页,《发包人要求》第四条设计质量标准与施工质量标准分别约定“鼓励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设计奖”、“鼓励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工程奖”,但未约定相应的奖励标准,为实现鼓励之目的,建议此处明确奖励的标准与金额。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鼓励获得相关奖项,对此未作为强制性要求,是招标人出于建设精品工程的角度考虑,鼓励承包人精心组织设计和施工,不与经济利益挂钩。
43、问:招标文件第138页,《发包人要求》第五条第(6)项约定“发包人根据项目需要从合同承包内容中取消部分单位(子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时,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且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约定严重违反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承包人权益。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根据项目需要从合同承包内容中取消部分单位(子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时,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的,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但若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约定,是招标人在充分考虑了往各类工程实践经验、本项目工程特点、项目规模以及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后确定的。
44、问:招标文件第139页,《发包人要求》第五条第2项设计费有关要求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延长的,承包人只顺延服务期,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本款的约定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服务期延长,发包人理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建议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延长的,承包人顺延服务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承包人应提供的设计服务及相关约定与本工程设计费标准是相匹配的。
45、问: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的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 但是招标文件上的评标方法是推荐3家候选人进入定标程序。如果投标人数量过多超过10家,是否可以将中标候选人改为5家,这样更能让招标人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更能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答:根据《黄冈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黄政规〔2021〕3 号)文,按招标文件执行。
46、问:根据湖北省“评定分离”相关政策要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但是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3名(不标明顺序)定标侯选人进入定标程序。当投标人数量在10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数量是不是应该改为5家?
答:根据《黄冈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黄政规〔2021〕3 号)文,按招标文件执行。
47、问: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请问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排名不分先后的定标候选人能否改为5家?
答:根据《黄冈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黄政规〔2021〕3 号)文,按招标文件执行。
48、问:本次招标采用费率招标的模式,投标人无法填写固定格式五、价格清单中的价格明细,请问投标人是否在投标函中明确投标费率即可,无需填写五、价格清单。
答: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五 价格清单”中的格式不作要求。
49、问:关于招标文件页码56页中“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获奖情况 -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接的项目近三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3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工程奖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奖项”要求的奖项,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近五年组织的勘察设计评奖活动奖项均为湖北省勘察设计成果评价,请明确是否满足此评分要求。
答:湖北省勘察设计成果评价是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奖项。
50、问:本项目是否已通过规划审批?是否有具体通过时间。
答:本项目已于2023年5月24日通过黄冈市资源规划局审批。
51、问:12#楼6至9层具体性质如何定义?总图标注为人才周转房,平面布置为住宅或公寓,请明确如何定性?
答:以总图标准为准。
52、问:投标人须知1.4.2,资格要求只涉及到建筑设计和施工两个资质。设置联合体不超过3家,有刻意设置的倾向,请解释说明。
答:《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53、问:施工机械设备要求满足施工现场需要,资格条件应该为客观评审,此处满足施工现场需要无客观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4、问:根据《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本项目应为一级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答:本项目的最低施工资质要求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参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三级资质标准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55、问:关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中,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排名不分先后的定标候选人”。然后根据2022年6月22日发布的鄂公管函【2022】18号文《关于在省本级开展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其中第一章第四条关于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 家; 投标人的数量多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鉴于黄冈科技产业园的项目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同时更加便于招标人选择更加优质的承包商。建议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与省网保持一致,即:当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家: 投标人的数量多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5家。
答:根据《黄冈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黄政规〔2021〕3 号)文,按招标文件执行。
56、问:关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5第5条中“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请明确具体控制指标。
答:不得设置最低限价。
57、问:请提供建筑设计说明,消防、绿建节能、装饰做法说明。
答:设计总说明已补充上传,详见设计总说明。
58、问:请提供规划用地条件,包括装配式、人防、绿建等级、海绵城市要求。
答:设计总说明已补充上传,详见设计总说明。
59、问:请提供地勘报告、结构设计说明及抗震计算指标结果,结构是否超限的判定,如为超限高层,初步设计阶段是否了进行超限审查?
答:地勘报告已补充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本工程已通过超限审查。
60、问:本工程是否有装配式要求?
答:无。
61、问:请提供详勘资料,包括1:500现状地形图、土层信息、岩土设计参数等;
答:地勘报告已补充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62、问:请提供周边环境现状照片;
答:现场交通方便,请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63、问:请提供周边建筑物的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红线内是否有地下管道分布?
答:项目西侧有已建成的孵化器一期,基础形式为管桩+承台,承台顶标高普遍在20.75~20.85。项目北侧离红线5米范围内,有市政雨污、燃气、通信、电力(工地临时用电)、自来水、消防水等市政接驳口;项目西北侧离红线4米范围内,有供孵化器一期用高压线。
64、问:请提供机电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答:初步设计文件已全部上传。
65、问: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填写:投标人须知3.2.5中: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一)《投标函》投标总报价统一填写“0”元,报价按“人民币(大写)0元,(¥:0元)”填写即可,在投标函第7条其他补充说明中填写建筑安装工程费率报价和工程设计费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提疑:投标函第7条中是否需要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率和工程设计费率的具体数字填写,是否可以按照以下格式填写:“建筑安装工程费率报价为**%,工程设计费率报价为**%,均不超过最高限价”。
答:可以。
66、问:报价文件第五项价格清单:①价格清单说明:设计费及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否按照报价费率填写,不涉及报价的费用是否填写“0”。②价格清单:本项目报价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计费费率,无价格清单明细,且价格清单单位为人民币元,请问价格清单是否需要填写?如须填写,是否可以填写“/”。
答:可以,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五 价格清单”中的格式不作要求。
67、问: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价是否分别为建筑安装工程报价费率和工程设计费率,以费率作为评标价进行得分计算?
答:是。
68、问:是否能提供cad图纸文件?
答: 本项目已提供PDF版初步设计文件。
69、问:是否能提供方案文本及效果图?
答:本项目已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70、问:请明确本项目是否做装配式。
答:本工程无装配式要求。 
71、问:是否能提供地勘报告?
答:地勘报告已补充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72、问:能否提供结构计算模型,方便结构查看各计算参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答:本工程图纸已通过超限审查,满足规范要求。
73、问:请问13#楼是否已建?
答:13#楼为在建项目,正进行临建搭设。
74、问:建设规模包含室外配套工程,请问是否指室外管网设计?是否有其它内容?
答:室外配套工程包含室外管网雨污管网、室外消防、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围墙工程、电力配套工程、自来水工程、燃气工程等。
75、问:该项目平面中的配套服务功能具体是什么功能,请提供具体设计任务书或设计要求。
答:室外配套工程包含室外管网雨污管网、室外消防、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围墙工程、电力配套工程、自来水工程、燃气工程等。
76、问:招标文件未提供设计任务书及详细说明,图纸不能深入了解项目及背景,请提供各专业初步设计总说明。
答:设计总说明已补充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77、问:招标文件中的"地上9层合计建筑面积54181.33"与总图图纸中的"53868.32"不符,两处面积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答:建筑面积以54181.33 m2为准。
78、问:请问项目人防面积1081.53㎡,具体人分等级及功能是什么?
答:人防面积和人防等级、功能以黄冈市人防办要求为准。
79、问:建筑图纸总图是2022年5月的,单体是2021年12月的,请问单体图纸是否为最后图纸?
答:所有上传的初步设计图纸都为初步设阶段最后图纸。
80、问:该项目暖通初步设计仅预留空调外机平台未见空调设计内容,请问空调工程是否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答:本次招标范围包含空调工程。
81、问:12#A~C的一、二层、12#D、E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的建筑分隔与建筑图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答:未见不一致,如确有不一致,以建筑图为准。              
82、问:是否能提供本项目所有变压器负荷计算书?
答:初步设计文件已全部上传。
83、问:能否提供现场临水临电接驳点位。
答:临水接驳点在红线内北侧;临电接驳点位于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东北角。  
84、问:请提供概算批复明细清单,便于投标单位进行成本测算。
答:本工程合同估算价为32000.00 万元,包含12 号楼、地下室及室外配套工程的建安工程费及配套的设计费用,成本测算由投标人的根据自身的施工图设计及企业定额指标自行测算。
85、问: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8月1日起提高至80%》,本工程进度款未达80%。
答:对于建筑工程,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掌握人工费约工程费的15%的基本概念,“每月支付已完产值的 65%(不含人工费),每月支付已完产值人工费的 100%”,与进度款支付80%基本一致。
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澄清文件及相关附件。
 
 
 
招标人:武汉光谷黄冈科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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