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淄博齐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2/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淄博齐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淄博齐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2、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大柳村村东
二、 基本情况
在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样品名称分别为“炊用燃气大锅灶”、“静电光解复合式集烟罩油烟净化一体设备”的检测报告,与调查查证的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1200000×0.006=72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1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3-11-29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芜湖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胡浩
3、联系电话: 0553-3122153、0553-3121811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淄博齐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2、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大柳村村东
二、 基本情况
在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样品名称分别为“炊用燃气大锅灶”、“静电光解复合式集烟罩油烟净化一体设备”的检测报告,与调查查证的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1200000×0.006=72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1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3-11-29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芜湖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胡浩
3、联系电话: 0553-3122153、0553-31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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