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超声、制氧系统维保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 2022-01-18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中医院
乙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XH[GK]2021004-2的福州市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超声、制氧系统维保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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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05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维保服务 | 承担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及管道间、管路、阀门等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工费用、定期保养耗材费、维修时更换的零配件费、相关管理税费。 | 维保服务技术要求;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要求等 | 2(年) | 完全符合招标要求标准 | 3192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319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安排人员进场;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102号;
4.3交付条件: 服务期结束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详见附件二《投标文件技术服务响应表》),具体如下: 5.1运行维保服务范围: 5.1.1、承担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日常维护保养、人工费用、定期保养耗材费、维修时更换的零配件费、相关管理税费。 5.1.2、中心制氧系统及管道间、管路、阀门等。 对上述内容,按照国家针对医疗气体系统的有关使用、维护规范及生产厂家的安装、维护、运行规范标准,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维护保养、运行管理和服务。确保全院制氧机设备、设施完好无缺。 5.2维保服务技术要求: 5.2.1乙方维修人员须持上岗证,并为甲方提供中心制氧系统的相关技术支持。 5.2.2通过专业化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运行、保养范围内的设备及设施机组在高效、节能、安全状态下运行,并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2.3每季度对中心制氧系统进行巡查、维护,对制氧系统中的输出氧气压力、空压机工作压力、空压机工作温度、主管道等进行检查,确保制氧系统正常运行。 5.2.4保障按原设计流量下的医疗供氧:机房氧气总管出口压力≧0.4Mpa,纯度≧90%并符合国家医用分子筛供氧的要求。 5.2.5每季度定期对制氧站系统做全面的技术检测服务保养,预防性维护检查,每个维保年度到甲方设备现场至少四次,对系统机组施行预防性检测工作(一般每季度巡回检查一次),甲方应于每次检测完后3日内在乙方提供的检测单上盖章确认,甲方逾期未确认的,则视为其认可乙方工作,检测时间以乙方记录时间为准。 5.2.6认真作好各项维护周期排查工作,一旦检查出维护周期内易损耗材超时或异常,立即更换新的耗材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所有维保操作规程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执行。 5.2.7按照规范的时间、程序保养机组,及时更换耗材,对于招标文件要求定期更换的耗材,必须定期更换,保障让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5.2.8做好各种设备、管路的应急抢修工作,接到报修通知10分钟内响应,4小时赶到现场进行抢修,一般故障3小时解决,如超过3小时未能解决故障,以书面通知解释原因,并根据具体故障原因作出零配件暂代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对于针对使用单位提出的退换要求无条件退换,同时对使用单位的退换做到2小时响应,4小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必要时须提供替代品保证使用单位业务工作正常运转。 5.2.9提供7天×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在全国范围内开通24小时免费售后服务热线电话:95105516,全天侯在线技术服务支持,保证医院制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5.2.10制定详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耗材、配件以备急时之用。 5.2.11定期对机房制氧系统内管路及应急汇流排气密性的安全检修,保障氧气管路不破损,活节螺丝不松懈,安全可靠无泄漏。当系统(如压力容器、管道间、设备带、终端等)出现各气体压力小、漏气等状况时,应及时组织人员排查相关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办法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5.2.12在季节转换时期、强台风、暴雨过后,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5.2.13机房为设备重地,须严禁烟火! 5.2.14乙方负责甲方制氧设备值班人员的设备日常管理、维护技术的培训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深入性的安全培训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正常供气医疗保障,每次培训均留有培训记录。 5.2.15乙方不承担由于甲方停电或氧气超流量引起的氧气纯度和氧气压力所产生的责任。 5.2.16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建立完整的售后服务维护记录档案,以备随时查阅。 5.2.17提供所有货物为原装货物。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附件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表》),具体如下: 按合同要求验收,若验收不能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及商务条款,甲方有权退货且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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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3 | 签订合同后,按每12个月为一个服务年度,每年度分三期支付维护保养费用,第一期支付33%合同款。 |
2 | 33 | 第二期支付33%合同款。 |
3 | 34 | 第三期支付34%合同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8、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即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在合同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可续签维保合同。。
10、违约责任
9、违约责任 9.1.1、若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1.2、若甲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护保养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全责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1.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11.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份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4.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4.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4.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为执行本合同所使用的盖章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4.5甲方责任 14.5.1制氧机房为设备重地,须严禁烟火!为确保甲方制氧系统安全运行,在乙方承担制氧系统维保合同期间,不允许任何第三方或闲杂人员进入制氧机房重地,以免引起不必要纠纷和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及责任。 14.5.2甲方应按时付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6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均需提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书面请求,否则应按维保费用的5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甲方: | 福州市中医院 | 乙方: |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102号 | 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5号 |
单位负责人: | 杨晓煜 | 单位负责人: | 郝镇熙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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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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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87678590 |
联系方法: | 1500590603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珠海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6569 0001 4510 606 |
签订地点: 福州市中医院
签订日期: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