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补遗通知
各投标人:
现对“昆明市移动排涝能力提升项目(一期)联合式雨水口、防坠隔板及线型篦子采购(第五批次)(一标段:联合式雨水口)、(二标段:防坠隔板)、(三标段:线型篦子)”项目澄清补遗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付款方式增加以下条款:
1、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该货物采购项目合同总价70%的预付款,同时卖方须提交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及收款收据,银行保函须为独立性即见索即付保函。
2、预付款扣回方式:拨付第一次到货款时扣回100%预付款,若第一次到货款不足扣回预付款时,从后续到货款中继续扣回,直至预付款扣回完成,同时退回预付款保函。
3、预付款担保形式为:保函须为银行出具的独立性即见索即付保函,不得采用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保函。
4、本合同的所有货物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待货物全部到场并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等额的独立性即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保函条款以买方提供的要求为准)作为货物质量担保,买方在收到银行保函及收款收据后,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至卖方,待质保期满且卖方履行完质保期内的全部约定义务后退还银行保函。
二、招标文件中,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质保期及质保金的退还修改以下条款:
1、10.2条修改为若货物在质保期内发生非人为损坏,卖方应及时进行处理。若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买方可自行修理并要求卖方支付修理费用。
2、10.3条修改为若卖方未按照准用合同条款第10条的约定,履行质保期内的相应义务,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保函要求担保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不足部分,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为:除原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约定外,卖方延期支付质保期内费用的,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延期支付违约金。
三、招标文件中“交货总期限为合同签订后50日历天内(包括运输期、现场调试期)”调整为“交货总期限为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包括运输期、现场调试期)”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表 10.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增加:6.发出中标公示且完成合同谈判后3日历天内须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请投标人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投标。
本次澄清补遗公告发布时间距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满足15天,开评标时间不变。
特此通知。
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