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采购〔2017〕11号
投诉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后山头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洪伟艺
委托代理人:万义
联系电话:18859256882
工作单位: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新闻大厦8楼D座
电话:0731-84310782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017年4月26日对长沙市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铁片区劳动东路综合管廊配套设施设备(消防类)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 20170214002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5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长沙市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湖南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市高铁片区劳动东路等七条综合管廊配套设施设备(消防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702140026)采购,采购项目预算为1059.184万元。2017年2月16日被投诉人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4月10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评标,长沙安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696.98万元。2017年4月11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结果公告。2017年4月1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就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书面质疑。2017年4月26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做出了质疑答复书。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2017年5月10日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关于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没有对样品进行测试,也没有公布具体测试结果,有违招标法公平公正原则的投诉事项。
2、关于按招标文件及用户需求书的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产品与3C强制认证及国家型式检验报告不符的投诉事项。
三、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核查意见进行质疑回复:
1、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现场观测,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评定与客观打分。
2、第一中标人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第一条,1.3款”的规定。
四、事实认定
1、关于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没有对样品进行测试,也没有公布具体测试结果,有违招标法公平公正原则的投诉事项。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89页关于样品的评分标准规定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现场提交的样品,进行样品测试,并根据样品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产品的性能、质量、外观及样品测试效果分档计分”。我局通过调阅该项目评标录像以及向评标委员会进行询问调查所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样品测试的规定存在瑕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样品陈列室不具备样品测试条件,无法对样品进行现场测试,评标委员会在样品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样品进行测试,并根据样品的测试效果和评分标准的内容进行打分。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成立。
2、关于按招标文件及用户需求书的要求,第一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与3C强制认证及国家型式检验报告不符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青岛中阳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FZX-ACT8/1.5-SF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没有电引发器,不具备电控启动功能;如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满足用户需求所投带电控启动功能的产品,则未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和国家型式检验。经查阅该项目用户需求书,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技术要求1.3规定“灭火装置具有电控启动和感温启动两种启动方式”,1.5规定“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装置均需通过国家3C强制认证”,且灭火装置需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特定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第84页),故此,该项目采购的灭火装置需同时具备电控启动、感温启动和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的条件。经查阅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该型号灭火装置的检验报告(编号Gn201514488),该检验报告显示该型号灭火装置的电引发器规格型号和热引发器规格型号均标记为“/”,即不具备电引发器和热引发器;投标文件11.2建设方案1.2悬挂式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中,对电控启动的“电控启动的环境、电控启动装置的组成、电控启动装置工作原理、电控启动装置控制工作程序”进行了相应描述。同时我局就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该型号灭火装置无电引发器如何实现电控启动功能向其进行询问调查,第一中标候选人称通过在该型号灭火装置上加装电控启动装置来实现电控启动功能。通过以上书面审查和询问调查,初步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青岛中阳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FZX-ACT8/1.5-SF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通过加装设备实现电控启动功能,投标文件提供的该灭火装置的检验报告和3C强制认证证书未设置电引发器,不具备电控启动功能。
为进一步查明该投诉事项,我局抽取了政府采购相关专家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同时于6月14日向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函、6月16日和6月29日两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函请求其协助核实相关情况。我局于6月27日、7月14日分别收到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回函,确认青岛中阳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FZX-ACT8/1.5-SF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使用感温元件引发,未设置电引发器,亦未对该元器件进行检验;该装置如销售时加装电引发器需重新进行检验,任何有关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引发方式的变更都必须向认证机构申报,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实施。
根据上述书面审查、询问调查、专家论证、质证及两中心的回函,我局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青岛中阳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国家强制认证和检验的FZX-ACT8/1.5-SF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未设置电引发器,不具备电控启动功能;第一中标候选人通过加装电控启动装置以实现电控启动功能,需要重新进行检验,并向国家强制认证机构申报,经国家强制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实施;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灭火装置的配置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不符合消防产品一致性的规定,也不满足招标文件第84页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要求,应视为无效投标。
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认定长沙市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铁片区劳动东路等七条综合管廊配套设施设备(消防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702140026)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