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包河区住建局2023年—2025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网上招投标)(S3401110849005966001001)
城市照明工程监理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破复水环境治理景观环境整治城市景观亮化城市内涝治理拥堵点改造小街巷改造工程服务农民工工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涂料服务类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测量设备光学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标准砂石筛方孔筛灌砂筒新标准砂石圆孔筛平整度测试设备钢尺5-10m卷尺铝合金靠尺塞尺2m检测直尺游标卡尺普通测温仪电炉全自动数字回弹仪办公设备投影仪激光彩色打印机传真机数码摄像机办公桌椅会议桌文件柜统一工作服装安全帽交通工具工程咨询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踏勘现场踏勘项目现场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商务技术文件鲁班奖监理建议工程建设土建供电装饰装修材料采购安装排水景观绿化管网道路连接附属工程工程质量作评估报告施工进度计划费用控制管理竣工结算初审合同信息管理服务抽查核验施工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报表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技术联系单各类试验报告检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技术咨询项目前期项目报批行政许可报批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招标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土方平衡工程量测量成果施工技术方案投资控制计划工程付款凭证隐蔽工程复验签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工程初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设计变更合理性审核设计变更费用审核经济签证的审核工程验收分部验收专项验收综合审查日常资料管理竣工资料的归档移交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协调设计变更的费用分析技术分析结算初审报告项目后评估报告数字化城管案件定期巡查维修工作住房装修汽车部件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复核已完工程量原材料半成品平行检验见证取样进场材料机械设备建筑服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2/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000万元
招标联系人郑工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徐工0551-66220393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服务类
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招标
2023BBBBZ00028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合 肥 包 河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盖单位章)
日 期: 202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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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6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7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8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19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1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7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9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80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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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BBBZ00028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BBBZ00028
2.5 招标项目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招标项目规模:本项目为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招标,拟招一 家单位负责单个项目监理费金额 100 万元以下(不含)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 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破复,水环境治理,景观环境整治,城市景观亮化、城市内涝治理、拥堵点改
造,小街巷改造等项目的监理工作。
2.7 合同估算价:1000 万元
2.8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2023 年 3 月(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9 服务期限:自框架合同签订后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服务期间,招标人可按需求委托项 目,服务期满后,如有单项未完成的,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若
服务期内监理费总额达到招标预算,则合同自动终止。
2.10 招标范围:本次拟招标一家监理单位,负责单个项目监理费金额 100 万元以下(不含)的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破复,水环境治理,景观环境整治,
城市景观亮化、城市内涝治理、拥堵点改造,小街巷改造等项目的监理工作。2.11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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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之一:(1)住建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3.3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4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
3.5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 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3.8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2 月 24 日 00:00 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 9:3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 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 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0393,66220387。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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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6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
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3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 7 号楼 3 层 1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
徽省)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 5 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郑工

话:0551-63357283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 7 号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徐工
电 话:0551-66220393、66220387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998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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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地 址:包河区花园大道卓越城文化园 7 号楼 4 楼 402 室
电 话: 0551-63357536、63357427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
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30,节
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9.3 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招标,投标文件实施云上开标大厅解密,投标人
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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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招标项目地点见招标公告
1.1.6招标项目规模见招标公告
1.1.7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见招标公告
1.1.8合同估算价见招标公告
1.2.1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服务期限见招标公告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附录 3 (4)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 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录1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 招标人可根据国家发改委等 44 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增加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规定的情 形重复,且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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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时间: 2023 年 3 月 10 日 17 时 30 分前。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2.4招标文件的异议时间:2023 年 3 月 10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 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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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3.2.3报价方式□总价:___ □单价:___ 费率:详见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定价:___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2% □有,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3.4.4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3.4.5特别提醒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 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 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 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 形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 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 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 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1服务方案编制的特殊要 求(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其他:____/_____。 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文件中重点阐述。
3.7.4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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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4.1.2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 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银行保函封套:/
4.2.2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 银行保函地点同开标地点
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 □是,退还安排: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5.2开标程序(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价 文件并进行评审2。 多标段开标顺序 :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单个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第二中标候选人 1 家(如 有)。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3 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 首个工作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是 □否
7.5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

2 适用于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后评审报价文件的项目。
3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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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 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 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7.6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7.7.1履约保证金(1)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3)收取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 (5)退还:合同履约完成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6)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 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 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 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 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 可; (7)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 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注意事项: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2.本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 □√ 不减免 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10.1.1图纸获取说明/
10.1.2获取与查看通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如有)、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 看。
10.1.3电子招标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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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2.1投标所需资料(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 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 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 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 相关主管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某证书已不在 有效期内,但该证书发证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约定可以继 续使用的,评标委员会应从其约定并在评标中予以认可。(4)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 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 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5)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 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 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 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10.2.2相关政策要求1.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扬 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在监理过程中编制各项监理报告至业 主方备案;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 水电气部门对接并协调。2.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 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 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文件)。 3.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 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5.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6.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应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执行。
10.3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或说明的内 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 发出的询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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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 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 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 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 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 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 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10.4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 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本项目收取定额 招标代理服务费: 55600 元。 注:中标服务费不足 4000 元的,按 4000 元收取。
10.5其他(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 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将记入 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 (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 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 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 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 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依法处理。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包河区财 政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 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 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 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 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 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异议提交方式(任选一种):①现场递交;②通过电 子交易系统递交。
10.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和“委托人要求”等 章节中 “委托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10.7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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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 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8.1付款方式监理费用按完成工程量对应监理费的 80%随工程款同步支 付,审核定案后付至审定价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质量 回访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备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 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 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无息)
10.8.2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如有):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国 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号; (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 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 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 金扫描件(如采用)。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况进行公 示,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
10.8.3特别提示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 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 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 投标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 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 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4.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37 号文 件)。 5.对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同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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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 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开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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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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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 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已完成证 明材料须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和监理单位盖章。
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 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工程总投资额等),应另 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 员会不予认可。
3.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同一内容不一致的以“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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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 标人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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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 员人数资格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2 人(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总监理工程师(2 人)相关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总监理工程师(2 人)社 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 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总监理工程师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总监 理工程师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缴纳的社保(至少含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 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 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已完成证 明材料须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和监理单位盖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 绩合同和项目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总投资额、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 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需要。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 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金额、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工程总投资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 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同一内容不一致的以“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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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执业资格专业要求岗位人员配额备注
国家级注册监理 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总监代表2 人资格审 查项
监理工程师机电安装或电气或给排水监理工程师2 人非资格 审查项
市政公用或园林绿化2 人
监理员/安全2 人
/市政2 人
/造价1 人
/资料及试验1 人
合计12 人

备注:(1)以上人员除拟任总监代表(2 人)以外,其余人员不作为资格审查指标。投标文件中提 供总监代表(2 人)相关证书扫描件,同时须提供总监代表(2 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 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代表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 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代表参加社 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总监代表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总监代表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总监 代表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 第 20 页 共 10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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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
具的附属证明材料。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供招标人审核,如有与 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者,视为提供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合同,并报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按相关 规定处理,由此引起的招标人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以上人员为本项目投标时最低配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委托的单个项目实际情况配备符 合项目需求及建设单位要求的人员机构,并作为单项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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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序号设备仪器名称数量
测量设备
1光学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各不少于 1 台
检测仪器
1标准砂石筛 方孔筛2 套
2灌砂筒4 套
3标准砂若干
4新标准砂石圆孔筛若干
5平整度测试设备1 台
630-50m 钢尺、5-10m 卷尺、铝合金靠尺、塞尺、2m 检测直 尺、游标卡尺全部配备,满足监 理工作需要
7普通测温仪若干
8电炉一台
9全自动数字回弹仪1 台
办公设备
1投影仪、激光彩色打印机、传真机均不少于 1 台(部)
2数码摄像机不少于 1 部
3办公桌椅、会议桌、文件柜按需配备
4统一工作服装、安全帽每人至少一套
5交通工具满足现场使用

说明:
(1)此为最低配置,中标人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 标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加仪器设备,所有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相关费用。
(2)中标人须独立就近设置办公场所。
注: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仅提供承诺即可,详见第六章“(七)拟投 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终 止合同,并报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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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为准):
1.4.4(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 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 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 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 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 年,或在线修复审核通过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 期限限制;
3.4.5/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 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 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 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 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 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 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 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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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合同估算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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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 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 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其他工程咨询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
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
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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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
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
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服务费用或索
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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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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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
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
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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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如有);
(3)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 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 价表(如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 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
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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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
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
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 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 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 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
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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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 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 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技术方案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
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
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
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
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 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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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 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 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 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 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 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 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 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 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 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 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 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 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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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 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
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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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第 34 页 共 10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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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 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 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 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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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
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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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 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 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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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 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 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 第五条
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 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 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 第七条
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 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 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 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 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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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 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 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 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 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 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 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 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 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 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 第二十一条
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 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 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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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 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 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 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 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 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 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 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 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 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 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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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办法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2.2.1 分值构成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1)商务部分:48 分 (2)技术部分:42 分 (3)投标报价:10 分
2.2.2 评标基准 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对所有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 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 n 个较高投标函文字报价和 n 个较低投 标函文字报价后,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 值。设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 X,n 按照以下规定 取值: ①当 X≤5,n=0; ②当 5<X≤10,n=1; ③当 10<X≤20,n=2; ④当 20<X≤30,n=3;以此类推。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 值 C 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 5,根据余数对应取 C 值,见下表(多 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 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对应的 C 值 余数C 值
00.95
10.96
20.97
30.98
40.99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
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 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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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投标文件格式(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 晰可辨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项目不采 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 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 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 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 形
未出现投标报 4 价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 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 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项目不采 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4仅适用于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后评审报价文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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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 相关证明。
2.1.3响应性评 审标准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2 项规定
投标人承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服务方案(本 项目不采用)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偏差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 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其他实质性要 求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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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更说明
投标文件格式(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 字迹清晰可辨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2.1.3响应性评 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 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其它情形(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 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3(1)商务评分 标准投标人信用得分3 分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 果中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 AAA 级 得 3 分;AA 级得 2 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 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注:(1)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方式如 下: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 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监理企业信用评 价结果的通知为准。如投标人同时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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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分资质等级)”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资质等级)”结果中,以投标人获得的较高信用等级为 准(如某企业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分资质等级)”中信用等级为 AAA 级,同时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分资 质等级)”中信用等级为 AA 级或无评价级 别,则本项计为 AAA 级)。 (2)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 信用评价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 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 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 现场核查权利。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 料谋取中标,招标人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投标人业绩12 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的:(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水环境治理工程 或城市照明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监理 费金额不少于 20 万元的,每个得 2 分;(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水环境治理工程 或城市照明工程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监理 费金额不少于 60 万元的,每个得 3 分。 注: (1)本项满分 12 分,最多只记取 4 个业 绩。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不重复得分,仅以 得分高的记取一次,且同一项目续签合同 不重复计分; (2)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不予 加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附录 2 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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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总监 理工程师业绩、总监代表业绩可重复得分。
总监业绩6 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投标人拟任任意一名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具有单个合同监理费金额不少于 20 万 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或水环境治理工程或城 市照明工程监理业绩,每提供 1 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6 分。 注: (1)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同一项目续签 合同不重复计分; (2)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不予 加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附录 5 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4)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总监 理工程师业绩、总监代表业绩可重复得分。
总监代表业绩6 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投标人拟任任意一名项目总监理代 表具有单个合同监理费金额不少于 20 万元 的市政公用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或水环境 治理工程或城市照明工程监理业绩,每提供 1 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6 分。 注: (1)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同一项目续签 合同不重复计分; (2)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不予 加分; (3)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总监 理工程师业绩、总监代表业绩可重复得分;(4)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总监代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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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证明资料: ①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 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 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 料。 ②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文 件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已 完成证明材料须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 甲方公章)和监理单位盖章,否则评标委 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证明 材料中的工程总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总 监代表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 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 充分反映评审需要。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 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 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 金额、总监代表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 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 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 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④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同一内容不一致的 以“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为准。
投标人奖项和荣誉3 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监理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 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 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地市级及以上(如“庐 州杯”“黄山杯”等),得 3 分,本项满分 3 分。 注:(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计分一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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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表彰记取; (2)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业绩合同扫 描件;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 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 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颁 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中须体现 投标人名称; (4)“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 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 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 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 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 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5)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 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 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6)针对鲁班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1)提供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奖文件或中国建 筑业协会官网文件截图,同时通过业绩合 同体现投标人为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即 可; 2)提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奖文件或中国 建设监理协会颁奖文件官网截图,且颁奖 文件或截图中须体现出投标人名称及其监 理项目名称。
人员奖项和荣誉6 分1.拟任本项目任意一名总监或任意一名总 监代表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 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优秀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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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或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地市级的,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等证明 材料(具有其中之一即可),须能体现出 获奖人员名称、获奖时间等,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 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 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 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 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 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 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 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 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 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2.拟任本项目任意一名总监或任意一名总 监代表监理的项目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 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 的优质工程奖:地市级及以上的(如庐州 杯),每个得 2 分,满分 4 分。(本项最多 仅计取 2 个奖项) 注: (1)拟任总监或总监代表须在获奖业绩中 担任项目总监或项目管理负责人或总监代 表; (2)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计分一次并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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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表彰记取; (3)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业绩合同扫 描件。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 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 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以 上文件或截图中须体现拟相关人员姓名;(5)“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 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 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 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 行)”查询结果截图。 (6)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 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 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7)针对鲁班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a.提供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奖文件或中国建 筑业协会官网截图,同时通过业绩合同体 现拟任总监须在获奖业绩中任职总监;b.提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奖文件或中国 建设监理协会颁奖文件官网截图,且颁奖 文件或截图中须体现出投标人名称、总监 姓名及其监理项目名称。
人员配备(不含总监 及总代)8 分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项目 最低人员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名监理人 员具备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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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的,每个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8 分。 注: (1)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项 目最低人员要求,投标人无须提供相关证 书扫描件仅须在投标文件中以书面承诺形 式予以响应(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承诺书”),未提供本评分不予得分。合同签订后招标 人核查,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虚 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调整更换 至满足要求为止,招标人也有权解除与中 标人签订的合同,并视为虚假承诺,报监 管部门处理。 (2)投标文件中提供除项目最低人员要求 外增加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 件。 (3)以上要求的监理工程师证书:非注册 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均可。 (4)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计取一个 证书。
服务承诺4 分1.承诺向招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以外其 他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第四章招标需 求内的监理内容; 2.承诺监理服务费用不因工程延期而增加;3.承诺本项目如因政策调整导致相关工程 无法实施,中标人不追究招标人的任何责任 和任何索赔。 注: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予以响应(格 式自拟),承诺内容须与上述内容保持一 致得 4 分,否则本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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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技术评分 标准工程创优及工程质量 控制措施7 分工程创优及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1)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强,得 5<F≤7 分; (2)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较强,得 3<F≤5 分; (3)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 0<F≤3 分; (4)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对 策及监理建议7 分工程进度控制措施对策及监理建议。 (1)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强,得 5<F≤7 分; (2)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较强,得 3<F≤5 分; (3)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 0<F≤3 分; (4)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工程合同与信息管理 措施7 分工程合同与信息管理措施。 (1)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强,得 5<F≤7 分; (2)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较强,得 3<F≤5 分; (3)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 0<F≤3 分; (4)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 控制措施7 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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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强,得 5<F≤7 分; (2)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较强,得 3<F≤5 分; (3)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 0<F≤3 分; (4)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工程过程现场管理协 调7 分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组织 协调管理:施工现场与群众之间的协调管 理,管理方案全面、科学、针对性、可行等 方面。 (1)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强,得 5<F≤7 分; (2)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较强,得 3<F≤5 分; (3)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 0<F≤3 分; (4)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竣工验收等各项管理 方案7 分竣工验收、移交、维保和与物业管理配合的 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结合项目特点,全面细 则、办法和措施明确等方面。 (1)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强,得 5<F≤7 分; (2)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较强,得 3<F≤5 分; (3)方案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 0<F≤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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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
2.2.3(3)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评标价10 分(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即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 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 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 是评 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 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 分点的扣分值。E1=0.5,E2=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评标 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 “四舍五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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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 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投标人使用相同的总监理工 程师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 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仅适用于多标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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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 算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商务部分得分 A 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 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技术部分得分 B 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 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 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 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 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 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 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 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 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 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 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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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名称评委 1评委 2评委 3评委 4评委 5
投标单 位 128.0 分(最高分)30.0 分(最高分)22.0 分(最低分)25.0 分(最高分)20.0 分(最低分)
投标单位 228.0 分(最高分)28.0 分(次高分)28.0 分(最高分)24.0 分(次高分)22.0 分 ( 次 次 高 分)
投标单位 326.0 分(次高分)28.0 分(次高分)25.0 分(次高分)25.0 分(最高分)23.0 分(次高分)
投标单位 424.0 分 (次次高分)24.0 分 (次次高分)28.0 分(最高分)23.0 分 (次次高分)20.0 分(最低分)
投标单位 522.0 分(最低分)22.0 分(最低分)24.0 分 (次次高分)22.0 分(最低分)22.0 分 ( 次 次 高 分)
投标单位 622.0 分(最低分)22.0 分(最低分)22.0 分(最低分)22.0 分(最低分)30.0 分(最高分)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28.0-26.0)÷28.0】×100%=7.14%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 1 的 横 向 偏 差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4.25}÷<24.25>×100%=15.46%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 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 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 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 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 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 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 第 57 页 共 10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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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部分得分 B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部分(本章第 2.2.3(2)目)中对应的各评 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B 。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公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 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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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
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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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信用查询要求如下),并将信用查询结果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依据,如查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信用查询要求: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 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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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框架合同
项目名称: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
项目编号:
甲方(甲方):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乙方)
签订地:合肥市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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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人(全称):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的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招 标 活 动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
(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乙方,现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
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 约定以下合同条款,
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合肥市包河区政府投资项目定点监理服务单位
2. 工程地点:合肥包河区
3. 工程规模:负责单个项目监理费金额 100 万元以下(不含)的政府投资的新建、
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破复,水环境治理,景观环境整治,城市
景观亮化、城市内涝治理、拥堵点改造,小街巷改造等项目的监理工作。
4. 中标费率:。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
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
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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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文件。
三、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
号:;
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
号:。
四、签约酬金
本项目委托人与监理人依据中标监理服务费费率签订框架协议,具体监理项目另
行签订单项合同。中标监理服务费费率为。
结算方式:单个项目监理费暂定合同价=委托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安费(无初
步设计的项目以施工招标控制价或招标预算为准)×监理费率。最终监理服务费=施工
结算审定价格×监理费率。
备注:监理费计算及结算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
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等)均不计,即统一取为 1.0。
五、合同期限
1、自框架合同签订后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服务期间,甲方可按需求委托项目,
服务期满后,如有单项未完成的,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
格止。若服务期内监理费总额达到招标预算,则合同自动终止。
2、框架协议签订后,后期委托的具体监理项目另行签订单项合同。
六、付款方式
监理费用按完成工程量对应监理费的 80%随工程款同步支付,审核定案后付至审
定价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质量回访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七、监理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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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包括项目的土建、供电、照明、装饰装修、安装及设 备、材料采购安装、排水、景观绿化、与其相关的管网、与其相关的道路连接、及附 属工程等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为止;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 制管理、结算初审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管理服务;抽查、核验工程所用的进场 施工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作评估报告、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报表;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解决相关施工问题;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监理资料;以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 计变更通知书、技术联系单、各类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和合同规定的 条款为依据,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监理大纲进行监理、检查、验收;对 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审计(含缺陷责任期、养护期内项目监理)等。
1.根据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甲方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建 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他国家相关规范中规定的工作内容);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及要求为甲方提供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项目报批、行政许可报批,审核施工图纸;(2)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3)对施工现场土方平衡工程量进行测量,并提供测量成果。
(4)审查承包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5)督促承包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6)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 其实施;
(7)协助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8)审核和确认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尤其是对分包 单位及其现场项目实施人员资质、从业资格进行审核;
(9)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0)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 行测试和监控;
(11)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 督促承包单位实施预控措施,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旁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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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 及处理;
(13)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4)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单位之间的争议;(1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6)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7)组织对工程初验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18)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报审、报批、报建、外围环境协调等相关手续;(19)协助建设单位在二次招标过程中完善功能需求并提供相关设备、资料等的 技术支持,提供设备及材料询价、咨询等工作;
(20)协助建设单位对需要二次招标的内容提供技术支持并对需要二次招标的需 求计划、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21)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招标文件、招标 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设计变更合理性审核、设计变更费用审核、经济签证的审 核(量和价的审核)、工程结算的审核;
组织工程验收:分部验收、专项验收;(22
(23)组织对图纸的综合审查;
(24)协助甲方进行日常资料管理及竣工资料的归档、移交、管理;
(25)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协调,包括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做好设 计变更的费用分析和技术分析等;
(26)履行规范相关要求和规定;
(27)负责进行竣工结算初审工作,并提交结算初审报告;
(28)配合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后评估报告;
(29)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数字化城管案件;
(30)在工程质保期内定期巡查及对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进行监理;
(31)甲方交办的各项其他工作。
八、其他要求
1、人员要求:监理公司不得擅自更换承接的单个项目配备的项目总监,如确要更 换,应提前10日书面报告甲方,更换人员的资格、阅历及经验等不得低于更换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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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乙方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并视情况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内。监理部人员到岗及人 数必须满足现场工作需求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2、考勤要求:承接的单个项目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其中所有监理人员(含总 监及总代)必须常驻现场,如确需请假,应至少提前1日向业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业主有权进行为违约处理,直至清退出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内。
3、失职责任:由于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管理失控出现质量、安全及工期延误 等问题的,监理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处以5000元违约金;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记总监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在工程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投诉的,每次处以5000元违约金;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记总监不良行为记 录一次。
4、农民工工资监督:监理部需对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因 监理人员监管不力,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影响恶劣的,每次处以2万元违约金。
5、监督责任:经会议决议后统一布置的任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实施,对完成事 项执行不力或未有效落实的,处以 2000 元/次的违约金。
6、结算责任:所有单项工程结算申报前需经监理公司初审,监理公司应结合实际 施工情况对工程量认真审核,特别对未实施等调整内容严格把关,出现弄虚作假情况 的,处以 5 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违约金。
9.乙方须独立就近设置办公场所。
10.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由监理人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11.乙方须具备保证施工质量的监理管理体系,一旦中标不得对本工程监理工作进 行分包或转包。
12.甲方保留对乙方监理业绩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中 标资格。
13.在合同服务期间,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同 样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14.乙方应安排 1 名监理人员驻点包河区住建局办公,接受考勤,直至服务期满。开展工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交通工具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另 行提供。
九、人员及设备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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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标后内容填写。
十、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不
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2.向 合肥市包河区 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 一式拾贰份 ,甲方执捌份,乙方执肆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 月 日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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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下称甲方) 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 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 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 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 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 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 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 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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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 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 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 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 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 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 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 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 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 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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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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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日就(标段编号)的(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 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 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 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 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 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 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 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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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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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次拟招标一家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单个项目监理费金额 100 万元以下(不含)的政府投 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破复,水环境治理,景观环境整治,城 市景观亮化、城市内涝治理、拥堵点改造,小街巷改造等项目的监理工作。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包括项目的土建、供电、照明、装饰装修、安装及设备、材料采购安装、排水、景观绿化、与其相关的管网、与其相关的道路连接、及附属工程等全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为止;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结算初审和安 全、合同、信息等方面管理服务;抽查、核验工程所用的进场施工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 和质量;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作评估报告、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报表;根据工程具体 情况,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解决相关施工问题;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监理资料;以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联系单、各类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 书等有关资料和合同规定的条款为依据,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监理大纲进行监理、检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审计(含缺陷 责任期、养护期内项目监理)等。
1.根据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招标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建设工 程监理规范》及其他国家相关规范中规定的工作内容);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及要求为招标人提供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项目报批、行政许可报批,审核施工图纸;
(2)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3)对施工现场土方平衡工程量进行测量,并提供测量成果。
(4)审查承包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5)督促承包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6)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7)协助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8)审核和确认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尤其是对分包单位及其 现场项目实施人员资质、从业资格进行审核;
(9)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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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 监控;
(11)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 单位实施预控措施,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旁站制度;
(12)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3)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4)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单位之间的争议;
(1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6)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7)组织对工程初验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18)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报审、报批、报建、外围环境协调等相关手续;
(19)协助建设单位在二次招标过程中完善功能需求并提供相关设备、资料等的技术支持,提供设备及材料询价、咨询等工作;
(20)协助建设单位对需要二次招标的内容提供技术支持并对需要二次招标的需求计划、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21)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清单和招 标控制价的审查,设计变更合理性审核、设计变更费用审核、经济签证的审核(量和价的审核)、工程结算的审核;
(22 组织工程验收:分部验收、专项验收;
(23)组织对图纸的综合审查;
(24)协助招标人进行日常资料管理及竣工资料的归档、移交、管理;
(25)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协调,包括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做好设计变更的 费用分析和技术分析等;
(26)履行规范相关要求和规定;
(27)负责进行竣工结算初审工作,并提交结算初审报告;
(28)配合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后评估报告;
(29)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数字化城管案件;
(30)在工程质保期内定期巡查及对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进行监理;
(31)招标人交办的各项其他工作。
三、人员要求
1.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要求表(最低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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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执业资格专业要求岗位人员配额
国家级注册监理 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总监2 人资格审查项
市政公用工程总监代表2 人资格审查项
监理工程师机电安装或电气或 给排水监理工程师2 人非资格审查 项
市政公用或园林绿 化2 人
监理员/安全2 人
市政2 人
/造价1 人
/资料及试验1 人
合计14 人

备注:(1)以上人员除拟任总监、总监代表以外,其余人员不作为资格审查指标。投标文件中 提供总监(2 人)、总监代表(2 人)相关证书扫描件,同时须提供总监代表社保证明材料。
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代表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代表参 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总监代表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总监代表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 总监代表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缴纳的社保(至少 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 事业单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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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供招标人审核,如有 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者,视为提供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合同,并报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按相关规定处理,由此引起的招标人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以上人员为本项目投标时最低配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委托的单个项目实际情况配备 符合项目需求及建设单位要求的人员机构,并作为单项合同的附件。
四、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报价不得超过 2.00%,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小数点 后保留不超过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直接舍去,如投标人报价为 1.736%,评标时投标人的 评标价即为 1.73%;中标人的评标价为合同签订依据,投标人须响应报价要求,否则将导致投 标无效。
2.结算方式:单个项目监理费暂定合同价=委托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安费(无初步设计 的项目以施工招标控制价或招标预算为准)×监理费率。最终监理服务费=施工结算审定价格×监理费率。
备注:监理费计算及结算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 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等)均不计,即统一取为 1.0。
3.本项目招标人与中标单位依据中标监理服务费费率签订框架协议,具体监理项目另行签 订单项合同。
五、其他要求
1、人员要求:监理公司不得擅自更换承接的单个项目配备的项目总监,如确要更换,应提 前 10 日书面报告招标人,更换人员的资格、阅历及经验等不得低于更换前,同时对中标人处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视情况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内。监理部人员到岗及人数必须满足现场工作需 求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2、考勤要求:承接的单个项目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其中所有监理人员(含总监及总代)必须常驻现场,如确需请假,应至少提前 1 日向业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业主有权进行为违 约处理,直至清退出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内。
3、失职责任:由于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管理失控出现质量、安全及工期延误等问题的,监理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处以 5000 元违约金;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记总监 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在工程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投诉的,每次处以 5000 元违约金;因 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记总监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4、农民工工资监督:监理部需对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因监理人员 监管不力,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影响恶劣的,每次处以 2 万元违约金。
5、监督责任:经会议决议后统一布置的任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实施,对完成事项执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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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或未有效落实的,处以 2000 元/次的违约金。
6、结算责任:所有单项工程结算申报前需经监理公司初审,监理公司应结合实际施工情况 对工程量认真审核,特别对未实施等调整内容严格把关,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处以 5 万元违 约金;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违约金。
9.中标人须独立就近设置办公场所。
10.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由监理人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11.投标人须具备保证施工质量的监理管理体系,一旦中标不得对本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分包 或转包。
12.招标人保留对中标人监理业绩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中标资 格。
13.在合同服务期间,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 本招标文件,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
14.中标人应安排 1 名监理人员驻点包河区住建局办公,接受考勤,直至服务期满。开展工 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交通工具及其它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不再另行提供。
六、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设备仪器名称数量
测量设备
1光学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各不少于 1 台
检测仪器
2标准砂石筛 方孔筛2 套
2灌砂筒4 套
3标准砂若干
4新标准砂石圆孔筛若干
5平整度测试设备1 台
630-50m 钢尺、5-10m 卷尺、铝合金靠尺、塞尺、2m 检测直尺、游 标卡尺全部配备,满足监理 工作需要
7普通测温仪若干
8电炉一台
9全自动数字回弹仪3 台
办公设备
10投影仪、激光彩色打印机、传真机均不少于 1 台(部)
11数码摄像机不少于 1 部
12办公桌椅、会议桌、文件柜按需配备
13统一工作服装、安全帽每人至少一套
14交通工具满足现场使用

注:以上设备为本次投标需提供的最低设备要求,中标人需根据标后委托的单个项目的实 际情况配备满足项目使用的足够的办公设备、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
七、监理单位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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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违约金额(元/条. 人.处)
1组 织 机构1.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是 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在岗履责按招标文 件执行
2.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是否擅自变更
2管 理 制度1.监理部质量安全体系是否建立健全2000
2.各类规章制度是否建立1000
3.是否按要求参加区质安站月度质量安全通报会2000
4.监理企业是否定期对监理项目检查,是否在重大节假日 及停复工时期进行检查2000
3技 术 准备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见证取样方案等 文件是否按要求及时限进行编制和审批2000
2.是否按投标文件及规范要求配置检查、检测仪器,并开展 工作2000
3.是否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方案等,总监是否签署意见2000
4.是否按要求进行测量复核,是否有复核记录1000
4监 理 过程1.是否按要求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工作2000
2.是否存在对各类检查拒不配合现象2000
3.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 改2000
4.是否如实、及时向业主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2000
5.是否对进场材料、机械设备及隐蔽工程进行验收2000
5内 业 资料1.质量安全管理资料是否与工程实体同步1000
2.质量安全管理资料是否真实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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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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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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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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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五)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六)投标人信誉情况
(七)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承诺书
八、服务方案
九、信用评级等级承诺
十、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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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我方已仔细研究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 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 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 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 派驻本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 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 方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 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 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 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其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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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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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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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电话)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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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本项目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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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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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本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 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 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营
业执照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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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资格审查用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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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监理工程师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资格审查用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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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龄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职 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
1.本表应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附录 5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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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承诺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方承诺: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设备要求提供相关设备,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须按 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标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加仪 器设备,独立就近设置办公场所,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增加相关费用,如实际与承诺不符,你方可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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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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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承诺书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方承诺:
本项目我单位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三、人员要求”配备人员并响应《人
员配备表》中人员要求的执业资格、职称、专业、岗位及人员配额等要求。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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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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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用评价等级承诺
致: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参与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投标,现郑重承
诺如下:
我单位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无误且真实有效,否则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序号获得评价级别(AAA 或 AA 等)评价等级出处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专业
1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投 标 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
备注:
1.投标人按照要求自行提供信用评价承诺。
2.投标人提供的信用评价级别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
的合肥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
3.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
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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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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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监理工程师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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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
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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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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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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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我方已仔细研究包河区住建局 2023 年—2025 年监理服务单位项目招标文件,在考察项 目现场后,愿意以 %的投标费率(含税),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 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传真:
注:本项目投标报价费率不得超过 2.00%,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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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
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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