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中山街(永绥街-花店巷)综合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塑料管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一、招标项目概况与范围:
1、项目名称:中山街(永绥街-花店巷)综合更新改造工程项目
2、项目地点:咸阳市渭城区中山街(永绥街-花店巷)
3、招标范围:中山街(永绥街-花店巷)综合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塑料管材物资采购
二、投标资质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采购内容在营业范围内;
2、报价人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有能力保证按合同要求进行供应,服务态度良好,能够保证招标人的进度要求;近两个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3、报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材料标准,能够提供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个体投标。
5、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无失信等不良记录。
6.无故不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列入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合格供应商库》。
三、招标日程安排:
1、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3日10:00在陕建云采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sjyunc.com/上接收招标公告、并报名,进行资格预审。现场情况联系人:张子源,电话:15609108032,投标问题联系人:于洁,电话18082527292
2、2024年4月3日发布招标文件
3、投标人质疑和招标人答疑:投标结束之日前48小时前通过陕建云采电子商务平台向招标人递交质疑,标人按通知时间地点领取答疑书,超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权拒绝答复,凡对本招标文件的任何质询、澄清,均在陕建云采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联系人:于洁,联系电话:18082527292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10日10:00时前递交。
逾期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开标时间:2024年4月10日10:00时,开标地址陕建云采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sjyunc.com
6、投标保证金缴纳:资格预审通过后,领取招标文件前,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缴纳保证金时应注明(中山街(永绥街-花店巷)综合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塑料管材物资采购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单位缴纳,不接收私人缴纳。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为:
户名: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东仪路支行
银行账号:102801767883
7、投标保证金确认方式: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向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账户缴纳成功后,将银行转账凭证原件电子版上传至陕建云采电子商务平台,由招标人进行确认,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单位,招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投标。
8、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人接收招标文件后不参与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有串标、或者围标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无故不和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单位后30日内无息返还。
9、按月结算,每月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结算,付款比例为六个月后支付当期结算价款总价的70%,供货完毕后六个月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完工后付清。单价不予调整,超出合同总价的不予支付,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方式:转账或银行承兑(银行承兑不贴息)。
10.投标报价清单
货物 名称 | 规格 型号 | 品牌 或厂家 | 单位 | 计划 数量 | 含税 单价(元) | 不含税 单价(元) | 增值税税率 | 备注 | |
MPP电力护套管 | ?200*14 | 高科 | 米 | 17186 | |||||
PE电力护套管 | ?110*6.6 | 高科 | 米 | 25600 | |||||
PE电力护套管 | Φ90*4.3 | 高科 | 米 | 2670 | |||||
PE电力护套管 | Φ90*5.4 | 高科 | 米 | 1200 | |||||
PE电力护套管 | Φ75*4.5 | 高科 | 米 | 260 | |||||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 SN12.5,di200 | 赛铁 | 米 | 800 | 高科不生产此型号,品牌改为赛铁 | ||||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 SN12.5,di300 | 赛铁 | 米 | 1800 | |||||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 SN12.5,di400 | 赛铁 | 米 | 1900 | |||||
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 SN12.5,di500 | 赛铁 | 米 | 2500 | |||||
热收缩套 | DN200 | 高科 | 个 | 10 | |||||
热收缩套 | DN300 | 高科 | 个 | 94 | |||||
热收缩套 | DN400 | 高科 | 个 | 142 | |||||
热收缩套 | DN500 | 高科 | 个 | 188 | |||||
备注 | 1、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 );不含税总价为 元,增值税金为 元,增值税率为 %。 | ||||||||
2、其他未尽事宜以甲方现场具体要求为准,且所需的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增加,乙方不能提供相关货物或服务的视为乙方违约。 | |||||||||
3、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甲乙双方约定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货物的不含税价格作为基数,调整增值税税额。 | |||||||||
4、货物需换算成其他计量单位计量的,换算比例以甲方现场确认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