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艺郡府地下一层车位701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4/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r2023zj1000676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艺郡府地下一层车位701

挂牌日期:2023-04-0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R2023ZJ1000676
项目名称 艺郡府地下一层车位701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杭州临平地铁上盖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80,00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3-04-04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在转让完成后需提供受让方含税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转让标的资产均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有差异时,应以实际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5.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交付地下车位的函》,受让方须持《关于交付地下车位的函》、《艺郡府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身份证明等资料至转让方处缴清各类费用取得使用权相关手续及艺郡府物业管理部完成备案,方可使用地下车位。 6.受让方使用地下车位时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或改变其形状。依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划为人防工程,受让方使用年限同该人防工程剩余使用年限,受让方同意该车位的使用邀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和维护,平时只做停车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若车位依法被征用,则受让方不视为转让方违约,受让方应该全权配合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征用工作。如受让方所购该车位为非人防车位,受让方对该车位的最高使用年限与所购房屋相同,如期间国家政策变化需要征收征用该车位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转让方责任的而不能再使用该车位的情形,不视为转让方违约。 7.该地下车位质量、位置、形状等状况按交付时的实地现状交付,受让方在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停放小型汽车之外不得另作他用。未征得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或加装其他设施、构筑物。受让方不得将车位进行改造另作他用,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恢复原状;如受让方拒绝配合,转让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单方或聘请第三方进行恢复原状,一切费用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自交付之日起,该地下车位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照明、日常清洁管理,相关费用另收。受让方使用该地下车位应遵守国家及本地相关使用之规定和物业管理之规定,合理使用、按时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且不得妨碍他人。 9.受让方所支付的使用权转让价款,仅系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费用,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车辆保管费、设施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公共能源费等费用。 10.受让方在使用期间,应与其他使用人和睦相处,有权使用与该车位配套的公共道路,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等空间和他人车位,但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社会道德,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和不妨害公共利益。受让方需按时缴纳各相关费用。 11.转让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因检修、维护管道等公共利益需借用受让方车位时,受让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12. 在该车位使用期间,若受让方将所属车位出租他人或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该车位承租人/使用人应按协议要求使用该车位,受让方需会同该车位承租人/使用人共同按照转让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做好该车为使用和协助管理工作。受让方有义务确保承租人/使用人遵守有关车位使用及管理的规定,且受让方应就承租人/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及车位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3.受让方所购地下车位未计入公摊面积。如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对地下车位的权属等另有规定或需补缴出让金、税费等,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协助。如今后政策、法律对办理相关权证的规定是非强制性的,由双方继续按本合同履行、不作变更。 14.受让方将来如需单独转让地下车位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受让方必须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15.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条件接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金): ⑴ 利用该地下车位从事本协议约定功能以外的活动的,或受让方不按规定使用地下车位影响公共安全或其他人通行、停放车辆的。 ⑵ 擅自改变地下车位的结构或损坏地下车位的设施,且经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未恢复原状或修复的。 16. 如该地下停车位将来允许办理产权登记,但必需与其他使用权人共同办理的,除强制性必须办理的外,甲方只有在乙方与所在区域的其他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时方可协助办理, 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返回顶部